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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16 170 出版日期: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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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迈出坚实一步

评《解释》的三大突出亮点

201761日,《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与《网络安全法》开始同步施行。该解释的出台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里程碑事件,将会对司法实践和网络生态产生重大的影响。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频频发生,并且呈现出日益复杂的发展态势。《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因此,《解释》的出台是对实践需求的有力回应。

《解释》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明确了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则,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罚金刑的适用规则等。

个人认为,该《解释》的突出亮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此前,“两高一部”曾下发《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而《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解释》第一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公民个人信息从身份识别信息扩大到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具体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一变化是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增多,因此,适当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能有效回应实践的需求。

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考察调研,《解释》第五条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从“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主观恶性”等不同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数量数额标准和危害后果。

在此意义上,典型案例如浙江省乐清市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5年初至20166月,被告人丁亚光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2015111日至20166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被告人丁亚光非法提供2000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贯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领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解释》第十条专门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条只适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基本情节,对于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的,不能再适用本条规定从宽处罚,这一规定充分贯彻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再如,《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要件由“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国家层面的规定,不包括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的规定;二是包括上述规定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所有规定,对于违反部门规章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解释》第七条还明确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

历史地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本次“两高”出台的《解释》在先前刑法规范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立足实践需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对严厉惩治、有效防范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将产生重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程中迈出的坚实一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 吴沈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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