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通讯员 柳龙超 张振达 隐蔽作证,隐相变声 随着一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里开始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审理。轮到证人出庭时,证人席上空无一人。然而,在一连串的交叉询问中,却能清晰地听到证人的回答: “你们在何地进行交易?”“县城国道边的农贸市场。”“交易的毒品是什么类型?”“冰毒。”“你购买了多少?”“1.67克。”“是否用现金交易?”“是的。”…… 听得见证人的声音,却看不到证人的身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本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经公诉机关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陈某出庭证实买毒过程。接到通知时,陈某却顾虑重重:“作为吸毒人员,我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了,关也关了,不想再蹚这浑水。” 看来让证人出庭,不是简单发个通知即可。为解除他们的顾虑,惠安法院把落实证人安全保护作为化解证人出庭难的首要环节。在法庭南侧,惠安法院专门建设了证人作证区,包括证人专用通道、证人休息室、证人待证室、隐蔽作证室4个部分,对部分证人采取不暴露身份、外貌和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实现了证人“来无影,去无踪”。 得知惠安法院对证人可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后,陈某如期出庭作证。陈某从证人专用通道来到与法庭隔离的隐蔽作证室中。接受询问时,声音经变声系统处理后,与本人完全不同。“这样作证不用担心被人认出受报复。”庭审结束后,陈某从隔离通道走出来说。 接到惠安法院通知后,像陈某一样要求隐蔽作证的,目前已有18人。对那些路途遥远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的,惠安法院则让他们远程视频实时作证并接受各方质证,庭审录音录像存档入卷。 特殊案情,庭外保护 隐蔽作证虽然能起到隐相变声的效果,但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现场的目击证人只有一个,身份保密措施再严格可能也无济于事。此时如何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惠安法院加强了同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创设了证人保护令制度,只要出庭证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核后即签发证人保护令,公安机关指定专人24小时保护证人及其家属人身安全;同时,对威胁、打击报复证人的情形,及时予以惩戒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周到细致的庭外保护,给了证人极大的安全感。2013年以来,发出证人保护令案件数和人数不断攀升:2013年1件1人次,2014年6件11人次,2015年以来为7件16人次,被保护的证人均到庭作证。 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解除了证人的后顾之忧,绝大部分证人能主动配合到庭作证,对于少数依然不愿出庭作证的,惠安法院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令制度。对部分确属案件的关键证人或者重要证人陈述不清、证言前后反复等,其出庭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由法院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2013年以来,惠安法院共发出强制证人出庭令7件14人次,被强制人员经思想疏导后均到庭作证。 在改革实践的基础上,2015年初,惠安法院牵头出台了《刑事案件证人(含被害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对证人出庭申请、出庭审查、出庭通知和强制到庭、特殊案情保护及经济补助、出庭程序、法律责任及线索移送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初步形成了涵盖各类型出庭人员的制度体系,促使刑事证人出庭常态化。 证人出庭,应出尽出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法庭审理主要围绕“侦查卷宗”,有争议的重要证人鲜少出庭作证,庭审实质性质证难以真正开展,辩方的质证权利停留于对书面材料发表意见,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 2013年,惠安法院从落实庭审中心要求、严格公正司法、杜绝冤假错案的角度出发,将破解证人出庭难问题作为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到位的一项核心工作,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出台配套制度从源头解决问题,证人出庭基本达到了“应出尽出,当出就出”。 除了上述隐蔽作证、证人保护令、强制证人出庭令等创新举措,惠安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难易程度、被告人是否认罪、证人证言对案件审理的重要性等因素,还确立了是否应当通知证人出庭的基本原则。 首先,对申请出庭的证人,从证言对案件事实查明和定罪量刑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各方对其证言是否有异议、证言陈述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变化等,确定证人出庭的必要性。 其次,将证人范围确定为下列案件:1.被告人拒绝认罪,证人系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人甚至唯一证人,且无其他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同一事实的;2.被告人对搜查、勘验、取证等侦查行为有异议,证人对此有重要证明价值的;3.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涉及自首立功、犯罪未遂、中止、正当防卫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人,对证明罪与非罪有重要作用或者案件可能涉及冤假错案、冒名顶替等情形的;4.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或者反复,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5.辩护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出庭的新证人;6.其他确有必要通知出庭的。 同时,对被告人认罪且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证言陈述稳定、相对方对证言未提出异议;证言证明事实有其他客观证据足以证明等三类案件,法院原则上不通知证人到庭。 在大刀阔斧进行一系列创新举措后,惠安法院证人出庭率有了质的飞跃。2012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仅1件1人,2013 年上升到25件43人,2014年35件71人,2015年以来已达55件121人,证人实际到庭率达90.57%。证人出庭作证案件数和出庭人数均位居福建基层法院前列。 证人出庭作证内容也呈现多样化,从2016年出庭证人的证明内容看,证实被告人投案主动性的有1件1人,证实被告人立功线索的有2件3人,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害人情况的有6件9人,证实侦查行为合法性的有4件11人,陈述专业知识的有2件3人。 惠安法院的改革在实践中实现了可喜的变化:随着刑事证人出庭工作的开展和深化,控辩双方的对抗更为有效和激烈,严格证据裁判原则得以贯彻,新型控辩审关系初步构建,庭审不仅成为有效查明事实、排除各种疑点、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场所,也倒逼各方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司法水平。 公诉人的证据收集更加客观全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予以剔除;在庭前认真梳理证据,制定周密方案应对庭审,提高了庭审质量。改革以来,因证人出庭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19件案件中,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案件3件,其中2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撤回抗诉。与此前同期相比,抗诉率出现了大幅下降。 改革贯彻了庭审中心主义和证据裁判原则,最明显的效果是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目前,因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改变指控犯罪事实和案件定性的有6件(其中2件因辩方证言被采纳或者证言使控方证据证明力削弱,罪名不成立);因证人出庭作证影响量刑情节的案件达11件;因证据存疑,通过证人出庭作证,补足证据得以查明事实的有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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