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磊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下发《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实现了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通过制定《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行权主体、行权内容、行权程序,解决了院庭长“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确保法官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质量不断提升。 牢固树立应该管理、敢于管理的理念 司法责任制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于院庭长而言,对于自身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承担责任,由此就可能导致院庭长形成不能管、不该管的错误认识。为此,成都中院从思想认识层面入手,纠正院庭长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对审判监督管理的错误认识。 (一)司法改革相关制度规定要求院庭长必须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该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二)司法责任体系要求院庭长必须管理 案件出了问题、差错,首先是法院的集体责任。社会舆论主要关注是哪个法院判的案子,而不会关注是哪个法官判的案子。其次是院长、庭长的领导责任。最后才是法官的个人责任,这里的个人责任仅限于错案,错案中又仅限于几类特定的情形。因此,当案件出了问题、差错,集体责任、领导责任、个人责任除了顺序外,外延也不同,存在逐级缩小的关系。 (三)法院队伍建设要求院庭长加强管理 当前法院的领导干部对干部管理、廉政、信访、维稳、安全等都是“一岗双责”。这里的“一岗”就是法院领导本身的岗位职责。“双责”就是法院领导干部应当对其主管、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主管、分管部门人员在办案业务工作方面和党风廉政方面出了问题,作为领导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切实将院庭长管理内容明晰化 (一)按规定管理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院庭长可以主动过问的个案,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的有四类:一是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是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三是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规定了五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类案件基础上,增加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行为的案件”。(二)对管理案件的再细化 对司法实践而言,需要将案件具体化、清单化,让概括性的规定“落地”,具有可操作性。以成都中院的刑事案件为例,将此细化为九类案件:死刑案件、无罪案件、被上级法院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被纳入督办的大要案、新类型案件、拟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含舆情)的案件、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或本院已经形成的类案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可能引发信访维稳的案件,前七类是“硬标准”,后两类是“软标准”。 夯实“三阶段四层次”管理,确保管理落地落实 为全面加强院庭长对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成都中院构建了“三阶段四层次”管理法,将院庭长对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承办案件、合议案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案件评查四个层次进行管理。 (一)直接承办案件 目前法院的院庭长大多是从办案业务骨干中选拨出来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就应当发挥专业所长,深入到案件中,通过办案来管案。例如成都中院郭彦院长审理的宋某某故意杀人案,被评为全省优秀庭审,现在已经成为全省法院网络教育平台的课程内容。通过院庭长的个案审理,实现了院庭长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一种庭审方式的类型化管理和示范。 (二)进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 当前法院的案件总量很大,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案件也很多,但是作为院庭长不可能通过主动承办案件解决所有的监督管理问题,需要通过参与案件审理来进行监督管理,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和改革精神。 (三)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 对于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类型,成都中院出台的《专业法官会议规则》采取了列举加兜底的规定方式,把想管、要管的案子都纳入了行权范围。对于专业法官会议提供的咨询意见,如果出现合议庭不采纳,院庭长又认为合议庭的处理意见确有错误时,院庭长可以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开展案件评查 通过对被改发的案件、引起信访和被举报的案件进行评查,运用评查结果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2017年成都中院重点评查案件231件、裁判文书187件、庭审166件;2018年第一季度,成都中院又对126件改发和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同时选取30件典型执行信访案件、9件三年以上未结案件(评查时已结)、5件疑似同案不同判的案件进行了评查。 管理难案提炼规则,确保管得过来 成都中院坚持院庭长管理难案中的难案,难案中的敏感案,同时充分发挥规则提炼功能,确保院庭长自己在承办案件、合议案件的同时,有精力、有能力实现对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 一方面,纳入监督管理的难案比例小、绝对数低。院庭长将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案件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做到应管尽管,不该管的不管,重点将难案管好、管住。就成都法院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繁简分流简案的比例是82%;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简案比例是75%左右,民事,行政案简案比例是52%左右。目前成都两级法院院庭长办理的案件比重在33%左右,按照中基层法院难案的比重测算,院庭长完全有精力把难案管住、管好。 另一方面,审判规则的提炼实际上扩大了管理范围。管个案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更是如此。从成都中院的实际情况来看,2017年与2016年相比,院庭长和审判团队中的负责人在示范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类案指导意见、调研文章等成果数量上都有显著提升,撰写的示范性案例同比增长200%;办理、撰写的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同比增长133%;撰写的案例指导与研究同比增长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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