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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11 201 出版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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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 中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文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 朱祥云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委派驻机构已经由过去的同级监督转变为代表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行也将迅速推进各级监委派驻机构全覆盖,与此同时开展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也在进一步深化。为了确保改革过程中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能与廉政机制建设有机衔接,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深刻领会中央改革精神,着力打造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立足本职研究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科学施策强力推进,适应新体制、建立新机制、严格责任制,才能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一、当前中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紧迫形势

据统计,当前受理的案件80%以上在中基层法院,驻法院纪检组受理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80%以上也在中基层法院。各级纪委派驻机构改革后,驻中级法院纪检组虽然单独派驻,但人员编制最少,勉强应对本级监督工作;各基层法院不单设纪检组,作为归口监督单位,多由驻政法委纪检组综合监督,其人员编制更少,归口监督单位又多,往往一个人要对应监督多个单位,监督力量明显不足。此外,个别县市区党委在纪委派驻机构改革中的政策理解把握上出现偏差,甚至下发文件撤销基层法院内设监察机构。综合来看,目前中基层法院来自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力度明显弱化。

司法体制改革总要求是法院去“行政化”、去“审批化”、去“地方化”,法官队伍将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指构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将审判权力下放到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由员额法官作为主审法官组建审判团队,带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对案件独立审判,对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负全责。

司法层面上的审判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功能在于纠错;纪检监察层面上的监督可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重在问责,通过纠风问责倒逼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审判权执行权运行机制的重塑,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监督管理新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中。当前涉及法院的群众投诉仍然居高不下,少数干警、个别领导干部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想信念严重滑坡,廉洁司法意识缺失,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伴随着法官手中权力的增大,其潜在的廉政风险可能导致的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将给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损害,更彰显完善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监督管理新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少数法官不能正确认识审判权执行权的性质,片面推崇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片面理解为“审与判的统一”,而不是“权与责的统一”;也有部分法官不能正确对待独立审判与内外部监督的关系,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以案多人少业务工作重压力大为由柔性回避监督,不愿主动报告工作;还有个别院庭领导囿于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甚至放弃了对法官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导致法官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廉政风险大大增加。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事前事中监督目前还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也囿于不得插手具体案件,不敢主动作为,基本上处于监督缺位状态;对事后监督也仅仅依靠信访举报和移交的问题线索,缺乏工作主动性,在错案追究认定程序中也普遍缺位,情况不明信息不畅导致责任追究难以落实。

二、把握中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站位

1.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人民法院是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能机关,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要切实增强“四个自信”,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全力筑牢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防线。

要牢牢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体现在法院各项工作中。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法院干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引导法官正确认识党的绝对领导与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辩证关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湖南省委九项规定、衡阳市委十项规定等制度;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之以恒整治“四风”;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人民法院干警队伍。

2.完善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监督体制也在发生深刻变革,严密规范的党内法规和各级审判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交织成立体的网络,在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同时,规范和约束着司法权的运行。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监督管理,在监督制度和监督方法上都有不少创新。如重新评估合议庭、主审法官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探索建立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机制,完善合议庭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防止合议庭成员因长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引发腐败窝案;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类型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狠抓制度执行,对审判、执行、司法鉴定、司法拍卖、选人用人、管钱管物等重点人员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实行重点监督;认真落实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对审判业务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指导,促进党内监督、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与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有机结合;督促法院干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廉政制度规定;积极探索对法院干警“八小时之外”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督促法院干警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严格重大、复杂、敏感和新类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与法官等级相匹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若干意见》等文件,坚持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3.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对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全覆盖、各级纪委驻法院纪检组的职能扩展有待尽快落实。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中,解决好《人民法院监察条例》的法律适用和法院内设机构监察部门的保留或更名、职能调整等,才能使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探索中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路径

1.将法院“关键少数”外延至员额法官,细化院庭长对员额法官的监督责任,防止监督缺位。实行员额制后,员额法官占法院在编人员的39%左右,就是这些员额法官承担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监督和制约审判权执行权,必须抓住这个关键少数,才能抓住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廉洁司法的“牛鼻子”。

员额制改革后,院庭长不再对具体案件听取汇报和审批,但院庭长仍需对所分管的员额法官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伴随着员额制改革发生重大转型,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院庭长通过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类型案件,发挥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其二,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指导监督作用;其三,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与落实院庭长监督把关责任相结合,缩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制定院庭长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对院庭长履行监督指导工作的考核,促进院庭长监督责任的落实。

2.建立异常数据自动预警机制,强化事前事中监督。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科技化的最新成果,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与人民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有全程可控制、节点可查询、闭环式运营的全程留痕、无法更改的优势,建议在“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升级设计异常数据自动警示系统,对案件从立案开始到执行终结的异常情况自动报警,使监督工作自动化、智能化、常态化,从事后监督向全方位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和网上监督转变。

3.试行主动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工作等制度。纪委派驻机构改革后,驻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主动作为,以问题为导向,对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情形进一步审查,对一些轻微违纪行为,及时抓早抓小,以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提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先后试行了《关于落实主动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工作制度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明确了事关人、财、物和审判、执行、监督管理等应该备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事项,要求负有监督责任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裁判庭、立案信访局、政治部等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司法巡查、审判监督、执行裁判及其他相关工作中,针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主动履行报告责任,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4.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事后监督惩戒追责的职责分工。“教育警示千次不如问责一次。”要以错案责任追究为抓手,完善错案移送评查、错案移送备案、错案责任说明、错案责任追究和试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错案责任认定等制度,结合以违法审判惩戒为基础的员额退出机制,使动态的员额法官体制一直保持着活力,促进公正司法和廉洁司法。法官惩戒委员会原则上只负责错案认定和责任划分,形成对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意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则应继续负责法官违纪案件调查取证以及对法官以外人员的调查惩戒工作。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改革推进到今天,比认识更重要的是决心,比方法更重要的是担当。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对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产生了深刻而又深远的影响,必须以全新的理念、全新的视角,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的监督工作新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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