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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16 170 出版日期: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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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 “保卫战”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甚至正在演变为战略级资源。著名期刊《经济学人》曾把信息称之为“数字时代的石油”。其中,作为涉及公民核心利益的个人信息,更是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然而,同样随之而来的,亦是信息泄露的高风险性。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信息买卖”的灰色产业链

信息的价值不言而喻。而对于具有逐利性的企业来说,收集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个人信息似乎是一条商业捷径,有时或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都曾或多或少地被“推销”:考生们刚刚走出笔试考场就收到相关面试保过班推荐;新婚夫妇甫一开始看房便有各种房地产或是装修的推介信息;家有新生儿出世,各类母婴产品消息便接踵而至……

这些“不请自来”的讯息在干扰我们正常的工作生活之外,让民众更为担忧的,还是隐藏于其后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84%的网民受到了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据该报告估算,我国6.88亿网民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总体经济损失约915亿元,人均经济损失133元,9%的网民由于各类权益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

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告诉记者,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到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由于这些人员之间分工合作,利益共享,所以使这类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

这样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2017414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3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3年到2016年,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一拥有30人的利益链共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高达6600多万条。被告人李某曾经是一名装修公司员工,他曾通过购买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营销。2014年,李某发现贩卖信息能够从中获利,于是将此“生意”越做越大,在近2年内贩卖的信息高达117万多条。

在此案中,其余25名被告人都曾向李某购买过信息;还有另外4名被告人则是通过QQ群从这25人处购买信息。这些被告人掌握的大多是内容详尽的信息表格,比如重庆各大楼盘的来访登记和业主的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子女上学信息等,不但准确度高,而且还有助于实行“精准”营销。

据了解,这些被告人由于大都从事房产销售、贷款、网络推广等工作,能够接触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也会和同行业的人进行信息交换、买卖,于是渐渐形成了一条相互交织、互相买卖的产业链。

除了常见的所谓“精准”营销,我们还可能遭遇一些“广撒网”式的随机骚扰,比如推销信贷、保险等业务,甚至也有可能是一些诈骗术等。

又是一年高考时。对于近千万学子而言,这无疑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时刻。回首一年前,山东考生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这本应是一个喜讯。然而,2016819日打来的一则关于助学金发放的诈骗电话,却导致其生命在18岁时戛然而止。

在接到这个电话的前一天,徐玉玉确已接到过教育部门关于发放助学金的通知,此外,诈骗者甚至还能准确说出徐玉玉的个人信息,正因如此,徐家人当时完全没有怀疑这个电话的真伪。

按照要求,徐玉玉将父母刚刚凑齐的9900元学费打入了对方提供的账号。当晚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与家人去派出所报了案。在回家路上,徐玉玉突然晕厥,不省人事,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警方初步查实,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从20166月开始,先后在互联网上非法购买了数万条山东籍高考考生的个人信息,涵盖了学生姓名、学校、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徐玉玉的个人信息亦在其中。

许剑卓介绍说,“从危害角度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不管是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各类犯罪,多数是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的。”

信息泄露多有“内鬼”作祟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般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获取,另一类则是各行各业的内幕人员泄露信息。如今,从现实情况来看,行业内部人员已经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

许剑卓告诉记者,“可以说,在我们侦破的很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内部人泄密。从打击情况看,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如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各个行业的人员。内部人员把数据泄露出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迅速发展,人们在网上的活动以及留下的痕迹越来越多。网络空间留存的个人信息更是亟需强有力的安全保护。

20173月,在公安部破获的一起盗卖公民信息的特大案件中,泄漏50亿条公民信息的嫌疑犯被传是京东网络安全部员工。随后,京东在声明中表示,网络工程师郑某鹏,2016年入职京东,系黑色产业链团伙的重要成员,长期与盗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团队合作,将从所供职公司盗取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交换,并通过各种方式在互联网上贩卖。

除了互联网企业之外,“内鬼”也可能存在于一些掌握重要信息和数据的部门之中。

2017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新生儿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审理查明,从2014年初至20167月期间,原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命统计科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新生婴儿信息,并出售给张某峰,张某峰再转卖给范某萍。直至案发,韩某、张某峰、范某萍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多万条。这些信息经与范某萍合作的中间人李某之手,开始了在市场上的“漂流”,先后由从事婴幼儿产品经营的黄某、王某仆、吴某哲等人获取并加以利用。

浦东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参与窃取、出售、收买上海新生婴儿信息的韩某、张某峰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罚金5000元到2000元不等。

密织个人信息保护法网

随着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和被曝光,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发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近年来,我国逐渐加牢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明确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法条,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并将罪名统一确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1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网络诈骗。其中用专章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

在今年“两会”期间,《民法总则》成为最大的法治热点和议题。《民法总则》的通过开启了我国“民法典时代”。作为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其调整的关系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面对信息时代个人信息被不法收集、传播、使用并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乱象,《民法总则》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对自然人的信息权给予了保护,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0175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定罪量刑的标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游涛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日渐完善,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更完善、清晰的依据,今后司法将会发挥更大的保护力量。”

严惩侵犯个人信息犯罪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中,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近期,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2016年间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所有刑事案件,国双司法大数据中心进行了深度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得知,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从2013年的76件攀升到2016年的437件,增长近5倍。虽然增速很快,但从既往审判实践情况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刑事案件总体并不是很多。

对于这一现象,游涛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追诉标准不明确,何为‘情节严重’没有规定可循;二是部分构成要件内容概念不清,如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延难以把握;三是买卖行为多在网上完成,侦查取证存在困难,等等。”

一段时间以来,法院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中,也面临着不少难点和问题。“比如,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不明确,导致量刑幅度把握不准,易出现量刑不均衡或偏轻;有些概念不清,导致司法部门之间、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问题容易出现。”游涛说。

《解释》的出台将给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带来新的变化。其致力于补齐曾经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短板”和“缺失”。

游涛告诉本刊记者,“从审判实践需要出发,我个人比较关注《解释》的以下几点内容:一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这可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指导量刑更加均衡,审判更趋公正;二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理解,《解释》统一了认识,解决了有关定罪的一些争议;三是批量信息数量确定的证明方式,赋予辩方对自我辩解的证明责任,让追诉更为容易。”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官,游涛表示,现在互联网上散落着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应釆取措施清理;网络上存在的大量涉诉未成年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立法应加大保护力度。“此外,公民个人应加大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对于不同的账户,应尽量用不同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撞库软件破解;而就信息的拥有者和管理者而言,则应加大技术保护的措施和内部分层保护水平,以防止信息泄露。”(张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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