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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7.04/05 158 出版日期: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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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官有尊严地履职

从保护的角度谈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

文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周芳

    保护,语出《尚书•毕命》:“分别民之居里,异其善恶。成定东周郊境,使有保护。”意为护卫,使其不受损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学界和法律界引发了广泛关注。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仅是对司法工作的重视和对司法人员的关怀,更是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切实保障。

    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大众化,其目的在于根治司法干预、司法腐败之弊,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改革的进程中,了解法官们的感受与期盼,化解法官们的压力和隐忧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法官,最关心的无非有3个问题:何以立信?何以立责?何以立身?

    何以立信是关于司法公信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强调:“没有风清气正的履职环境,不能彻底排除不当干扰,司法公正就难免会掺入杂质、蒙受质疑。”在法治国家,司法机关是有威信的。人民法院的威信来自公正的裁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是威信的前提条件。这是第一个保护,保护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的权利。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打着“裁判不公”“法官不廉”的旗号,严重破坏法律秩序,诽谤侵扰司法人员,企图以舆论和社会关注来给审判人员“加压”,从而影响审判。这种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惩治,绝不能息事宁人、迁就纵容。身为法官,掌握着法律的利器,就应当从“立信”的角度,不断苦练司法内功,通过扎实的审理、良好的作风、公开的程序、透彻的说理,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只有这样,法官们在严格司法时才能做到说话掷地有声、行事底气十足,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公信。

    何以立责是关于权力和责任的问题。此次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所谓“追责”,就是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和司法规律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并非动辄得咎。这是第二个保护,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在权限范围内从事审判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追责。司法责任制与法官职业保障是统一的。个别法官对司法责任制存在误解,认为司法责任制就是片面强调对法官追责,这是不正确的。恰恰相反,司法责任制和依法履职保障本身就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可法官只能依据有限的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一味地迎合大众口味和社会舆论,要求法官做到绝对正确,否则就“终身追责”,那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追责应是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序内进行的。

    何以立身是关于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职业保障的问题。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与良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相配套。这是第三个保护,保护法官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内有尊严地履职。可以说,保护法官的安全和人格尊严是法官履职的最基本保障。在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失去制度的保障,任何权利和自由都将不复存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如果连法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何谈司法权威?何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在哪里?社会秩序安在?

    当前,各种新型案件与社会现象的交织,各类纠纷与冲突的产生和激化,时刻都在考验着法官们化解社会矛盾的专业素养。同时,也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与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判案就是法官通过理解和认定证据,从证据中提取案件基本事实并与法律规范进行匹配,得出案件裁判结果的过程。而这里的法律事实只能是通过当事人举证后最大程度还原的事实,可能与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有一定出入。但是,当事人往往容易将原、被告间的矛盾转移到判案法官和法院,做出不理性的行为,甚至暴力伤害法官。

    司法实践中,基层法官,特别是基层民事法官,由于直接面对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送达保全、庭审前后、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扰和妨害。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风险在不断增大。十堰法官被刺事件、马彩云法官遭枪击事件就是法官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典型案例。在日常工作中,法院工作人员时常遭遇各类诬告陷害、恐吓威胁和侮辱诽谤,有的甚至波及家人,这不仅影响到办案人员的职业尊荣感,更严重破坏了司法生态。

    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观察一国法律在国家治理中是不是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直观的就是看司法人员是否受到足够尊重,司法裁判是否得到有效遵从,那些藐视法庭、妨碍司法、暴力抗法的行为是否及时受到制裁。正因如此,在呼吁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号召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让法官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内有尊严地履职。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职业收入等其他权益,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才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办法》从3个层次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保护,可谓深入、全面。作为人民法院的一份子,我们期待《办法》能够自上而下得到认真贯彻落实,配套制度能够逐步建立,相关法律得到修改完善,为法官的依法履职行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让法官有尊严地履职,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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