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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18 148 出版日期: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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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现代化 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文 马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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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经历了由“多庭并立”时期转为“一庭独审”的转折,再经过“三审合一”的试点时期,到如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全面推开而建立起专门和相对独立的升级版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标志着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迈向新的起点。从目前国内外发展需求出发,知识产权审判承担着服务创新发展、引领法治建设、完善市场规则、面向改革开放的重大使命,审判专业性不足、裁判尺度不统一、民刑交叉和民行交叉的审级及程序衔接问题、知识产权确权的司法审查程序冗长以及循环诉讼问题制约着上述职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完善落实“三合一”工作配套机制、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等以系统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推进技术审判的专业化改革、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等以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需要的诉讼制度,从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一、 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与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经历了巨大的变革。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及类型有限,所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分别由具体承担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业务庭审理,没有形成独立的审判体制及其机构,而且没有结合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实行集中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也能审理普通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第一个转折点是知识产权庭的设立。1993年,北京市高院、中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庭,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纳入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理范围,紧接着上海市高院、中院在1994年也建立了知识产权庭,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也正式宣告成立。此后顺应改革开放和入市后的需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迅猛发展,全国各省市高院、中院的知识产权庭也纷纷建立,迄今为止全国法院系统内所有的31个高级法院、400多个中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100多个基层法院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庭,全国法院系统数百个知识产权庭内现有知识产权专业法官3000多人,每年新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在10万件左右。

   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第二个转折点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1996年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上海吉列公司就其“飞鹰”注册商标遭侵权分别向该院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提起的诉讼案件时,经上海市高院知识产权庭授权依照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统一审理该案件,由此创新了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此后我国法院系统内的知识产权庭大面积地试点推广“三合一”审判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浦东模式”“珠海模式”“福建模式”“重庆模式”和“西安模式”,截至目前,全国法院中共有6个高级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先后开展了试点工作,有利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升审判质效,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

   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第三个转折点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的全面推进。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厚积薄发地驶上了高速公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在北京、上海以及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底,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先后设立;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将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全面推开,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并构建起了专门和相对独立的升级版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标志着我国现代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初步形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以中、高级法院为核心的三级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并不断优化及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解决管辖真空问题,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在国内及国际上获得了较好的评价。但是我国国内发展面临的形势在改变,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也在不断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如何适应内需并与国际接轨,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下一步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的时代定位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新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先后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的国家顶层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国家整体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审判被赋予了不同层面的历史使命:

   服务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审判。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创新成为中国未来财富增长的基本手段。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手段,是现代社会最为核心的财产制度,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根本法律保障。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通行规则,主要应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激励创新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枢纽环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16年5月发布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以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让创新创业者坚定创新信心、增强创新勇气、提升创新活力,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司法的重要任务。缺乏有力高效的司法保护体系,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建立起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机制,也不可能最大限度地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不仅是权利保护本身的问题,而且牵动着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着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

   引领法治建设的知识产权审判。司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秩序建构的最佳切入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中国能否推进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试金石。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不仅承担着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的使命,还负担着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者和探索者的重要任务。以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为引领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本身就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且此项改革或许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阻力最小、最具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一环。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设立,这就为我国司法机构设置与布局的调整,特别是为司法辖域与行政辖区的相对分离提供有益探索;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二合一”并将逐渐推进“三合一”,这将是我国审判体制与制度上的一个较大变化和尝试,由此形成的经验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判也会有启示作用。再有,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所创设的知识产权法院,必将按照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运行,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及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等各项改革措施,都将在知识产权法院全面试行,这对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有不言而喻的作用。

   完善市场规则的知识产权审判。知识产权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其终极目标是鼓励创新、提高社会公众之福祉。知识产权审判要正确把握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属性特点及不同的保护要求,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强度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相匹配,实现权利人权益与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均衡发展;同时应制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甚至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妥善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切实维护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面向改革开放的知识产权审判。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争夺国际经贸规则主导权的较量更加激烈,部分发达国家通过寻求双边或者小多边方式确保其制定经贸规则的主导权,美日等签署《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部分国家达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形成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从而抢得未来规则制定先机,这将进一步推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大力推动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和亚太自由贸易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既“引进来”也“走出去”,特别需要主动建立适应我国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国际竞争和我国国际地位的新变化,适应我国开放型发展战略的新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推动乃至引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规则制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世界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完善提供“中国方案”!

三、知识产权审判中面临的问题

   面向创新、法治、市场、开放的国家现代化大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瓶颈问题:

   1.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问题

   高质量裁判包括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以及裁决结果的正确性、一致性及可预见性等内容,但目前由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尚无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导作用。

   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有待提高。由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不少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技术背景,且各种新技术发展迅速,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大量涌现,这是非经专业训练的法官所无法准确理解和把握的。在以往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因不同法院法官对法律概念及规则的理解偏差过大,导致基本相同的案情在不同法院或合议庭作出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形。对于技术问题目前也缺少有力的解决途径,目前现有的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等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的不足,但存在着效率低、不透明、客观性难以保障等突出问题。

   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和标准存在地区差异。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发生率差别也很大,发达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丰富,欠发达地区则很少有案件可审。且在知识产权领域,绝大多数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结,不同地方法院的审判尺度会有所不同,加之地方保护因素,常常会造成“东边日出西边雨,一样案情两样判”的情况。

   2.民刑交叉、民行交叉的审级及程序衔接问题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并未在级别管辖上受到区别对待,而是依然遵循着一般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按照现行的审判理念,凡一案件既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或行政裁决,又涉及民事争议的,对民事争议的审理总要放在刑事或行政问题解决之后,即所谓的“先刑后民”或“先行后民”。但知识产权案件有其特殊性,它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有一个从是否构成侵权到是否构成犯罪的先民后刑的递进性逻辑关系存在。而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较为缺乏知识产权专业积累,曾出现过基层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侵权并构成犯罪,其后中级人民法院直接认定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全面推开,不同类型案件管辖法院级别上的差异,对全面推开“三审合一”,在案件管辖权的集中行使上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方面,不仅涉及管辖法院,而且涉及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的层级问题,需要由法院、检察机关进行协调,关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上也有待进一步的调整。

   3.商标、专利权确权的司法审查程序冗长、循环诉讼问题

   基于TRIPS协定的要求,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实行司法终局,并把确权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定位于行政诉讼,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无效行政决定要依次接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有可能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三级司法审查,并且专利复审与商标评审案件的“循环诉讼”屡屡出现,程序繁琐拖沓。专利确权案件常常派生于相关联的专利侵权案件,法院在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通常不能审查专利权的效力,在确权案件未走完所有司法审级的情况下,法院经常需要等待行政无效程序的结果,导致民事侵权程序久拖不决、诉讼效率低下。同时,部分被控专利侵权人也常常会滥用专利确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本已经过专业行政确权机构审查的案件,穷尽各级司法救济,缠诉滥讼,拖延侵权案件审理。

四、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

   针对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司法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改革创新是知识产权审判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在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和能力向现代化迈进。

   (一)系统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全面推开,意味着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模式迈出了新的开端。目前,一方面,“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全面推开亟需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另一方面,若仅局限于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改革,统一裁判尺度、克服知识产权审判地方化,以及破解专利商标确权循环诉讼等目标则难以实现,因此必须从整体视角,构建系统化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体制。

   1.完善落实“三合一”工作配套机制

   长远来看,“三合一”改革应当置于法制的框架下稳步推进,立法机关应尽快展开论证适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内容,确立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并明确其职责范围;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将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级与民事案件相对集中在中级法院管辖制度相协调。从目前来看,要重视内外协调,在内部加强知识产权庭、刑事庭、行政庭的协作;在外部要建立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加强审判力量建设,严格选拔审判业务骨干,并加强刑事、行政法官到知识产权庭交流,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对基于同一事实引发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为了避免法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可能产生的分歧,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当存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交叉的情形时,采取“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

   2.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既要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实际需求和客观条件出发,特别是要系统地梳理知识产权法院所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并以问题为中心设计具体的实施方案。司法尺度不统一、裁判可预见性差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最突出问题,需要高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来统一裁判尺度。目前,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已经设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全面推开,相关决策虽然体现了中国对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视,但止于量变,难以彻底扭转大局。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不缺“地方队”,缺的是一支“国家队”,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仍然有很大的改良空间。在全国地方法院建立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试点工作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根据各地知识产权案件密度设立新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跨区域审理各地知识产权案件,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统一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终审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保留知识产权庭指导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工作,从而搭建起专业、系统、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标准,避免短期性、部门性和地区性行为,整合各方司法资源,使知识产权法院制度建设真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考验,能够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大局。

   3.专利复审委专利无效、商评委商标无效程序审级化

   如上所述,现行商标、专利行政确权的司法审查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导致程序冗长并屡屡出现循环诉讼问题。专利无效、商标无效审查是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行为,采取公开口头审理制、双方对抗制、合议组合制,具有准司法的色彩,相较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较少行政恣意,因此并无必要采取一般行政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同时也考虑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解决民事争议的实质,可赋予专利、商标确权行政机构的准司法定位,将无效程序看作是一个审级,直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将来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从而缩短确权案件周期、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时,可探索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适度审查知识产权的效力,既有利于解决因民行交织导致诉讼效率低下问题,又能够在个案中实现实体公正,实质性地解决纠纷,实现知识产权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和统一。

   (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律和需要的诉讼制度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全面推开为知识产权审判权行使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载体,但如果缺乏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规律、适应其特殊需要的诉讼制度,都不过是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简单独立与扩大化而已,改革实际效果可能大打折扣。因此,必须进一步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律的审判权运行配套制度。

   1.技术审判的专业化改革

   技术调查官制度对于提高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和效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技术调查官制度并不限于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技术案件较多的法院均可积极适用。应当适时出台关于技术调查官选任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完成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探索完善技术审查意见的采信机制,对于与裁判结果有重要关联性的内容,应通过释明的方式向当事人适度公开。同时,要防止法官对技术审查意见的过度依赖而实质让渡裁判权,与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专家陪审员、专家咨询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多元化的事实查明机制。

   2.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案例指导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着手构建案例指导制度。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基地,案例指导制度着重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探索、展开。知识产权审判的不确定领域众多,新技术、新问题层出不穷,将案例指导制度引入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有助于阐明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为审理在后案件的法官提供发现和适用规范的指引,防止“同案不同判”问题,将提升司法裁决的公正性、统一性与可预见性,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要深入探索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要加强规范性建设,做好指导性案例的发现和识别工作,特别是要建立案例收集机制、论证机制、审查机制,形成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并存的案例指导体系,依法明确和强化案例的指导性地位,使法官重视在类案审理中参照指导性案例、借鉴参考性案例,积极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作为说理依据,结合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等多种审判指导手段推进司法统一。

   3.逐步建立适合知识产权审判特殊需要的专门化程序和审理规则

   与一般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在不同程序交叉、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的深度、证据规则的适用等方面,均呈现出较强的特殊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和地区,无不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给予高度关注,并制定相应的特殊规则,以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积极探索制定专门的程序规则,将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协调、特殊证据规则、独任制审理等予以系统性规定,才能使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摆脱一般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普遍性程序规则的束缚,更好地回应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殊需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的效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保障机制研究—以构建‘立体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为重点”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ZDB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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