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 陈国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重大改革命题。近期“两高三部”联合制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刑事诉讼三大职能之检察职能的履职主体,检察机关如何在改革带来的全方位影响中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在诸多现实的矛盾与困境中落实好《意见》,走出符合自身实际、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是完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的重大举措,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挑战是全方位的,从理念到制度,从职能到队伍,方方面面。 (一)司法理念亟需更新 当前检察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等错误思想仍然占有一定市场,部分检察人员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等尚未完全树立,导致诸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选择性司法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首先对我们的司法理念带来冲击,要求我们更新司法理念。 
(二)侦捕诉在审前程序中的关系需要重新定位 由于传统侦查职能的强大优势,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中心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侦查职能的行使,致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乏力,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相当微弱,这直接影响了侦查和起诉的质量。实践中,公诉部门常常成为“夹心饼干”,承受两面煎熬,陷入被侦查活动推着向前走的惯性和无奈,许多时候不得不为侦查部门的过错买单,导致带病起诉、勉强起诉。批捕环节也存在同样问题。羁押率过高仍然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构罪即捕”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加上对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行为,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缺位,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实现对侦查活动的有效制约。这种错位的侦捕诉关系直接给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带来不利影响,已然不适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需要重新审视和定位。 (三)办案模式亟待转变 一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口供的依赖性仍然很大,科技含量有待提升。二是证据审查模式尚未有效转变。传统的以案卷为中心的封闭式“坐堂办案”模式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办案亲历性不够。目前的这种证据审查方式,好处是能够通过对各种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发现单个证据存在的问题,发现证据体系存在的不足,进而通过补充侦查等方式予以弥补,使案件达到起诉的条件。但是这种审查方式最大的问题是不具备发现不实证据的功能,尤其是对冤假错案中普遍存在的人为制造证据、隐匿重要证据,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指供、诱供、逼取口供或证言,使用狱侦耳目不规范等问题,现行审查方式尚无有效的发现途径和证明办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转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方式,克服传统的以案卷为中心的封闭式“坐堂办案”模式的缺陷,增强办案的亲历性。 (四)考核评价机制需要改进 这主要体现在对无罪判决和不起诉的态度上。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无罪判决将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对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将矛盾推向审判,确保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质量,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因此,目前这种以不起诉率评价办案质量的简单做法亟需改进,以既正确行使权力,又防止权力滥用。 (五)出庭公诉能力面临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进一步发挥庭审的核心作用,随着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审判民主化加强,庭审对抗性加强,控辩博弈将进一步聚焦于法庭上,案件由指控到裁判的变数加大,“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将成为过去,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影响法庭,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成为其首选。加上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实施,辩护空间空前增大,这些都对公诉人出庭能力提出了挑战。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在庭审中唱好“主角戏”,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品评,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 
2016年6月30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被告人张保平、刁山翠危险物品肇事罪案 
2016年8月12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星 河湾绑架案,被告人姜军、张兆东涉嫌绑架罪 (六)诉讼效率亟待提升 “以审判为中心”在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庭审效率,增加司法成本,从而使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这就必然要求强化审前程序的分流作用,对案件进行难易分类,对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庭审实质化必然是部分案件才经历完整的实质化的庭审,对较为严重的、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较为彻底的实质审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在简单、轻微、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中,不宜也没有必要实行庭审中心主义。我国目前尚无类似欧美国家诉辩交易和略式审判的放弃法庭审判的简易程序机制,目前的简易程序只是对普通程序的庭审程序进行了部分简化,检察官在庭前的准备工作并无太多简化,一些轻罪案件,侦查、起诉时间仍然较长,有的轻罪案件,审前羁押期限较长,法院通常只能“关多久判多久”,加上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繁琐,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检察环节办案效率仍然提升不够。因而,如何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率,将是检察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推动检察体制机制改革 检察机关应当在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改革意见》的要求,循序推动检察体制机制创新。 (一)革新司法理念 一是树立审判是诉讼中心的理念。正确处理好职务犯罪侦查、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侦查、起诉应当自觉服从、服务于审判的要求,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都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法律的检验,还要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监督的关系,将二者有机结合,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二是树立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二)完善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制度机制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侦查终结发现存疑的,不应当移送起诉,审查逮捕时发现事实证据存疑的,不应当批捕,审查起诉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提起公诉。除此之外,还要重点探索以下制度: 1.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还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2.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范围和审查制度。刑诉法修改后,对无期徒刑以上案件要求讯问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就检察机关掌握的情况看,这一规定落实得并不理想,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改革意见》要求,督促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同时逐步探索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此外,审查起诉阶段,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也存在着流于形式、庭审运用效果不佳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完善审查机制,坚持有限度分层次选择审查原则,发挥好录音录像在增强庭审指控方面的作用。 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调研情况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落实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存在非法证据范围争议较大、调查核实困难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不仅学界与实务界有分歧,实务界内部也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获取的证据是否一律排除”“讯问时未同步录音录像获取的供述是否一律排除”以及“未在规定场所讯问获取的供述是否一律排除”等问题上。对此,“两高”应当加强沟通和研究论证,努力形成共识,争取早日出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指导意见。 4.完善撤回起诉制度。撤回起诉是诉讼的一种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也是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撤回起诉制度适用中存在相关规定缺失、权力滥用、程序启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制度功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撤回起诉制度予以完善。首先,推动在立法上确立撤回起诉制度。其次,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及“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审查案件,严格证明标准,确保案件质量,尽量减少撤回起诉案件;确有必要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适用撤回起诉,防止权力滥用。 (三)完善司法权分工配合制约机制 1.重新定位侦捕诉在审前程序中的职能作用。总的原则是,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将公诉作为一切审前程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强化捕诉衔接,将证据要求通过检察这一中间环节由审判向侦查前端传导,形成提升案件质量的合力。为此,需要重点探索完善以下制度: 一是完善不起诉制度,强化审前把关和分流。检察机关应当摒弃实践中人为限制不起诉数和不起诉率的做法,坚持审查起诉法定标准,对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坚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探索扩大不起诉种类和适用范围,完善不起诉标准,充分发挥其诉讼过滤功能和质量传导机能,倒逼侦查机关提高案件质量。 二是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构建新型侦诉关系,要求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并合理划分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范围和重点。笔者认为,侦监部门应当以保证侦查合法为重点,公诉除了监督合法取证外,还要引导侦查机关按照起诉的要求全面收集指控犯罪证据。而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应当把握适当、适时、适度的原则,明确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式和重点,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方向、重点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力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好证据的确实充分问题和合法性问题。 三是探索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构建科学的侦捕诉关系,探索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审查是一项重要举措。实践中一些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当,或者审前阶段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当,影响案件的处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搜查、扣押、冻结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认为非法证据的,及时予以排除。 2.完善和细化控审分离的具体制度。诉审关系中坚持控审分离是研究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重点完善以下两项制度:其一,完善公诉变更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变更、追加起诉制度。其二,完善卷宗移送制度。现行的提起公诉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利弊兼有,应当从实际出发,兼顾自由心证和准备庭审的需要,深入研究完善,以趋利避害。 3.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以抗诉为重点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面对以审判为中心带来的审判监督难度加大的情况,积极拓展“抗源”、找准“抗点”,对于吃得准的案件,应该积极监督。 (四)完善办案机制 1.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证据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模式的转变,更加注重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提取,注重强化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提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2.完善证据审查机制。主要是要转变证据审查方式,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亲历性,变“静态”审查为“动态”审查。特别是对嫌疑人翻供的、客观性证据存疑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有重大争议的、新型犯罪,以及专业性较强的、拟不起诉或公安撤回的、存在当事人矛盾激化引发重大办案风险的案件,检察机关尤其应注意启动亲历性办案机制,不仅认真审查“在卷”证据,同时应当注意发现和审查“在案”证据,可以综合运用复勘现场、疑点证据走访核实、调取侦查机关的侦查内卷、接触当事人和证人、听取律师意见等方法审查证据取得手段、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对前后矛盾的言词证据进行梳理、符合、固定,及时发现未在案的相关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做到全案证据审查不偏不倚。 (五)完善出庭公诉的制度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加强沟通配合,完善庭前准备和当庭指控工作机制。 1.健全庭前准备工作机制。一是全面掌握案件相关知识。不仅要精研法律,还要熟悉案件涉及的相关背景知识。二是庭前全面梳理、编织与公诉指控相匹配的证据体系。正面证成的,反面证伪的,均要想到。尤其应当防止对有罪证据的偏爱,而对无罪、罪轻证据漠然置之。三是注重庭前的程序净化工作。 2.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准确把握庭前会议审议重点,明确庭前会议效率,在庭前解决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争议,为优质高效庭审打下坚实基础。 3.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作证难、出庭难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确保举证质证在法庭、事实调查在法庭、诉辩争论在法庭,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是必然要求。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加强证人保护,落实出庭补贴,推动重大案件关键证人出庭,切实解决证人作证难、出庭难问题。 4.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相区别的公诉模式。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出庭公诉方面的体现。当前普通程序案件出庭公诉模式呈现出千篇一律的特点,检察机关举证、质证等环节拖沓冗长繁琐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种出庭模式效率低下、效果不好,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亟待改革。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举证、质证、辩论等诸环节均应当简化,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简单出示,对辩方证据,认为没有必要质证的,则不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对定罪问题无须过多阐述,应当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举证、质证等环节正常进行,但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在举证示证时可以相应简化。 (六)完善繁简分流制度机制 实行繁简分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总的原则是“轻轻重重”,简单案件尽可能简化审理,复杂案件尽可能细化审理。 1.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在部分省市铺开。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从宽幅度,提升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依法用好撤销案件核准权和不起诉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完善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机制。当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存在“简易不简”的问题,表面上庭审时间缩短了,但公诉部门庭外的工作量增加了,造成一些地方不愿意适用简易程序。要真正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不仅要简化庭审程序,还要合理简化庭前准备程序。如,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简化审查报告制作,在庭前准备阶段不制作“三纲一书”,并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健全简易程序案件“三集中”办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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