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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星期二

《中国审判》2016.21 151 出版日期: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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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稳步前行

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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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这是吉林省首例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目击证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出庭的刑事案件

警察出庭作证、证人接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反复过招、法官当庭宣判……2016年7月1日,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这是吉林省首例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目击证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出庭的刑事案件,敲响了吉林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槌”。

松原中院院长程凤义介绍说,这次庭审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次综合性尝试和实践操作,最大的特点是集中解决庭审实质化问题,保证被告人充分的质证权。

在本案庭审中,宁江法院采用“对抗式”审判模式审理案件,法官减少主动发问,引导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平等对抗。庭审调查、举证质证都以庭审为中心展开,所有证据都在庭审中出示,关键证据一证一质,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也分别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最大限度释放法庭审判功能,法庭充分听取公诉方和辩护方意见,实现了诉讼证据质证在庭上、案件事实查明在庭上、诉辩意见发表在庭上、裁判理由形成在庭上、判决结果宣判在庭上,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改过去以卷宗为主的阅讼模式,变现在以听讼为主的模式。改革后,刑事案件审判将会以开庭为主要审理方式。这对于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庭审水平、庭审的操作遵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程凤义说。作为试点法院,松原中院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诉讼引导程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松原中院率先出台了一系列程序规范,完善庭前的准备程序,规范审理的操作规程,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为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发挥庭审的核心作用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首先,松原中院研究制定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适用规则》,综合考虑案由、证据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实现“繁出精品、简出效率”。具体而言,在立案阶段就对案件的繁简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将一般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案件与一般公诉案件进行分离,为承办法官确定案件审理程序做好前期准备。

案件受理后,审判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按照审判各流程节点进行精细管控;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审判流程简化管理。

推行改革以来,全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从原来的15%提高到了50%;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0天降至7天。其中,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案件269件,占全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70.3%。

其次,松原中院研究制定了《庭前会议规则》,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控辩双方存有重大分歧、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更多地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对有重大分歧的,按照从程序到证据的顺序进行调查。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争议,在庭前会议上就作出相应处理,保证了庭审更加顺畅、紧凑。

对不同程序的案件,松原中院要求采取与之相对应的审判模式,并制定了相应的庭审操作规范:符合速裁条件的简单案件,指定专门的速裁法官和速裁办案团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速裁条件或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按照分案程序分配给骨干法官认真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资历较深的法官精细审理。如此确保绝大多数简单、轻微刑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结,将更多的优质司法资源投入到由合议庭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中,真正实现刑事审判资源优化配置。2016年1至8月份,全市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结案率为85%,同比提高了31.5%。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突出庭审中心地位

松原中院将庭审放在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位置,通过规范庭审程序,有效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凡是用来证明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在法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都要通过庭审来确认、裁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庭审举证一证一举,必要关联性证据多证并举;质证也是一证一质,若干关系密切的证据可一并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简化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单独进行质证。同时,对经过有效质证的证据,采取一证一认、相关认证、联合认证等方式,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庭审认证,充分做到证据认证在法庭。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实行当庭宣判制度;对于案情复杂、事实证据存疑,当庭无法直接作出认证结论的案件,实行定期宣判制度。改革以来,全市法院当庭宣判率上升为35%。

强化人权保障理念,落实非法证据排除

松原中院着力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发现案件疑点、消除各方争议、查明犯罪事实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诉讼模式。

首先,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对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尤其是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对侦查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予以排除。

其次,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由被告人或辩护人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提出排除请求。在不同的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或辩护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审查。经过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由公诉人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最后,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规则。经过调查之后,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依法作出裁定。如果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或者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则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如果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改革以来,松原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共5件次,纠正“病案”3件,实现了改革前非法证据排除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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