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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9.17 231 出版日期: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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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打老师案:教育悲剧的诞生?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学生20年后拦路打老师,4记耳光打没了师生情,更因为拍摄传播辱师视频引发了“挑战公德”全民大讨论。

20198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常仁尧因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兼英语老师张清林,一审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此,“男子殴打20年前班主任”视频引发的“情与法”之争,在法律上有了结果。

“人民法院对于常仁尧寻衅滋事案的裁判,正确和明晰,发出的信号让扭曲的社会认知得到一次校正的机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泄愤事件。司法如果对此袖手旁观,不但教师群体会失掉安全感,社会秩序也会有趋向紊乱的危险,法律就将成为任人蔑视的敝屣。

压在心里20多年的“愤怒”

梳理事件的来龙去脉,让人五味杂陈。这要从20181215日在网络疯传的一段时长仅109秒的视频说起。

视频里,身强力壮的学生把20年前的老师拦在路边。确认身份后,他甩手一巴掌,打在50岁的老师脸上,厉声喝问,“还记不记得我?”随后近50秒时间,他又打了3下,表情凶狠,奋力比划拳头,骂着脏话。最后,他命令老师把电动车开到路边。

“这4记耳光,沉重地落在老师已经不再年轻的面庞上,挑战了我国尊师重教的美德,也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张建伟说,“法律肯定什么、否定什么,都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指向,让人们根据这一指向决定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检方指控,2018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某外出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清林(系常仁尧初二时的班主任,现任某中学老师)。看到张清林,常仁尧回想起上学时所受的体罚,心生恼怒,在准备上前拦截时,将手机交给随行的潘某录制视频。随即,常仁尧拦下张清林,对其辱骂、指责,扇其耳光,又朝其脸部猛击一拳,并将其电动车踢翻在地,朝其胸部、腹部击打两拳。后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常仁尧才住手。

常仁尧代理律师郭京朝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常仁尧选择在20年后报复老师,缘起初二时,因自己课上打瞌睡,被张清林责罚蹲在讲台下面。期间,张清林对常仁尧的头部和身上多次脚踹。

这件事对常仁尧产生了很严重的心理阴影,以至于毕业十几年后,他看到有关老师欺辱学生的新闻,都会情绪激动。据郭京朝介绍,事发前不久,常仁尧正好看到了一则老师欺负女学生的新闻,这也是触发他行为失当的原因之一。

事发5个月后,据河南省栾川县公安局通报,张清林于20181217日向警方报案。1220日,常仁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对于此事,张清林任教的河南省栾川县实验中学相关负责人称:“常仁尧对过去的老师殴打谩骂,肆无忌惮,无法无天。不仅如此,他还蓄意进行录像,并在网上传播。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严惩肇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承担被害人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并删除打人视频,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回应焦点问题

2019612日,栾川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对常仁尧应如何定罪量刑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人认为,常仁尧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辩护人则提出,常仁尧的行为有错,但是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常仁尧在法庭上表示,他最在意的并不仅仅是体罚,更是张清林对他心理上的伤害。因当时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所以更在乎别人的看法。据常仁尧的家人讲,常仁尧偶尔会在梦中惊醒,回忆起当年的事情。

710日上午,栾川法院开庭直接宣布判决结果,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庭审持续不到半个小时便结束。随后,该案审判长陶占省回答记者提问,针对被告人常仁尧定罪量刑情况作出解释。

陶占省指出,从该案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在初中毕业后,近20年与老师张清林无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发当天开车与朋友去钓鱼,偶遇一人与其20年前老师相似,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安排他人录制殴打视频,事后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对张清林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的行为进行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

陶占省同时指出,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清林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常仁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常仁尧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栾川法院认为,常仁尧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张清林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陶占省还表示,对被告人常仁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一量刑,是经过了“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已属于轻判。本案常仁尧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

教师教育惩戒权需明确

本案中,一个“毫无前科的良好青年”为何对自己20年前的“授业恩师”大打出手?这背后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尊师重教?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专家学者。

20181219日,打人者常仁尧曾在网络上发出辩解视频,解释自己打老师是因为13岁就读于河南栾川县实验中学时常遭受张清林欺负。常仁尧在法庭上提到20年前自己被张清林殴打的情况时多次落泪,称此事件“对自己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那么,若情况属实,常仁尧和家属能否追诉张清林当年的体罚行为?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可能性并不大。他告诉记者,本案虽看似事出有因,但即便张清林涉嫌治安违法抑或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的六个月、五年的追诉时效来看,这个“因”都已经过了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20年前发生过什么,年代久远,恐怕很难查证。”张建伟也指出,从司法证明的角度看,无法在法庭得到证明的事情,视为不存在,即使实际上它存在过;况且,即使当年老师的行为有不当,其行为的动机、原因也不易查证,很难用20年前发生的、无法还原的事实为现在的粗暴行为辩护;与之相比,常仁尧打老师的行为却是事证明确,而且性质恶劣。

“就本案而言,如果老师当年真的有体罚学生的行为,则被害人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绝不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并转发视频的方式解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同样认为,任何个人之间的矛盾,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由特定的机关来解决。这是现代社会解决公民之间纠纷的最基本方式,也是作为公民个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

记者注意到,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也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明确教师惩戒权主要是为了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当前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二是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

吕玉刚指出,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接下来,将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以及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等,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

而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看来,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言,如果不赋予教师以一定的惩戒权,就会纵容学生的违纪行为,造成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窘境。当然,体罚并不是正确地行使惩戒权的行为。但是,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毕竟是以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为基础的。而学生对教师的体罚行为实施‘报复’行为,则是没有权利基础的。”王志祥说。

弘扬尊师之风需法律支撑

“被告人常仁尧的行为是对教师权威和尊严的严峻挑战。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进行应有的惩处,就会严重挫伤广大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很多教师可能就会因对学生采取教育措施而担心会受到其报复,从而对学生的成长放任自流。这样,最终受害的仍将是学生。因此,常仁尧寻衅滋事案的判决具有在全社会弘扬尊师之风的重大意义。”王志祥告诉记者。

“常仁尧寻衅滋事案是司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典判决之一,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对未来司法起着指导与引领作用。”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张善根对记者表示,从案件的法律适用讲,常仁尧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案件的社会效果来讲,该案体现了司法维护教师权益的作用;从案件的政治效果来讲,该案是司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的典范。

不过张善根也指出,司法在引导尊师重教的同时,也需要从法律上确立师生的权利边界和责任,通过法律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从根源上解决因师生冲突所引发的犯罪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吕妙霞则认为,常仁尧侮辱殴打老师的行为引发了很多教师的愤慨和不安,对其定罪判刑,既是对其行为的惩罚,更是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即尊师重教的中华传统美德应该得到弘扬。

“老师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承真理、塑造灵魂的重任,理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水平。”吕妙霞希望通过对此案的处理,能够更好地促进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求学者尊崇敬重师长,形成教学相长、和谐包容的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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