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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02 156 出版日期: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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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公开透明 彰显公平正义

再审申请人律师评“乔丹”案

文 |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放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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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 理和裁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的过程中,我们切身体会到了合议庭成员为追求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正义而付出的种种努力,也深深地为各位法官所表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所折服。

    我们相信本案的判决不仅将对统一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产生重要影响,也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公正的标志性事件。

判决书在内容上统一了法律的适用标准,重申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在以往有关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行政纠纷中,权利人依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主张“在先姓名权”的案件屡见不鲜。然而,法院在各个案件中适用的审查标准并不统一,这不仅妨碍了权利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部分恶意抢注者有机可乘。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先运用体系化的解释方法,在综合考虑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确认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而且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延及知名人物基于其姓名所享有的经济利益。

    继而,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为能够直接适用的司法准则,首次明确了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审查标准,即三项条件,包括: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根据这一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乔丹先生对“乔丹”这一名称享有姓名权,并据此认定涉案的“乔丹”商标应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不仅确立了对今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审查标准,统一了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而且还结合具体案情重申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放任消费者误认而获得的商业成功,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维持这种商业成功不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认定进一步体现出我国鼓励诚信经营,抵制恶意抢注,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价值导向。

判决书在行文上说理充分、论据扎实、结构精妙、繁简得当

    在实践中,我们也曾看到过部分判决书,虽然长达几十页,但是其中的绝大部分篇幅都用于罗列案件的程序经过和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及证据,法院的分析及说理部分往往篇幅较小,难以充分展现判决的理据,因而限制了指导意义,减损了判决的说服力。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文“乔丹”商标的判决书则在行文方面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该份判决书全文共44页,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关于程序,概括性地回顾了本案在过去四年间经过的商标争议、一审、二审、再审等主要程序;第二部分关于证据,我们注意到这部分并没有采用传统的逐一罗列的方式,而是将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归纳为十个方面,简要介绍了相关证据并具体说明了法院采信与否的理由,做到了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第三部分关于争议焦点,这部分内容共20页,用了占整个判决书近一半的篇幅,详细阐明了关于每一个争议焦点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说理充分、论据扎实,使得每一个读判决书的人都可以了解法院的审判思路和判决基础,从而也使得判决结果更能为人所接受和信服。

本案的审判过程公开透明,展示了中国司法的公正形象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互相依存,缺一不可。本案在程序方面的一大特点就在于公开透明,可谓是法院司法公开的典范。无论是2016年4月26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进行的公开审理,还是在2016年12月8日进行的公开宣判,都采用了多媒体全程直播的形式,真正做到了从审理过程到裁判结果的全方位公开。

    特别是在本案公开宣判的过程中,陶凯元大法官在长达1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详细说明了法院适用的法律、形成判决结果的依据和理由等,可以说公开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

    通过公开审判程序,一方面,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接受来自当事人、公众及媒体监督的勇气,提升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向全社会及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司法的公正形象;另一方面,也使得公众得以真切地感知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增进了对司法的了解,进而增强了对司法的信心。

合议庭成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在过去近一年的再审过程中,由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在本案审判中所展现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着实令人折服。

    在庭审之前,合议庭成员做了认真充分的准备工作,总结争议焦点,指导各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整理证据材料、准备陈述意见,以保证庭审的高效进行;在庭审过程中,陶凯元大法官作为审判长,很好地控制了庭审节奏,有效地组织各方当事人紧密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从最终形成的判决书来看,其逻辑严密、说理充分、行文流畅,足以反映合议庭成员在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本案的争议事实、解决本案所涉的疑难法律问题所付出的辛苦努力。

    我们相信,通过本案的审判,合议庭成员已经向全世界展现了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这样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也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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