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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02 156 出版日期: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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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系列案再审宣判

“乔丹”商标争议历时四年最高法再审一锤定音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许,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充斥着紧张的气氛。备受瞩目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即将在此公开宣判。

    正装出席的各方代理人在庭审开始前不时地悄声与同仁议论,或是在纸上记录着,对于即将公布的判决结果,内心难免有些忐忑。此时,旁听席上早已座无虚席,法院工作人员提前加放的一些座椅也陆续有旁听人员就坐。中外媒体的记者们更是早早设置好摄影、摄像设备,提前抢占最佳“视角”。

    随着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率领的合议庭成员稳步走入法庭,法庭逐渐沉静了下来。9时30分,陶凯元大法官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法庭上,对于本次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陶凯元大法官用了近1小时10分钟的时间,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详细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至此,这一系列案已历时约四年。围绕有关商标争议,美国NBA著名球星与我国知名体育品牌已产生几十起诉讼。有关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后,又先后诉诸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伴随着陶凯元大法官宣读判决结果,此系列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撤销。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故驳回了其在有关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商标争议“拉锯战”

    作为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曾多次率领球队夺得NBA总冠军,因出色的表现及战绩被赞誉为“飞人”。在将近20年的职业生涯中,其累积了大批球迷。自1984年起,《人民日报》《参考消息》《经济日报》《当代体育》《篮球》等国内媒体和期刊有不少文章报道、谈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而标题大多数以“乔丹”指代,其他以“飞人”“飞人乔丹”“迈克尔•乔丹”等指代。

    一方是著名篮球运动员,而纠纷另一方乔丹公司的身份也并不“简单”。

    乔丹公司原名“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原本与“乔丹”并无任何“瓜葛”。名称先后经过三次更改后,开始与“乔丹”二字产生“联系”。

    1984年,“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成立。2000年6月,其正式更名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0年9月,又更名为“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12月,再次更名,确定为目前的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乔丹公司主要从事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并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此外,除争议商标外,乔丹公司还申请注册有“侨丹”“桥丹”“乔丹王”“飞翔动力”等近200件其他商标。

    如今,乔丹公司已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据其官方网站介绍,“公司实现年销售收入近40亿元,净利润超6亿元,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品牌专卖店超过6000家,相关从业人员共8万余人。”

    与此同时,乔丹公司还经常赞助体育及公益事业,因而,在国内有着一定的品牌熟知度,而“乔丹”等争议商标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乔丹公司的包括“乔丹”“QIAODAN”等在内的几十项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其申请。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被诉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2014年10月,北京一中院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了近20名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诉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5年6月18日,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北京高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同时,在未涉及争议商标是否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先权利的另外50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大法官亲断“大案”“难案”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历时多年,涉及多项商标,其中既包含文字“乔丹”商标,也包括拼音“QIAODAN”“qiaodan”,还涉及图形组合商标,案情错综复杂,加之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的知名度,案件备受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一直未能明确,而这恰恰是解决相关“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无法回避的难题。

    事实上,这也是该案尤为引起法律界瞩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宣判之前,不少法律界人士即推断,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将对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极为重视,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亲任审判长,组成了由审判员王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夏君丽、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杜微科组成的五人合议庭,共同审理这一系列案件。

    这是陶凯元大法官第二次担当最高人民法院所审案件的审判长。2015年12月,陶凯元大法官就曾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并当庭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据悉,这一案件也是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是陶凯元大法官率先引领探索“院、庭长办案”的又一司法实践。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院、庭长由“办公桌后批案子”转变为“审判席上审案子”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改革举措,也被学者们视为是“司法规律的回归”。

    如今,大法官们同样越来越多地回归审判台,亲执法槌,更是带头攻克大案、要案,率先垂范。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2016年,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此次主审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大法官主审的“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胡云腾大法官主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等,均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大法官审案也逐渐成为推动法治的重要力量。毕竟,对社会各行业来说,大法官们作出的判决的影响力、引导性可谓巨大。从大法官的履历不难看出,他们均具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中累积的丰富司法智慧。

    在2016年4月26日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时,陶凯元大法官稳健、睿智、严而不厉的大将之风即给各方及社会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开庭当天,各方围绕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争议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从早上9时左右至下午13时许,整个庭审持续了约4个小时。

    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陶凯元大法官非常耐心、认真地倾听了各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发表的意见,并适时地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各方当事人循序渐进地陈述观点、展示证据,抽丝剥茧般地使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呈现在大家面前。在陶凯元大法官的组织下,整个庭审进行得井然有序、有条不紊。”

    乔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由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重视以及对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关注。“陶凯元大法官作为审判长审理本案,也为各级法院树立了典范。”

被称为“伟大的判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由于“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从一开始便是舆论关注的热点,为了更好地回应公众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庭审及宣判现场均以“全媒体”形式进行全程公开。

    除邀请中外媒体参加报道外,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微信,对案件宣判进行了图文直播;借助中国庭审公开网、新浪法院频道等平台实现了视频直播。

    宣判后,该案的判决书全文也立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出,以方便各方及社会公众查阅。对此判决结果,《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给予了积极回应。从整体舆论反馈上来看,支持与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反思该案警示意义的正面及中性言论占据绝对主流。如,网友“@礼拜零”说,“支持判决!公道在人心,也在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点赞!”网友“小窄肩先生”留言说,“赞赞赞!中国法治的一个大进步。”

    针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否享有‘乔丹’的姓名权”等核心争议点,判决书中的有关认定和说理也获得了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广泛赞誉与认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公开审理‘乔丹’案,不仅展示了中国司法系统对于庭审过程公开、透明的追求,也表明在涉及外国人的权利时,中国的司法体制会给予与境内主体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的决心。”

    案件宣判后,判决迅速刷屏了不少法律人的“朋友圈”,有微信公众号在转发时更是以“一份伟大的判决”“一份判决,半部《商标法》”等为标题,认可程度可见一斑。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还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宣布后,各方当事人均快速分别作出回应。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发表声明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公司产品和我没有任何关联。”

    乔丹公司在官方微博发表声明:“乔丹体育将尊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此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答复本刊记者的信息中则表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会认真执行,尽快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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