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的一席话掷地有声。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这也是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 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环保法庭成立后,越来越多的专业化环境审判机构先后成立,司法专门化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近期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中指出,近几年来,我国环境审判机构发展有序、环境审判机制有效运行、环境审判程序可操作性增强、环境审判理论发展迅速、环境审判团队建设加强,足见环境司法专门化前行顺畅。 第一家环保法庭成立 我国第一家环保法庭“因水而生”。在距离贵州省贵阳市约30公里的清镇,这里有着关系贵阳千家万户生活的饮用水源地。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被当地人合称为“两湖一库”,均位于清镇的辖区范围内。 在2007年以前,因为行政区域交叉管理、行政执法不统一等原因,“两湖一库”连续多年遭受水质污染和蓝藻横行的侵害。 200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赴贵阳调研,目睹了红枫湖湖水受污染的状况,听取了红枫湖地域管辖的相关汇报后,强调可用司法手段保护“两湖一库”水资源,提议成立全国第一家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由此,开启了贵阳环境保护法庭的成立进程。 为了不让“水缸”变“染缸”,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以下简称“清镇环保法庭”)应运而生。 自成立之初,清镇环保法庭即明确负责审理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全部的一审环境保护类别案件,包括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相关执行案件。这不仅已经突破了清镇市的地域范围,同时也突破了人民法庭仅受理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可谓是一家颇为“特殊”的法庭。 自2007年成立以来,这个只有5位法官的基层法庭,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探索跨区域集中管辖、推行环保案件“三诉合一”等方面,创下了多个全国“第一”。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清镇环保法庭在司法实践方面先行一步,受理了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环境信息公开案、全国首例个人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等。此外,环保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判决的首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也在此“诞生”。 清镇环保法庭庭长罗光黔告诉记者,“如今,清镇环保法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最为全面、数量为全国最多。” 至2017年4月,清镇环保法庭已受理各类环境保护类别案件1224件,其中刑事案件584件、民事案件148件、行政案件88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77件、执行案件127件,已审结1173件,结案率为95.8%。其中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共80余件,其余为涉及山林保护、水土保护和空气污染的环境案件。 自2007年起,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从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构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中央编办批复同意,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自此掀开了新篇章,各地环境审判专门机构的建设进程逐渐提速,各项工作得以更加有序开展。 截至2017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96个,环境资源合议庭617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33个。贵州、福建等18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高级人民法院也均指定了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推进专业化审理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视察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时指出,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切实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历史机遇,也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重大挑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以设立专门审判机构为基础手段,调配审判人员,转变审判理念,完善程序规则,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属于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调整由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将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民商事案件交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作为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在县水利局挂牌成立了全省首个“水资源保护巡回审判点”,创新设立“河长制”案件管辖,由生态法官定期驻点办案,集中审理全县涉河长制治理所引发的各类纠纷…… 环境资源审判的多元司法功能以及环境资源案件的高度专业技术性和公法私法融合、公益私益交织的复合性特征,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更适宜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一个审判庭集中审理的工作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实现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的基础上,于2017年起在第三巡回法庭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一个审判团队统一审理的“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截至2017年6月,在已经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18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1个高级人民法院实现了案件归口审理。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动了美丽中国的建设。 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 加强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各项环境权益。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 加强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746件,审结29232件。 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审结13件;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91件,审结381件。受理、审结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度有大幅上升。 此外,探索审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件,审结1件。 环境资源审判与服务并重 2016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一定要生态保护优先,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地处青藏高原腹地、青海省南部,西南与西藏接壤,东部与四川毗邻。覆盖青海的玉树、果洛全境和海南、黄南、海西的部分地区,总面积36.6万平方公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不仅是目前中国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也是世界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和生态最敏感的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三大河流的发源地。 历史上,三江源地区曾是水草丰美、湖泊星罗棋布、野生动物种群繁多的高原草原草甸区,被称为生态“处女地”。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该地区生态环境已十分脆弱。人类无限度的生产经营活动,又大大加速了该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进度。特别是草地大规模的退化与沙化,不仅使草地生产力和对土地的保护功能下降,也导致了生物多样性降低。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源区植被与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水源涵养能力急剧减退,三江中下游广大地区旱涝灾害频繁、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制约,并已直接威胁到了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 2017年2月,三江源生态法庭成立,以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集中管辖三江源地区涉及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气候变化引发的案件及各类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 三江源生态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玉树设立“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后,为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而组建的专门法庭,这也是青海省第一个专业法庭。 2017年6月14日,三江源生态法庭的第一个“环境资源保护服务站”在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挂牌成立。 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金生表示,“设立环境资源保护服务站,是落实玉树州委和州中级法院工作要求,积极践行玉树法院坚持环境资源审判与服务并重理念的具体体现,标志着玉树生态环境司法肩负起了更大的重任。” 据悉,三江源生态法庭今年拟于江西林场保护区、东仲林场保护区、勒巴沟人文风景旅游保护区、昂赛原始森林保护区再分别设立环境资源保护服务站,为下一步跨区域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开展调查研究、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积极开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单位的协调联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部等6家单位联合组成调研组,赴山东、江苏两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调研;与环境保护部共同推进建设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环境资源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与此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积极与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为环境资源审判构建有利的外部环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10家单位共同下发了《福建省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起沟通联系机制,制定了《关于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指导意见》,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8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海南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及环境资源专家库的意见(试行)》,规范海南省辖区范围内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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