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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19 173 出版日期: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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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力促审判质效提升

专访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文平

文 | 沈洋

近年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认真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特别是20153月司改以来,该院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实现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效促进了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何重要意义?目前进展情况如何?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又该怎样发挥?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本刊专访了海口中院院长陈文平。

《中国审判》: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院庭长从过去的案件审批制中解放出来,直接回归办案一线。您认为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何重要意义?

陈文平:在我看来,院庭长办案常态化主要有5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四个意识”特别是政治意识、看齐意识的体现。司法改革是中央顶层制度设计,坚持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既是贯彻中央司改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根本要求。

第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现了院庭长“法官”角色的回归。实行法官员额制以后,院庭长具有3种身份,其主要职能体现在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及政务管理权3个方面,其中审判权是最根本的职能。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到一线办案,既是法官身份的体现,也是法官角色的“回归”,对于强化院庭长“从领导到普通法官的角色转换”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助于淡化院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

第三,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助于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表率作用。一方面,院庭长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将进一步带动全体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另一方面,院庭长通过参审案件,发挥传帮带作用,有利于促进法院办案质效的整体提升。

第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权威。众所周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其审判经验一般较普通法官要丰富许多,能够更好地处理复杂案件,办案质量相对较高,再加上其特殊的身份,其办理的案件更加具有司法权威性,审判结果更能让当事人信服。

第五,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是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需要。员额制改革后,各级法院的法官中,院庭长所占比例较大。以海口中院为例,法官人数较司改前减少三分之一,院庭长占到员额法官的41%,而每年的案件量却以20%的幅度上升,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正是在当前“案多人少”情况下,院庭长责任与担当的重要体现。

《中国审判》:我们关注到,海口中院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已两年有余。您给我们介绍一下,贵院在这个推进过程中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陈文平:应该说成效非常显著,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办案数量上。去年,海口两级法院院庭长办案31073件,占收案总数的53.83%;中院院庭长办案3960件,占收案总数的38.2%。今年上半年,中院院庭长办案2205件,占收案总数的39.62%,其中,全部23件再审案件均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理,实现了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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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院长陈文平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继承纠纷再审案件

二是体现在办案质量上。近年来,海口两级法院以全省约20%的法官人数办理了全省法院近40%的案件,其中,中院本院办理案件量占海南全省中院案件总量的40%。案件质量稳中有升,主要表现为“四低一高”,即上诉率低、二审发改率低、申诉复查低、抗诉率低、调撤率高。

三是体现在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审判质效的提升进一步带动了司法服务大局能力的增强,海口中院的工作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方面的好评。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改经验,被省高院董治良院长批示全省法院学习推广,该经验作为海南法院的司改亮点被中央政法委和央视联合制作的司改专题片列入拍摄内容。

《中国审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院庭长挂名办案、委托他人办案的情况。为了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贵院在这方面都有哪些制度设计?

陈文平:为了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更好发挥审判业务优势,真正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海口中院积极探索,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院庭长的办案要求。

首先,在办案类型上明确“3+X”的基本原则,即“再审案件全部办、重审案件部分办、一审案件重点办”+“上级监督的案件指定办”。考虑到再审案件、重审案件和一审案件往往案情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由院庭长办理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表率作用和业务优势,海口中院对院庭长的办案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一律由院庭长组成合议庭办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原则上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庭长办理;一审案件中的重点案件主要交由院庭长办理。除了上述3类重点案件外,对上级领导机关正式行文监督的案件以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案件,明确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或庭长办理。

其次,在办案数量上设定“五个不低于”的硬性指标。即院长年主审案件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副院长年办案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法官人均办案数的30%;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不低于上一年度法官人均办案数的40%;综合部门法官年主审案件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法官人均办案数的30%;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年主审案件数不低于所在部门当年人均办案数的50%

再次,在办案实质化上提出“三个亲自”的根本要求。为了避免出现“程序办”“挂名办”等功利化办案现象,海口中院要求院庭长办案中必须做到“三个亲自”,即“亲自阅卷、亲自主持庭审、亲自撰写裁判文书”,集审理者和裁判者于一体,提升司法亲历性,切实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

《中国审判》:贵院的院庭长办案实现了常态化、制度化,使优质审判资源重回审判一线。那么,为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贵院都有哪些具体举措?

陈文平:为了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业务专家和资深法官的示范引领作用,一方面安排院庭长轮流与不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相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当合议庭成员是老法官时,侧重通过院庭长参审来传导压力,增强其办案责任心,调动其办案积极性;当合议庭成员是年轻法官时,院庭长则作为指导老师,帮助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言传身教,使年轻法官能够更快、更好地掌握庭审技能和办案技巧,提高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另一方面,不定期组织年轻法官及辅助人员观摩院庭长开庭,让年轻法官及后备审判力量在耳濡目染中得到业务锻炼。对某些典型案件,由院庭长于庭后对庭审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解,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面对面培训,真正起到传帮带作用。

《中国审判》: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要求权责统一。取消了院庭长的审批权,如何保证办案质量?在强调遵照司法规律办事的同时,如何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陈文平:司改以来,海口中院通过一系列得力措施,在“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构建起科学规范的审判权运行管理体系。

一是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去年7月出台了《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试行)》,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责任清单和负面权力清单,建立报备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要求法官对6类重点案件向院庭长报备,并赋予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主动权,防止监督职能弱化或缺失。

二是强化院庭长对分管部门案件的整体把控。立案环节,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及时向院长、分管副院长以及相关业务庭庭长报告;案件分给承办法官之前,由庭长对新收案件的起诉书、上诉状等作简要了解,根据自身的审判经验来确定需要监督的案件;将案件投诉情况及时报告院庭长,被投诉的案件将作为院庭长监督的重点。

三是发挥院庭长在案件质量评查中的核心作用。规定由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协管业务口案件评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并出台《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院庭长负责对10类重点案件进行评查。此外,还注重发挥审管办在案件评查中的作用,对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常态化评查。

四是发挥院庭长在法官会议中的主导作用。修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试行)》,在员额法官提请法官会议的基础上,增加院庭长提请法官会议的职权。同时,建立高级法官会议制度,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讨论,进一步强化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

五是建立院庭长常态化庭审巡查机制。要求院庭长通过旁听庭审或调看庭审录播视频等方式,加强对庭审规范化和庭审纪律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目前,庭审巡查已成为院庭长对案件审理监督的一项常态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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