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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7 147 出版日期: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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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发掘民族法制文化精髓 助力民族地区依法治理实践

文字整理 姜丽娇 摄影 翟荣生

8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举办的“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在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国家民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慧,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徐显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有关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民委主任及特邀的高等院校领导、专家学者代表共200多人出席会议。会议旨在深化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促进民族法制文化繁荣发展,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审判工作水平,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研讨会上,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全国知名院校的法学专家和有关地方司法、民族工作部门、民族院校代表,就“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这一主题展开了全方位的探讨。现摘要部分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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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习惯法的司法运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法官适用习惯法的培训,以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的积极作用,达到司法为民的目的。通过全面、深入的培训,使民族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习惯法的司法运用方面提高认识、明确依据、了解条件、知晓方式、明确效力、掌握程序。

   民族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应主要通过直接采用、解释法律、司法调解等几种方式运用习惯法解决纠纷,通过直接方式和重述、隐含、变通等间接方式使习惯法在审判中得以运用。习惯法的司法运用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同时,为规深入发掘民族法制文化精髓助力民族地区依法治理实践范法官对习惯法的运用,应强调法官对习惯法的释明义务,规定诸如“法官援引习惯法作为裁判的依据,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等内容,增加裁判的合理性并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裁判。甘肃在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方面有自己独特的认识和努力,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方面提供了有借鉴意义、启示价值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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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法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法制文化与民族地区司法实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国家法和习惯法并用中,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属于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要由国家法运用强制性规范予以确定和调整,如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如此。对这类社会关系,国家法必须不折不扣地站稳立场,将其归于国家法律秩序的范畴,习惯法无权干预与分享,更不能用民间习惯去规避国家法进行“私了”。二是属于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这部分社会关系更多的是与民众的基本生活有关,它属于私法领域,可以靠习惯法予以解决,但应当明确提出,在这类社会关系中,国家法并非不存在了,而是隐退的、有空缺的或可供选择的。它不强求干预和追寻主动出击,但却作为习惯法的后盾,实行“不告不理,有告则理”,坚守着对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是属于国家法与民间习惯都可以解决的社会纠纷,当事人拥有选择权,由国家法与民间习惯互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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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鹏 甘肃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教授

   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是整个国家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遵循一般规律,也要注重特殊情况;既要抓好全面普及,更要注重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是重中之重。一定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关键少数里面,还要重点强调少数关键,也就是各单位各部门的一把手。关键少数是整个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者、示范者,而少数关键又是关键少数法治思维养成的引领者、示范者,所以一定要抓领导干部、抓领导班子、抓一把手,同时要抓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中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比如说,这次会议提交的论文中大量提到了民族的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怎么将两者处理得更稳妥更积极更恰当更富有建设性,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领导干部在这个过程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看到民族习惯法的两面性,采用“扬弃”的方法,尽量让习惯法继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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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进玉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何处理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制文化传统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值得深入调查与研究。民族法制文化是现代民族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社会治理中如何充分发挥民族法制文化的作用,同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是一个值得综合考量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随着对中国法律文化过分追随西方法律体系的批评,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把目光转向本土,希望从本土民间法、习惯法等中国基层自身社会控制体系中找到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根基,从而更有效地解决法律文化移植中的冲突与矛盾。法律人类学(或民族法学)也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得到空前重视,越来越多的法学专家、人类学学者、民族学学者关注法律人类学问题,法律人类学理论与实践的探讨得以加强,并出现了不少科研成果。法律人类学本土化研究的成果在我国主要集中体现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法律民族志文本研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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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族法学与法人类学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在许多西方国家,甚至就把法人类学作为与我国民族法学相对应的学科。但是,法人类学是文化人类学之下的分支学科,其关注的对象是整个人类的法律文化现象,一方面强调“人类”的宏观概念,另一方面强调“文化”中心主义;而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仅限于特定的民族(在我国更多时候特指“少数民族”)范围之内,且把焦点置于“法”而非“文化”,着重强调以法学学科独有的、严密的逻辑求证体系对民族法现象进行深入的解读,并以此指向民族法制度的构建、发展和完善。因此,民族法学中对于民族习惯法现象的关注同法人类学的研究最为接近,因而在这方面的研究上,民族法学需要大量借鉴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与范式。尤其在第一手资料的获取环节,实现法人类学的深入交流乃至文献共享对于民族法学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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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杰隆英强 江苏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是法学教育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创立符合中国国情、社情、民情、族情及有针对性等各民族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重视民族团结、综合能力突出等复合型法律人才队伍;建立由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中央各部门和法学专家学者及地方有关部门制定专门性的“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网络资源、慕课等高科技信息化资源的交流平台,探索中国五大政法类法科强校和民族类院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民汉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尊重和稳定精通藏汉双语等民汉双语所急需紧缺的法律人才,把党中央的“留住人才,爱惜人才,关心人才,鼓励和温暖人才”的方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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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之雄 中南民族大学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施行应当实现从实体法向程序法路径的转换,即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对刑事诉讼法作变通规定,以此实行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施行。一是调整自诉权与公诉权的配置,根据民族特点扩大刑事自诉权,建立以自诉为主,以公诉为补充的混合诉权制度;二是在民族自治地方扩大起诉裁量权,实行基于民族特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三是对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作变通规定,针对少数民族需要变通施行的刑法规定,放宽刑事和解的条件限制,并强化刑事和解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力度。

   这种程序性变通体现出尊重当事人选择、给予司法机关能动裁量权的特点,能够避免现行制度下刑法的变通规定在效力范围上遭遇的困境,兼顾民族自治地方因城乡差别、地区发展程度差别所致的少数民族群体之间在文化选择上的不同需求,适应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断变迁的需要,也能兼容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尊重了被害人的个体权利,有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并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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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让塔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青海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应首先尊重少数民族语言习惯,改变在规划中设定的单一的汉语授课模式,采取有策略地、有系统地通过延伸性学习汉语,增加民族学生接触汉语和运用汉语学习的机会,引导民族学生学习汉语的兴趣。其次,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教育专业为主,对双语师资专业设置和双语教师的培训,形成一批精通藏汉、汉藏双语教师队伍。第三,以高校民族语言专业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研究机构,对双语教育进行专门研究,同时在不同民族地区形成有本民族和汉族共同组成的研究团队,与高校形成联动机制,及时反馈教育中的信息,同时将研究成果在双语教育中进行转化。第四,双语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只是关注中小学教育,更应该注重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专业的设置和今后的就业走向,培养在藏区经济、社会、文化、政府机构需要的双语人才,调整现有的高等院校专业模式和职业技术学校培养模式,扩大高校招生民考民学生的专业,使民考民的学生也有机会学习汉语专业的课程。第五,在地方政策方面,调整并增加现有的民考民大学生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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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仁朝格图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

   蒙古法独具特色的法文化形态和“宽简”著称法制精神,使其成为世界法律之林中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蒙古族传统法律制度以崇尚和谐、司法公正、提倡无讼、法条简平、刑罚宽缓、开放包容、程序正义为主要内涵和特征。传统蒙古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游牧民族法制精神和司法文化。在溢光泛彩的草原文化形态中,司法文化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蒙古法制绵延千载,特色鲜明,风格迥异,内容丰富,典籍浩瀚,遗存累累,在世界法文化史上占有突出的地位。蒙古族司法文化是古代蒙古高原游牧民族创造的以制度文化为核心展开并围绕该制度文化运行的调节方式和调节手段的综合。充分挖掘蒙古族法制文化遗产,发扬民族法制文化的当代价值,加强双语司法人才的培养和提升素质,为民族地区司法实务现实服务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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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鹏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在加强云南少数民族法官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必须立足云南审判工作和少数民族法官队伍建设实际,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走具有云南特色的少数民族法官长远发展的新路子。在制度层面上搞好顶层设计,营造优越的政策环境,就要合理核定民族地区法院专项编制、合理设置民族地区法院进人门槛、完善民族地区法院的法官培训制度、加快改革法官退休制度;在操作层面上丰富多元培养模式,营造民族司法人才的成长环境。要构建本土型培养模式,要建立从优待警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边疆少数民族法官的职业尊荣,切实解决进不来、留不住、干不好的问题。

   培养民族地区法制人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而全国各地有各地的情况,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才可能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在人事、编制、经费等方面涉及到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问题,尚需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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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宝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处长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形势下,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中建设业务过硬的双语法律人才队伍更是迫在眉睫。

   鼓励法官自学。应当用足政策法规,健全和完善奖励机制,营造法制文化环境,激发法官自学双语法律知识的原动力,以最快的速度提升法官双语工作能力。加强双语培训。科学规范优质专业的培训是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路径。应协调整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自身的培训力量,科学规划各个层面、多个级别的双语法律专业培训工作,确保双语培训不走形式,更接地气,更加实用,更有效果。同时,加强社会合作,整合社会资源,法院应主动与高等院校和社会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利用自身优势为高校和社会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取得理解支持,整合工作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打造双语法律学习的大环境,提供双语专业训练的大平台,共同推进双语法律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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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雷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干警、贵州大学刑法学在读研究生

   水族习惯法作为中华法文化的内容之一,应该且必须得到其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应有的地位。关于水族习惯法,不因该简单地认为国家法解决纠纷或者惩罚犯罪就是最优良的方法,而习惯法则是可有可无,甚至于不需要的方法,同样也不可以粗略地认为习惯法就一定是最为可取的,而国家法则是不适宜的,只有通过研究后才知道。在调研中,要全面深入,了解水族习惯法的现状、价值和作用,以其现状情况、价值、作用的大小为依据得出对待的观点,这才是实践理性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的态度方可以得出科学的结论。在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中,应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先习惯法而后国家法,出习惯法则入国家法原则。二是先国家法而后习惯法,出国家法则入习惯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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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干警

   完善民族法制,促进民族法治建设,不仅仅需要国家的努力还需要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建设好法治的蓝图。从民族法律制度来看,需要更加具体且能够适应于实际的带有民族特色的法律,尽快制定出一套适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民族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做好对本地区的法律法规普法的基础上,让本民族的法律法规普及到每个群众的心中,让民族群众能够自觉的守法。从法治建设的主体来看,所有的群众都是法治建设的主体,让民族群众认识到法律法规与自身的关系,提高民族群众的自身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把自己投入到民族法治的建设中,并大力培养年轻优秀的法制人才,投入到本民族地方的法治建设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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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 甘肃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解决西北少数民族对国家法的认识、理解和接受的最好方法是引导他们建立健全的法治心态。健全的法治心态首先是健全的宪法心态。引导西北少数民族对宪法形成共识,就会使他们从根本上解决好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关系,解决好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的建会议报道 73立、解决好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同时,还要注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治理社会过程中相互配合。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分工表现为各自治理社会的原则和重点不同。习惯法作为一套地方知识体系,体现在西北少数民族最日常的冲突之中,可以有效调节常见的冲突。国家法作为全面的全民知识体系,虽然具有全面性、公正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但是,没有习惯法的“礼制秩序”的社会治理模式。“礼制秩序”中的“长老统治”、“乡土习俗”往往是西北少数民族遵循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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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绿花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依法治藏是依法治国理念在藏区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将藏区的各项事务都纳入到法治轨道的总原则。要积极引导藏族习惯法与村规民约的衔接。村规民约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在藏族历史上,村规民约源远流长,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应当将习惯法中劝善惩恶、禁偷治抢、保护山林和农业生产、保护公益事业、组织生产和分配、调解婚姻、家庭等内容,通过认真筛选,以村规民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夯实基层治理的规范基础。要完善藏族习惯法调解模式与多元纠纷解决手段的整合。依法选聘调解员时充分考虑传统习惯法调解人员组成特点,在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可以充分发扬藏族习惯法重调解的理念,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逐步引导藏族习惯法调解向不收费方向发展。另外,在藏族环境习惯法中,注重于森林、水、土地、草场等的利用和保护等,为此,在地方法规规章立法中吸收藏族生态环境习惯法,有助于国家制定法调整范围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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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汉双语司法实践和法学教育意味着中国法治的本土化序幕真正拉开。进入深水区的中国法治改革,必然触及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文化差异、互构问题。蒙汉双语、藏汉双语、维汉双语等法律人才实际上是“贮存地”型人才,具有跨族群思维能力的人才。这是实现一体多元之中华文明共同体制度重建的战略举措!给汉语法学的“制定法思维”再度输入民族法学的“普通法思维”因子,才能真正重振“中华法系”的昔日雄风!当然,汉民族作为存续了几千年的古老民族,其“民间解决纠纷的机制”植根于民族的血脉之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与生命力,亦与在“制定法思维”下引进的“西方法律文化”有巨大的差异。如何实现古老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互构亦是重振“中华法系”昔日雄风所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民族法制文化”的互构如若能顺利开展,或许能为此提供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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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海 甘肃省民族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加强甘肃民族法制文化研究、助推民族法制建设,应全面推进甘肃民族法制文化研究;加强民族传统法文化历史及现状研究。可以用重大项目的形成,集中优势资源,发挥集体智慧,攻坚克难,重点突破,对甘肃传统民族法文化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调查和研究,摸清家底,做出学术精品,为民族法制建设奠定良好理论基础;积极搭建学术平台,增进学术交流,应通过召开全省或全国民族法制文化学术研讨会,搭建相应的学术平台,长期或不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深化研究;努力打造甘肃民族法制文化研究队伍。随着学术交流的广泛开展,甘肃民族法制文化研究队伍已初步形成,但还显薄弱,应采取多种积极措施,吸引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推动甘肃民族法治文化研究队伍建设;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成果不能养在深闺人未识,不能仅限于少数专业人员传看,应广泛宣传,做好成果转化,为民族地区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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