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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11 201 出版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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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审判理念 迎接新旧动能转换带来的新挑战

文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嵇焕飞 钟新海

李克强总理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新旧动能转换的艰难进程中。”新旧动能转换就是用具有创新特征、领先特征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逐渐替代低效率、低质量、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产业和传统经营管理模式。新旧动能转换从表象上看是一次广泛的产业结构调整,其深层次是一场科技革命和社会变革。它给司法领域带来的挑战不仅仅涉及操作层面的法律适用,更关系到审判理念的调整和创新,它要求审判实践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前提下,须注入更多开放、包容、价值关怀的因子,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强化包容性思维在审判中的运用,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更宽松的司法空间。新旧动能转换的颠覆性影响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而且还渗透在社会生活领域和价值观念领域,必然带来深层次的利益调整。法律如何调整新旧转换过程中的利益格局,是每位审判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官不能成为照搬照抄法律条文的机器,面对生活世界的种种不确定性,要通过对具体情境中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秉承开放的包容性思维,探求法律秩序对个案的制约性如何体现。包容性思维的本质是一种利益衡量,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官在不能从现行法找到解决纠纷的答案时,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解决各类纠纷。包容性思维是对法律精神的阐发,是法律原则内的司法创造。

比如专车业务兴起于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快便因其便捷性及高质量的服务受到广大民众尤其是年轻群体的青睐。与此同时,传统出租车行业遭到较大的冲击,各地出租车与专车的纠纷层出不穷,政府纷纷出台文件进行治理,由此引发社会对于专车合法性的大讨论。它充分说明合法性是一个涉及多层次利益的复杂问题,如果简单化地机械处理,很难得出一个基于各方共识的答案。这就要求司法实践中必须正视科技与制度的碰撞,并且以一种开阔包容而非顽固保守的思维去面对出现的挑战,以更开放的态度去接受现代性的福利,认清这是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让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发挥不断融合的效应,更好实现公平正义。

强调法理知识在审判过程中的价值,善于运用法律原则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制度供给。在新动能加快壮大的同时,制度创新供给不足等制约因素会逐渐凸显,这种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新旧动能转换的司法要求绝不是某些人理解的只是产权领域的法律保障问题,它要求每一名法官都要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理学原则和方法,在制度缺失、立法滞后的情况下为整个审判实践注入更多的创新和创设因素。法理知识在法官知识结构中具有重要意义,法理功底厚实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官对法律精神的领会程度以及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妥帖性、灵活性和创造性。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一名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中,进而发展法律。德国法学家考夫曼云:“法理学和法哲学的任务,就在于不断提醒法律人使他们自觉地从僵化的教条中解脱出来。”

青岛中院审监庭审理的董兆讷离婚案的审判原则和方法充分体现了追求新动能和新方法的理念,它表明在新旧动能转换的大背景下,法官对法律原则和法理的理解和修为日益重要。在本案中,一审及二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机械教条的理解适用,其实是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不加区分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审法官从民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进行思考,透过现象看本质,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抓住核心问题予以改判。该案判决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提高,特别是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导致新的社会关系不断涌现,没有法律规定的大量诉讼请求层出不穷。而立法的滞后导致无法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前提下,法官常常需要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推出结论。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弥合规则与实践之间的缝隙,从而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生活协调一致。

秉持更深刻的价值关怀,为新旧动能转换中的社会提供价值引领。新旧动能转换不仅体现为一场科技革命,同时也是一场制度变革和价值调整,其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都要求法律为其制定伦理底线,为其限界。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司法价值就是在不断冲突和适应中推动着社会在稳定的框架内实现变革。比如大数据和公民隐私的保护问题;3D打印以及生物技术带来的生命伦理冲击;虚拟产业应否树立道德标准,这种道德标准和法律不惩戒思想是否矛盾?人工智能究竟能走多远?这些问题在过去还是一个理论界的学术问题,在今天和不久的将来就会成为一个个实实在在的司法实务问题。法律不能仅是被动地适应,还要积极地反思和质疑。它要求法官对这些问题必须有更深的思考,有更远的关怀。特别是由于法律的保守性和被动性决定了立法必然滞后于丰富的社会实践和加速发展的社会变革,而层出不穷的新生法律关系要求司法必须面对、不能回避。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实践不仅仅要让每位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以巨大的勇气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在日益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提炼出更有效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关怀,为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的社会提供价值导向和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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