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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7.20 174 出版日期: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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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政策把握

文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荣功

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当前对毒品犯罪的基本政策立场。具体到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而言,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采取依法惩处,并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的态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从刑法规定看,运输毒品罪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系并列关系,但实践中考虑到毒品运输行为的特点,特别是在毒品非法流通中,单纯的毒品运输行为属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中间环节,行为本身只是改变毒品的空间位置,相对于毒品的走私、贩卖和制造,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和辅助性特点。为了做到罚当其罪,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审判实践一方面对运输毒品罪实际判处死刑标准的把握较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更严格;另一方面,对于从事毒品运输的行为,尽可能根据行为特点和全案情节,采取区别对待的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在规定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和注意的问题外,专门规定了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大连会议纪要》指出:“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为进一步明确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对此作了专门规定:(1)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2)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3)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从《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可见,两者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的基本精神和立场是一致的,即在肯定可以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前提下,采取的是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的基本态度,目的在于切实贯彻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同时严格限制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具体看,第一,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第二,对于运输毒品罪(包括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死刑适用,应不仅重视作为基础量刑事实的运输毒品的数量,还必须充分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包括客观行为情节和体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等情节。(3)在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场合,强调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被告人杨开水运输毒品案中,根据人民法院依法查实的证据,杨开水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特别巨大),远远超出实践中实际掌握的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而且本案还存在以下重要事实和情节:(1)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杨开水负责洽谈运输毒品,安排行程,并邀约同案被告人卢家忠等人共同运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且,杨开水还系运输毒品的直接实施者。杨开水在整个毒品运输中罪行最严重,罪责最突出。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杨开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次又实施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3)杨开水因犯运输毒品罪20124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318日止。杨开水本次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予以并罚。(4)杨开水还组织、指使和雇佣怀孕妇女等特殊群体运输毒品,体现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应依法严惩。(5)杨开水为牟取高额报酬而组织、指使和雇佣他人运输毒品,不同于为挣取少量运费而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情形。

综上可见,被告人杨开水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明显属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杨开水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杨开水死刑,均系严格依法作出的,充分体现了上述两份会议纪要关于对运输毒品罪要突出打击重点的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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