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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20 174 出版日期: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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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的司法认定

文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利荣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李鹏飞

制毒物品犯罪属于毒品犯罪中的源头性犯罪。为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国家在立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11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20164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鲁福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是《解释》出台后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该案的生效判决不仅为后续同类行为的定性提供了相对清晰的司法标准,还为准确判断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罪量提供了技术思维路径和分析工具。该案判决结论创设和凸显了以下具体规则:

首先,该罪对象即制毒物品,既指能够直接生产毒品的原材料,又指生产毒品原材料所必备的化学品,附加条件是后者的生产经营已经列入国家管制的范围。制毒物品通称为制毒的化学前体,所谓制毒的化学前体本身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从字义上看,只要有助于最终提取或合成毒品成品的物质都可以归入制毒物品。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和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显然没有将法律管制范围限于直接制毒的主要原料,配剂即辅料也可在管制之列。200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制毒物品的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而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每年更新调整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之时,没有将一些可能用于制毒的常用化工原料列入国家管制的范围。这就为划定刑法评价的对象范围提供了一正一反的重要参照。一般来说,无论是学理解释还是具体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相关内容,那些能够直接提取或者合成毒品的原材料理当受到国家管制。据了解,氯胺酮是我国大陆区域滥用量目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阿片类毒品的合成毒品。因此,明知羟亚胺是生产氯胺酮的主要原料而进行非法生产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此罪是不存争议的(当然要符合其他入罪条件)。至于生产用于提取或合成羟亚胺的原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立法论角度既要考虑这类物品在化工生产中的通用程度,也要考虑该物品在提取和合成制毒物品中所起的作用,司法层面则主要以有关部门确立国家管制范围为具体标准进行判断。本案中的制毒物品系邻酮,邻酮是生产羟亚胺的原料,而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且邻酮已在国家管制的范围内。由此,对非法生产邻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既在形式上贯通了刑法与特殊行政法的规定,又通过准确定性表达了实质公正。

,根 第三百五十条 规定,依法适用《解释》的规定确定法定刑的等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对应非法制贩运制毒物品的情节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分别设定了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三个法定刑层级。因而综合判断该罪的罪量成为确定宣告刑的关键。根据《解释》,非法生产邻酮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属于情节较重;非法生产邻酮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生产邻酮100千克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鲁福平非法生产的邻酮数量达到230余千克,明显超过了《解释》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对应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次,综合本案的各项量刑情节,兼顾制毒物品是否流入社会等情况,合理调整刑罚量。本案被告人鲁福平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鲁福平系主犯。鲁福平与他人共谋实施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并积极联系生产场地和技术人员,组织工人生产,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本案中参与人数达5人以上,生产批次达4次之多,根据《解释》的规定,也属于能够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主观恶性的情节。(3)鲁福平属于累犯。鲁福平2014年曾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本次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属于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且,鲁福平前后罪都是制毒物品犯罪,时间距其前罪刑期届满不足二年,这表明该人此次犯罪决意大于一般罪犯,即罪过程度大于普通犯罪人。值得注意的是,鲁福平不属于毒品再犯,因为毒品再犯的前罪要求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包括制毒物品犯罪。另外,本案也存在对鲁福平有利的酌定情节,即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鲁福平非法生产的邻酮还未及流入社会,而是否流入社会客观上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区别。根据上述各方面情节,相关法院最终对被告人鲁福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即比该法定刑等级的起点刑重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归言之,鲁福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所创设和凸显的定罪量刑规则具有细化相关司法解释和畅通个案判罚经验的双重效果。一方面,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是刑法新增的罪名,其具体定罪量刑规则有待细化和定型,及时发现和提炼个案判罚的经验,不仅有助于系统清晰刑法相关规范的含义,还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指导性案例提炼定罪量刑规则,更能促成司法解释与刑事法官审判经验的融会贯通,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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