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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16 170 出版日期: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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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制假、售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历来为人们所痛斥。古代虽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日”,但从一些法令条文、史籍及民间笔记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唐宋时期严防有毒食品

唐代,随着食品交易的品种愈加丰富,一些商贩为牟取利润,出售商品时常在重量和质量上打折扣,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唐朝政府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在法律上作出相应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遭受廷杖九十的惩罚。如果胆敢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则要被判处绞刑。

唐朝还颁布有条件退货的法令。《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在唐朝无论是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还是斗、升、合等容器,凡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其持有人都要受罚。这项制度在宋元明清得以延续和细化,其中宋朝是按每月一次抽查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到了宋朝,经济空前繁荣,在《东京梦华录》《水浒传》《金瓶梅》等文史作品中,能看到宋朝的街道上,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的叫卖声不绝于耳。部分商家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等伎俩牟取暴利。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欺行霸市“无帖”经营:“杖一百”

明清多借鉴唐宋律法的做法。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设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职责颇繁”,其中“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

清朝定都北京后,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城市管理体系,《大清律例》中有“市廛”之款。“市廛”指交易之所,亦即市场,对其管理有明确规定。如对经营中的欺行霸市行为,其规定:“京城一切无帖(龙帖,即营业执照)铺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拘留)两个月,杖一百。”此后又增加了“霸市欺人,致伤致死者,从严而议,无以宽纵”的规定。

据《北京商市》记载:清顺治年间,京西有个叫刘长龄的煤商,因独揽阜成门外的煤市,诨名“黑五爷”。他纠集一帮地痞、无赖,将门头沟一带“驼户”运来的煤炭强行低价收购,然后高价售出,不从者要么被轰走,要么遭打杀。他欺行霸市,无法无天,但一些官员还与其“投刺会饮”,从中得利。顺治九年(1652年)六月,都察院左都御史洪承畴将刘长龄的罪行上奏皇上。顺治皇帝大怒,命掌管内三院的皇叔郑亲王济尔哈朗督办此案。不久刘长龄被捉拿问罪,并被斩首于菜市口,其党羽数十人分别领刑。与此案有牵连的多名官员有的被革职,有的被充军,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兵科(衙署)给事中(正五品)李运长被斩首。

缺斤短两要“撅秤杆儿”“杖六十”

坑害消费者利益最常见的行为是缺斤短两,为此,明清时期对度量衡严格管理。明朝规定,市场交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府定制的标准相符,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使用。明洪熙元年(1425年)、正统元年(1436年)、景泰二年(1451年)、成化五年(1469年)、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等,朝廷都曾颁布过核校度量衡法令。制作和校定标准量器之事最初由司农司负责,后改为工部。“凡度量衡,(工部)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官府对秤的制作也有明确规定:“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世人个个讨便宜,赖你成平易。铺面营生,出入一例,好名头从此起。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清律中也规定私造度量衡器具违法:“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清代对缺斤短两的惩处也极为严厉。乾隆年间,兵马司官员“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一旦发现有作弊的,当即处置,最直接的方式是将斛、斗、秤、尺没收或当场销毁,俗称“撅秤杆儿”“砸秤盘儿”。嘉庆年间,前门外廊坊二条有家油盐店,掌柜私下里备了两杆样式相同的秤,其中一杆让伙计使用,遇有兵马司官员校勘斛斗、秤尺,以此秤应付。另一杆为掌柜自己所用,但已做了手脚,修改了秤的定盘星,原本一斤为十六两,变成了一斤十三两,也就是称重时少给买家三两。一日,兵马司正副指挥突然亲自校勘街市上的斛斗、秤尺,当时掌柜正在给买主称盐,兵马司官员破门而入,使他措手不及,作了假的秤被查出,当即被撅了秤杆儿,随后被羁押,“杖六十”,店铺被封三个月。

售卖变质猪肉致死:“斩立决”

明清时期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均施以“重典”。《明代市场管理》载: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掺)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清代除了将此规定编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条》外,乾隆年间又规定:“凡售以质变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残者,施以重刑,不以宽饶。”

清代猪市(民国称“猪市大街”,今称“东四西大街”)以东四为中心,分散着数十家猪店和猪肉杠(也称“肉铺”),每天连夜将当天收购来的生猪宰杀,第二天出售。有的商户见利忘义,竟将已变质的猪肉出售。据传道光年间曾发生过因出售变质猪肉而出了命案。猪市东口有王氏猪肉杠,一年三伏天,从乡下收购一只病死的猪,连夜大卸八块,天亮后低价叫卖。不想当天下午便有多人找上门来,说吃过早上在这里买的猪肉后上吐下泻,有的已不省人事。此事很快报到兵马指挥司,因人命关天,兵马司立即上呈顺天府。当日王老板被捉拿,不久被判“斩立决”。

当今法律首要确立消费者知情权、依法求偿权

现今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全面。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的第24个年头。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自19941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共863条,首要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消费者权利。201310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进行颁布后第二次大修改,并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4315日起实施。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新增条款11条,涉及经营者义务、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内容,包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赋予消费者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七日反悔权,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消协可提公益诉讼,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加大了消费欺诈赔偿力度等规定。

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势头正盛,电商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更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本条款中对买方要求,无条件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疑让消费者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准确判决的“适用指南”。(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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