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8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11 201 出版日期:2018-06-15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人出庭是正当程序的必然体现

文 |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郭烁

blob.png

2018517日上午9时,众所瞩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下午1720分许,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笔者认为,本案庭审的最大特点在于充分保证相关证人的出庭,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实现了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辩辩论在法庭等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具有贯彻审判正当程序的标本意义。

案发伊始,本案便因行为人莫焕晶的卑劣动机及其引发的巨大社会危害引起各界巨大关注。而本案的审理过程更是一波三折,一审开庭27分钟后,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便中途离庭,庭审被迫中止。此消息一出,网络上更是舆潮汹涌,社会各界看法不一。党律师的中途退庭,究其原因,是试图以此要求法庭允许物业、消防人员出庭作证并尝试引导庭审直面物业和消防在本案中是何角色这一问题。正如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刑事不仅是对当事人罚当其罪的惩罚,还要挖掘造成案件背后的不好的因素。具体到本案,指的就是物业、消防,到底物业和消防在本案中是什么样的角色。”

党琳山律师中途退庭的举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开始围绕消防、物业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这一问题争论不休。法庭对此作出回应: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传唤了火灾扑救的消防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二审的法庭辩论阶段,物业、消防的不完善是否足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成为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案件的事实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法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应以证据作为基础。审判实质本为审判者在内心进行的犯罪事实之重构,法庭应尽可能以“亲身经历”的方式感知证据,否则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皆难以判断。证据作为一种材料,在应然面有着具体的表现形式:对实物证据而言,物证应当是可供辨认的物体,书证应当是可供阅读的文书。就言词证据论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应当是可供对质的言词。脱离于本性之外的证据,法官便难以实现对证据的感知与事实的重构。

上述原理在诉讼理论上被称为“直接审理原则”,该原则最关键的部分就在于坚持出庭证据的原始性,禁止证据的替代品出庭。然而,出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制并未确立严格的直接审理原则,导致大量证据替代泛滥于庭审,并最终作为了定案根据。这种“替代品允许主义”导致最为严重的后果即为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赋予庭前证人证言以证据能力,通过当庭朗读的方式使法官了解证据,而法官在听取朗读后即可将该证言采信为定案根据。很明显,在证言朗读的法庭调查模式中,被告人、辩护人很难有效对证人证言予以质证,这既无法有效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从而贯彻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无法使审判者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从而对证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

本案一审中,辩护人党琳山认为由于物业、消防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因此申请物业人员、消防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法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驳回。诚然,根据该款规定的表述,当法庭认为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无重大影响时,出于对诉讼效率的考量,可以拒绝当事人申请。但是,在本案一审最终将物业人员、消防人员的书面证言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即有待商榷。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为解决量刑争议,传唤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庭审中,消防员陈述了案发当时的情况,接受了辩护人关于进入现场的过程、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遇到一女子要求跟同上楼、是否向保安了解房内被困人员情况、所接到的救火指令内容及与指挥部的沟通过程、有无了解房屋内部结构、救援方案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陈述了案发时消防设施的处置情况,就辩护人对其职责范围、接到着火通知到达现场后了解的情况、带领消防员到泵房查看的时间和过程、案发当时消防泵处于何种开启状态、案发当时小区消防车道的状况等问题予以回答,并回答了检察员查看泵房的情况、为何案发当天消防泵处于手动开启状态、当时指示工作人员对消防泵的操作过程等问题。此外,法庭还依辩护人申请调取或补充收集的案发小区“蓝色钱江”二期物业规划、产权性质及消防验收等证据材料,诉讼各方均无意见。可以看到,通过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公诉人皆对其证言展开了充分的质证,使得案件中关于消防、物业的责任问题显得更为清晰,而被告人应有的程序性权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此亦为正当程序的贯彻,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应然要求。

本案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辩方申请要求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定罪并无影响;而仅就量刑来看,即便消防、物业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在本案中亦难以成为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一审法院之所以拒绝辩护人的证人出庭申请,原因可能即出于此种考量。但是,虽然证人出庭承载着发现真实的功能,但从正当程序的角度考虑,证人出庭亦是被告人有效质证、辩护人有效辩护的基础,具有某种基本权利范畴内的价值。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皆将与证人对质的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载明:“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被告都有权与证人对质。”这表明了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而证人出庭,也应被视为法治内的“正当程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要构建实质化的庭审程序、实现审判程序的完善,就必须保障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得到解决。莫焕晶放火、盗窃案的二审庭审贯彻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应有意涵,对今后我国的刑事审判尤其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