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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11 201 出版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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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改革法院: 凸显“三个功能” 构筑“三个优势”

访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秋良

文 | 本刊记者 杨帆

在新时代下,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诞生的新型改革法院,共同面临着“改革再出发”、进一步增强改革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影响力和话语权的挑战和使命。那么,新时代下的新型改革法院该如何实现新作为?带着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新时代 新作为 推动新型改革法院高质量发展”研讨会的主办方之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秋良。

《中国审判》:王院长,您好!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 新作为 推动新型改革法院高质量发展”,那么“新型改革法院”该如何界定?

王秋良:作为新型改革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与其他普通的行政区划法院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性。从职能履行的角度看,定分止争是法院的共同职能。但是,在案件管辖范围上,新型改革法院都实行特殊类型案件集中管辖,而不是按照地域管辖各种类型的案件。从改革任务的角度看,新型改革法院与其他法院一样,要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任务,同时,各自又承担了新型法院的改革试点任务。

《中国审判》:为什么要提出“推动新型改革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命题?

王秋良:提出“推动新型改革法院高质量发展”这一命题,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基于对三年发展成果的清醒认识。上海三中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三年来,我们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取得了一些发展成就,实现了三年“小考”预期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突出表现在案件裁判和改革成果的影响力还不够,突破性、标杆性的案件裁判和改革成果还不多,改革的成效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新型改革法院作为先行先试改革试点的价值还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

二是基于对中央顶层设计的深刻把握。三年来,我们按照中央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的定位、职能作出的规定,着力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形成了一些制度经验。但是,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探索避免诉讼“主客场”、更加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司法权威等方面,离中央要求和人民期待还有差距;作为知识产权法院,在创新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更加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方面,离中央要求和人民期待还有差距。

三是基于对未来全面发展的坚定信心。新时代要有新作为。新型改革法院是这个时代的宠儿,三年的发展仅仅是在成长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为了法院长远之计,我们更需要坚定信心,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贯彻中央决策部署。

《中国审判》:新型改革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目标是什么?

王秋良:我们认为,无论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还是互联网法院,新型改革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目标可以确立为: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规则和引领社会价值三个方面。

(一)凸显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法律适用统一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律功能价值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跨行政区划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特殊类型的案件,既有利于内部统一裁判思路、统一裁量标准,也有利于向社会传递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强有力的信息。作为中级法院层面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发挥中院的审判业务监督指导职能,统一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但是,这并不表示作为基层法院的跨行政区划法院(铁路法院)就没有这个功能。特殊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本身就是蕴含了对一类案件裁量标准统一的内在要求。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更是可以通过发现影响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区域差异等问题,推动影响因素的解决,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凸显确立裁判规则的功能。新型改革法院集中管辖特殊类型案件,这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往往是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的案件。通过个案的审理,就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明确观点,形成典型案例,这就是裁判规则;通过对类案的分析,提炼裁判的思路、方法、标准,形成裁判指引,这是更高层面的裁判规则。对于新型改革法院来讲,类型化的案件管辖,更有利于发现问题,更有利于通过打造精品案例来解决问题,确立裁判规则。特殊案件的集中管辖,也会促使社会公众和相关群体更关注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更关注法院裁判规则的溢出效应。

(三)凸显引领社会价值的功能。新型改革法院集中管辖的特殊类型案件,往往是社会生活领域中比较受关注的案件,也是对经济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比如环境资源类案件,通过案件的裁判可以促进环境保护规则的树立和保护意识的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审理,可以彰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中国审判》:您认为实现新型改革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路径是什么?

王秋良:首先,构筑队伍精锐优势,全面激发每个人的能量。

精锐要体现在政治的坚定。要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牢牢绷紧意识形态这根弦,防止在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中,陷入西方错误的政治观点,或者无意间成为被西方利用的工具。政治建设不仅要抓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也要抓法院的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就没有工作上的三个效果的统一,就可能在具体工作中犯政治上的错误。精锐要体现在本领的高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面对新时代的挑战和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具备“八个本领”,这也应当成为对全体法院干警的要求。精锐要体现在作风的过硬。作风过硬,放在推动新型改革法院高质量发展的语境下,就是激发干警都能有主动作为的良好精神状态,鼓励有亲民、为民、爱民的情怀,确保每一位干警在廉政纪律方面都不掉队。

精锐要体现在文化的融合。融合不是统一,是减少摩擦,是协调发展。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更好释放队伍活力。其次,构筑管理精准优势,以良好质效检验改革成效。

精准要体现在管理的科学。法院的审判管理,要符合法院工作的特性。这其中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特殊案件集中管辖的审判规律,符合不同案件、不同审理模式下的规律。

精准要体现在管理的规范。要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结果干预向程序约束转变,从内部运行向公开留痕转变等。同时,要充分发挥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在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规则和引领社会价值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典型案件,精心组织打造典型案件,着力推广典型案件。另外,要规范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强化法律适用统一和重大案件上下联动管理。

精准要体现在管理的高效。要充分利用各种管理平台和管理手段,促进审判效率的提升。其三,构筑案件精品优势,提升法院影响力、公信力。

精品要体现在案件公正裁判。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要处处体现精品的水平和标准。比如文书的格式、格调和格局问题。当下,文书的格式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但是文书格式不统一、文字表述不规范的问题还大量存在,需要下力气加以改进。

精品要体现在典型案例打造。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要靠打造。我们打造典型案例、精品案例,既要下决心、下力气,更要关注案例的品质,关注案例背后的理论价值、社会价值。

精品要体现在案例推广效果。案例的价值在于传承、在于共享、在于普遍知晓和运用。新型改革法院的案例工作,还承担了提升影响力、话语权的重任。我认为,能够确立裁判规则和引领社会价值的案例,就是有价值、高质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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