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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16 170 出版日期: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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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的规范性对网络借贷纠纷的影响

案情回放:网络借贷起纠纷

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某网络借贷平台。张某系该平台的注册会员。201448日,张某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

该平台设置的借款流程为:借款人注册并上传认证资料、申请贷款、视频审核及电话审核、提现。

201411月,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3000元的借贷申请。该网络平台公布借款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平台审核后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于系统后台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于2014115日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扣除了居间费)。

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约定,借款人如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罚息以及处理因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承担支付罚息及律师费。

审判过程:支持借款人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张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虽然李某在借款时可能并不知晓出借人的具体信息,但双方通过居间撮合形成了借贷合意。根据平台注册及借款流程,李某在申请贷款时清楚系向某一投资人借款,标书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等内容。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故应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

因本案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系后台生成保留,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其具体内容,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合同条款,故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3000元及利息。

探讨分析:P2P平台规范性不足不影响网络借贷纠纷的成立

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网贷公司平台,让借贷双方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对接,以满足资金借贷需求。随着互联网应用大众化与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呈现较为快速的发展。

由于P2P网络借贷准入门槛低,借款人只需在平台上注册为会员,便可发布资金需求信息,从而获得贷款,投资人进行投资理财手续也十分便捷。然而,在这些优点的背后,P2P网络借贷也逐渐显现出较大的金融风险,比如网贷平台业务经营不规范,最终平台倒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信息真实性和全面性难以保证,出现恶意违约。这些问题也让不少人对这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产生了质疑,在法律上引发多起纠纷。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量逐年递增,对金融审判造成极大的压力;涉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日益广泛;公告送达比例高,且大量未审结的案件多因公告问题导致审理期限延长。

此外,人民法院所受理的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模式日益多样化,主要包含如下几种:1.传统的出借人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模式;2.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据出借人向其转让债权后,起诉借款人模式;3.出借人起诉P2P借贷平台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模式;4.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和P2P借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P2P借贷平台履行担保义务模式等。

本案中,张某注册为该平台会员,并充值20万元,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3000元的借贷申请,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虽然双方互不知晓对方的具体信息,但通过居间撮合形成了借贷合意,且李某清楚自己是向某一投资人借的款项。

根据该P2P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双方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在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有权向借款人李某主张偿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这就属于上述诉讼模式中的第一种,即传统的出借人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模式。

此外,本案争议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在交易程序设置上存在不足时,对该案有无影响。本案中,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虽有约定,借款人如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罚息以及处理因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但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系后台生成保留,借款人在借款时,平台并未披露出借人,也未披露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披露信息后,发生争议。该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在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及合同条款,故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理论上,P2P网络借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构成基本的借贷合同关系,出借人出借资金并获取利息收益,借款人获得资金并到期还本付息,P2P平台则提供居间服务并向借贷双方收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但随着P2P网贷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创新经营模式的推陈出新,人民法院在审理网贷纠纷案件中仍面临许多难题和挑战。

对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予以惩治和督促改进各类不合规范的问题,扫清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障碍,比如电子证据的效力等问题。平台公司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建立较为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投资人在投资P2P网贷时,应选择在预期收益率合理、平台信用好、交易依法合规的平台中开展。切忌在投资中一味追逐超高回报而不注重风险防范。借款人在借款中应恪守诚信,在清楚法律后果条件下,进行与自己还款能力相适应的借款行为。(魏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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