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青松 
作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笔者结合刑辩实践和执业感受,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一、《规定》新增了一些对非法证据的明确界定、对法庭审理的规范要求和对检察机关的举证限制,有利于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取得的供述”,以及“重复供述”等情形,尚未确定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规定》第一次以“一般规定”的形式,对这些有争议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规定》新增了对人民法院“书面告知调查结论”的规定,明确了“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法庭应当当庭作出决定”。同时,《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要列入裁判文书,说明理由。”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排非”申请无果或者无结论的现实问题,是对辩护权的有效加强。 最后,《规定》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这既是对检察机关二审举证范围的限制,也是对辩护权的有效拓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控辩平衡。 二、《规定》在申请时间、配套制度方面为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辩护空间和更多的保障机制。 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时间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辩护人提供了更加完整的空间和更加充裕的时间。 《规定》还新增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这为刑辩律师更多、更早地介入和参与案件提供了机遇。但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如何实现及时、充分的介入和参与,如何更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仍是需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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