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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7.02 156 出版日期: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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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依法培育自主品牌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2016年12月8日,“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再审宣判。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案件宣判后,本刊记者围绕该案判决带来的影响与启示等问题,采访了承办法官杜微科。

明确相关法律适用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种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由于名人的姓名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加之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一直不明确,少数企业往往有意、或是无意地打着“擦边球”。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亦越来越受重视。”杜微科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在‘乔丹’案判决中明确了与姓名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今后相关法律适用将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本案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中的重要性,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也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从而有利于净化商标注册秩序。”

    此外,舆论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地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庭审直播扩大本案影响

    杜微科法官认为,“扩大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充分地了解人民法院工作,能够明白案件处理的过程,从而能够有效化解对法院和法官工作可能产生的误解,进而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和信心。”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的开庭、宣判均公开进行,并综合利用了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公开手段。宣判后,判决文书也在第一时间“上网”。

    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2016年12月8日案件宣判至12月14日14时,与乔丹案相关的网络新闻报道7001篇,报刊新闻380篇,微博6514条,微信文章753篇,论坛帖文535篇,博客552篇,APP资讯249条。

    与此同时,全媒体庭审直播更是展现了司法的“可视正义”。大法官办案的直播吸引了不少网友的“围观”。据悉,1小时10分钟的视频直播,共计近3万名网友在线观看。

    值得一提的是,全方位的司法公开为“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的宣判奠定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从网络舆论情况来看,参与评论的网友普遍支持案件判决结果,呼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少网友对于可以直接观看、感受大法官审案深感欣喜,纷纷给法院的司法公开点赞。

    杜微科法官告诉本刊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乔丹’系列案之后,理性看待本案判决结果,对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点赞的声音逐渐占据了舆论的主流。”

    此外,案件的宣判还邀请了一些外国人士来现场旁听,包括多家国外新闻媒体的记者、有关国家驻华使节,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代表,进一步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法院公开透明的良好形象。

    据外媒报道,美国商会对乔丹案的裁决表示欢迎。这个全球最大的商业联合会发表声明表示,商会对中国最高法所作出的承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裁决表示欢迎与肯定。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马克•艾略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助于加强对创新者的保护,让他们能够依靠法律机制来保护自己的投资与投入。

“培育自主品牌”乃成功正道

    近年来,一些企业使用外国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产生“失真”的消费联想,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以及产品与名人之间关联性的混淆误认,如误认为相关商品由名人代言、经营等,进而选择了购买。

    事实上,不仅外国名人如此,我国国内名人的姓名不少也难于幸免,比如媒体报道的腾格尔等名人的姓名,也曾产生过类似的纷争。这种“傍名人”的方式虽然不失为一条经营“捷径”,可以借用名人姓名以及其背后的影响力吸引大众眼球,进而得以以更快的速度提高市场占有率。但是,这种行为却有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在杜微科法官看来,“我们身处一个法治社会和创新驱动的时代,‘投机取巧’终究是不可靠的。从长远发展来看,以这种方式博取经营有利地位的企业一旦产生相关纠纷,会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代价可能远超短时间内获取的经济利益。”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从实际情况来看,已有因为抢注名人商标而接连引发官司纠纷的案例。

    在“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在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乔丹公司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作出了明确认定。

    杜微科法官说,“‘乔丹’系列案的判决强调,如果商标权人所建立的所谓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并不完全是合法成果,而是一定程度上建立在相关公众误认的基础之上,那么维护此种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是不利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的。”

   “希望通过相关判决,让中国企业今后可以更加注重诚信经营,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依法注册和使用商标,认识到唯有摆脱‘山寨’,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企业才具备长远发展的良好基础。从更宏观的层面上说,中国制造才能真正走向‘中国创造’及‘中国智造’。”杜微科法官告诉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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