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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16 170 出版日期: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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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

精神损害赔偿,一个在今天几乎人人都能张口就来的法律概念。在民事案件中,许多被侵权的当事人都会主动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您知道“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起诉书中是什么时候吗?是哪起案件促进了这个概念的诞生?本期,我们带大家回到22年前,回顾我国首例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案件—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卡式炉爆炸,花季少女遭毁容

贾国宇是个北京女孩。1995年春天,17岁的她在读高中,正处于朝气蓬勃、一切都充满希望的花季。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场噩梦突然降临到了她的头上。

那天是38日,晚上7点左右,贾国宇和家人及邻居在北京海淀区离家不远的春海餐厅吃火锅,大家边吃边聊,一片欢乐,不时举杯庆祝。火锅下面用的是卡式炉,烧的是罐装燃气。他们很快用完了第一罐气,换上第二罐,过了十多分钟,卡式炉突然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发生了爆炸。在场的所有人都吓呆了,贾国宇身上着了火,立即被送进了附近的春海医院。经过抢救,她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不幸的是,她的脸部和手部都严重烧伤,“脸都是黑的”。后经鉴定,为深二度烧伤,烧伤面积8%,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从事故发生当天到429日,贾国宇共住院52天。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她终于出院了。但是,在经过治疗之后,贾国宇的面部和手部仍然留下了片状疤痕。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这件事带给她的折磨远远没有结束:事故不仅对她的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也给她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由于烧伤的部分容易感染引发皮肤癌,因此无论在多么炎热的天气里,她都不得不捂着口罩、戴着草帽去上学。

那段时间,贾国宇十分痛苦,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觉得我坚持活到现在,并不是为了我自己,我是为了我爸和我妈。”说着,她不由地哽咽了。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认定,正是因为卡式炉质量不合格,里面的燃料丁烷浓度严重超标,才导致了爆炸的发生。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1995年年底,贾国宇的父亲将春海餐厅和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告上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60余万元,其中包括贾国宇一家花费的治疗费、营养品费用、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等,最令法院意想不到的是,其中竟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

在媒体的大量报道下,这场官司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人们一方面痛心于花季少女的毁容经历,另一方面也惊异于贾国宇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这个概念人们几乎闻所未闻,而且这个数字在全国职工平均年工资仅有五千多元的当年,无异于一个天文数字!贾国宇一家卷入了舆论的漩涡之中。

精神损害赔偿,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

贾国宇在起诉书中写道 :“……现我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给我的身体 、精神均造成极大痛苦……”案件的代理律师王建平在庭上是这样解释的:“关于本案的精神赔偿问题,当事人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是永远难以平抑的。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应该承担必要的精神补偿,在这一点上我们是坚持的。”

不过,被告方却一再辩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产品责任案件的责任范围之内,贾国宇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双方为此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庭审现场一时陷入了僵局。

庭审过程中,贾国宇的父亲多次吃了速效救心丸。而与此同时,贾国宇却像以往一样在学校上课,迎接另一场挑战—7月份的高考。贾国宇的同学王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觉得这件事对她打击挺大的,因为她原来成绩很好。她就是想用另一种方式来证明……”说到这里,她停顿了一下,擦了下眼泪,“她今天还在上课……”

同样坚持的,还有贾国宇的父亲。

他曾和代理律师王建平专门商量过,贾国宇父亲态度坚定,“精神损害赔偿一定得要”。回忆起十几年前的这次庭审,还有一个细节让人记忆深刻,那就是100万的赔偿数额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毕竟当时“万元户”都是比较少见的,100万绝对是个天文数字。2009年,王建平在中央电视台《大家看法》十一特别节目《见证60年》的录制现场回答了这个问题。

“其实当时的计算方法很简单,我就让贾国宇的父亲把握一个原则,就是你认为多少钱可以使贾国宇的内心得到抚慰和平衡,你就提多少钱,不要顾虑。”贾国宇的父亲综合考虑了未来的教育费用、未来的治疗花费、生活费等多方面因素,王建平注意到,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很多项目都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就需要诉诸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他们确定了100万元的索赔金额。

这个难题最终摆到了主审法官、时任海淀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组的陈继平法官面前:怎么判?判多少?

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法官变通,开创精神损害赔偿先例

陈继平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2015年,北京法院院史展收入了贾国宇案。陈继平就这起案件曾接受过媒体的多次采访,对他来说,无论何时提起这个案件,每个细节都依然历历在目。

“你可以想象当时的情况,一个17岁的姑娘被毁容,对她的心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除此之外,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之高,也是前所未有的。”

现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的马军当时是该案的书记员,他在文章中回忆道,为贾国宇一案,他们奔波于多个部门和地方之间,国家技术监督局、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三零四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甚至跑到山东龙口去了解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亲自做实验,案件前后委托鉴定或评估4次,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认定了事故责任方。

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陈继平还是没有半点眉目。20世纪90年代,海淀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但由于当时法律的局限,很多民事案件都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来判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当时,社会上已经有人开始讨论精神损害的问题,尽管还不是主流观点,但相关呼声已经渐渐露出苗头。也有一些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表达过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最终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禁区,没有人敢尝试突破。”

作为主审法官,陈继平的心情十分复杂。这不仅仅是因为媒体的广泛报道、社会的强烈关注。

“这种压力一方面来自法律,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另一方面,法官也是人,看到年轻女孩被毁容,可以想象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难以平抑,法院内部也曾专门进行过讨论。”

陈继平一直在思考,如何让案件公平合理地“落地”。“大家都想看看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类似案件。”无论是法院合议庭,还是陈继平本人,都对这个案件有一种内心的冲动,他们隐隐地感到,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这个案子将是一个契机。

合议庭当时研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所有的规定,对比《民法通则》,找到了“残疾赔偿金”的概念。但是,法律中对残疾赔偿金没有更深的论述,对赔偿标准也没有相关论证。他们对残疾赔偿金能否涵盖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下了一番功夫研究。陈继平想找一个突破口,把精神损害赔偿注入到里面。这个观点得到了合议庭的一致认同:“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前,我们把它纳入残疾人赔偿金这点没有问题,扩大这个残疾赔偿金的概念,注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

19 9 7 315日,在 这个 特殊的日子里,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贾国宇各类费用共计273257.83元,其中包括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为依据的残疾人赔偿金10万元。

判决书中写道:“贾国宇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悔憾,甚至可能导致该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在陈继平看来,“这等于直接肯定了精神赔偿,用斩钉截铁的语言描述肯定和确认了蓄积多年的对精神救济的呼唤,破解了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的局面。”

贾国宇的父亲在庭审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道:“法律是严肃的。我要用我孩子的伤害,换来今后天下人不要再受伤害。”走出法庭时,有人担心他体力不支,伸手想要搀扶,被他拒绝了。当天晚上,中央电视台3·15晚会首次向全国报道案件审理结果,贾国宇一家没有参加。

颇为巧合的是,这一天,是贾国宇父亲的生日,刚好也是主审法官陈继平的生日。

法制完善,精神赔偿终获认定

对陈继平来说,贾国宇案也不是没有遗憾。那就是判决中没有直接用“精神赔偿”的概念。因为在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在赔偿数额上,他们在大胆变通的同时也有所保留。

“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完全照判是不可能的。”不过,1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在当时已经突破极限。这一案件给法官们留下的更多是欣慰,因为他们表达了法院的立场。

贾国宇案公开宣判后,很快成为经典案例和标杆,全国各地法院也开始讨论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有所突破。不久后,上海、广东、浙江等地的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纷纷加入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内容。

2001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对原《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不仅仅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还具有因残疾所失去的正常人一般预期利益、给予的补偿性质。”陈继平的心也终于放下了。“要知道,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既要维护公信力,更要兼顾公平正义。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我作为案件主审法官,感觉有着一种责任感。”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陈继平说,他最大的感触是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法官应更多地考虑判决给社会带来的效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诉求,特别是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作为一名法官,站在法律的最前沿,有义务和责任把法律的滞后和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通过实践的方式进行思考,并向执法和立法机关提出来。”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贾国宇案都得到了高度认可。它被著名法律学者杨立新教授写入《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在中国知网检索该案,能搜到大量相关论文。本案书记员马军在2009年撰写的《“贾国宇案”:12年里的压力与欣喜》一文中写道,贾国宇案实现了三个突破:第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认定了权利主体健康权受侵害后有精神损害赔偿,是全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第二,判决书论证方式的突破,法院不再以传统的简单、高度概括、模式化方式论述,而是采取了一种更具理性,将逻辑推理、法理精神和情感因素等综合考虑予以分析的论证方式;第三,社会平均寿命的采纳,在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后进行赔偿的标准上,着眼于实际情况,采取了社会平均寿命年限作为合理依据,使受害者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关于贾国宇,马军再也没有见到过她。根据零零星星的消息,她在1997年参加了高考,据说考上了一所大学的数学系,据说她毕业后马上找到了一份工作,据说她已经为人妻、为人母。

媒体也不忍再打扰她。

《大家看法》的节目主持人张绍刚说,据给他提供信息的人说,这么多年的时间,已经足以让贾国宇慢慢平静下来。不过,尽管22年过去了,但贾国宇的名字没有被忘记,当大家梳理当年最具有价值、最有影响力的维权人物时,大家都会不约而同地想到她。

再次回忆起贾国宇案,陈继平说,他心里对这起案件的感觉是“很踏实”。他一再说,这不是一个人的功劳,背后的意义远大于此。他“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即使不是他主审,法律的人文精神进程依然会前进”。

但对我们来说,负责该案的每一位法官、书记员的名字都值得铭记:审判员陈继平,代理审判员周红、黎健,书记员马军。(牛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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