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 囚犯重返社会诊所主任 Jessica K. Steinberg 编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季青法庭 董玫 当下,美国法院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时,不再聘请专业的诉讼代理人,而是由他们自己进行自我代理。此类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及诉讼经验而产生很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哥伦比亚地区法院采用建立试验法庭的方式,提出了民事法官角色转变的想法,并创新了司法行为新准则。 面对在案件中数量不断增长的自我代理类当事人,法院正面临着考验,因为这类当事人通常并未做好诉讼准备。哥伦比亚地区法院住房条件法庭探索出一个可行的模式,即在此类案件中,为提升公正性,法官应扮演什么角色。 越来越多的自我代理类当事人,给21世纪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官提出了挑战。近年来,在当事人出庭案件中,处罚妨害司法行为开始兴起,其已作为一个获得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然而,尽管目前对如何处罚妨害司法行为已经有一些初步标准,但进行积极适用的成熟先例依然少见,而且对于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法庭陈述时产生冲突,司法权应介入到何种程度也有较大争论。哥伦比亚地区法院住房条件法庭创建了一个试验模式,通过彻底改变法官角色,为自我代理类当事人提供便利,这在地方性全面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中也是十分罕见的。该地区法院的模式提供了一个例证,展示了地方试验的创新力量,拓宽了我们关于在一个多数当事人到庭的时代,民事法官能够并应该承担何种角色的既有认识。 原本应该由律师完成的对抗,如今却被自我代理的当事人取代,他们往往无法应对法庭中错综复杂的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为了应对民事诉讼体系中这一突变的现象,传统的诉讼方式近些年正在经历明显变革。值得重视的是,为了强调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司法行为示范法典》在2007年增加了第4条注释,要求法官“帮助到庭当事人,确保充分、公平地听取其陈述”。另外,最高法院曾经在“Turner v. Rogers,131 S. Ct.2507(2011)案”中,也考虑转变审判人员角色,要求法官对藐视法庭的民事当事人加以引导,主动询问案件事实和呈堂证据。这种司法行为转变反映了一个日渐增长的共识,即法官在追求公正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这种新的司法行为规则目前已经被适用,并扩展到将近20个州。在很多司法管辖区中,法官已被明确授权释明基本事实和证据要求、调整程序、解释术语、推荐法律服务者,以及询问当事人“中立问题”。而“Turner案”从宪法维度为一种道德观念的完善增加了分量,即在律师缺席时,法官应承担更积极的角色来完成必要程序。这与“一个公正的法官应该被动”的格言正好相反。 有一点需要重 点 强调,虽 然“Turner案”和《司法行为示范法典》将法官重新界定为实现公正的关键因素,代表了一种观念转变,但这种观念指引仍是框架性的。在社会安全利益领域,通过习惯法和判例法建立起一套积极有力的裁判标准,与之不同的是,几乎并没有上诉判例法以“Turner案”或《司法行为示范法典》为基础,来进一步阐释法庭中司法妨碍行为的合理界定问题。在不同情境下,法官被允许拥有多大的“自主性”,法官自己也面临困惑。举个例子,第二巡回法院的一个法官日前在审理一桩涉及歧视劳动者的案件—“Floyd v. Cosi,Inc.78 F Supp.3d 558(E.D.N.Y.2015)”时,因询问当事人其诉讼请求中是否含有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事项而自觉不适,主动申请回避。尽管这一案件出现在联邦法院,但由于法官不确定什么行为符合宪法和道德要求、什么行为宪法上不予认可,故而类似案件在州法院也时常出现,只是没有被报道出来而已。 与其期待上诉法院对新的司法标准进行细化完善,由地区法院通过建立可修正、可评估、可复制的司法模式来进行试验,目前正当其时。地方试验在妥善完成并经过评估后,可以引领一种新的司法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Turner案”以及《司法行为示范法典》所提出来的原则,同时还能发展为可复制的、可适用于其他法院的行为标准。即使最不济的情况,地方试验也可以确定自我代理类当事人在法院参加诉讼时将面临的法律和事实问题的基本范围。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地方试验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实现路径,进而能够满足地区法院法官和当事人的需求。 哥伦比亚地区热衷于各种类型的地方司法试验。2011年,该地区就建立了一个特别的法庭—住房条件法庭,专门处理涉及房屋居住方面的诉讼请求,被这个法庭的首批法官们戏称为“修复”法庭,专门搞定“房屋修理工作”,而且设立目的就是满足自我代理类当事人的需求。这个法庭最具创新之处在于司法作用的强化。具体而言,这个法庭的法官承担了三个全新的职能:他们向当事人全面发问;通过法庭任命的调查员来调查房屋情况;不断组织听证直到确属违法之处被修缮完毕。除极少量当事人私下和解的案件外,在这个法庭的每一个案件都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法庭调查的法律事实集中在住房条件类诉讼涉及的相关问题上,包括承租人主张的房屋违法之处,房东拒绝修缮房屋的理由以及双方有关房屋质量和修缮时间的任何争议。一份清晰的自助式诉状有助于法官整理案件事实,就像在“Turner案”中那样,法官在开庭前,可以从承租人的诉状里获取相关信息。自助式诉状表格通常是以非专业的语言写就,承担着双重功能—既告知当事人法律要件,也对可以证明法律要件的各类事实予以例示。举个例子,表格提示承租人明确其以何种方式通知房东房屋存在瑕疵条件:是通过语音信箱留言还是当面告知?同时,表格列明所有可能违反住宅法的行为,请承租人对其所住房屋符合标准条件的方框打勾确认。 在初次开庭时,承租人与房东都需要回答法官提出的一些问题,之后,法官会为承租人的房屋指派一名独立调查员。该调查员受雇于哥伦比亚地区,只是被指派给法院专用。在双方就房屋是否需要必要修缮存在事实争议的案件中,调查员赴上述房屋勘察,判定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在公开庭审中向法院报告其调查结果。住房条件法庭的法官高度重视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可能会指派调查员多次去房屋进行勘察,以解决不断发展的条件争议。独立调查员如同法官的左膀右臂,助其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减轻了自我代理类当事人调查和举证的负担。 作为该法庭最后一项全新定位,法官在房屋修缮的强制执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住房条件法庭里,案件在责任明确后仍未结束。法官会定期安排听证—一般按月进行,以监督房东进行修缮,并解决任何可能导致修缮中断的问题。房东如果在履行修缮房屋的义务上有良好的信用,那么他们可能在时间上得到一些宽限;反之,如果他们在再次回到法庭之前怠于履行修缮义务,则可能面临一些不同形式的制裁,例如减少租金或者按日计算罚款。在该法庭里,除非当事人双方撤诉或者一方已经彻底完成房屋维修,否则法官会等到当事人完成房屋修缮之后才结案。 地方试验推动了“Turner案”和《司法行为示范法典》确立的准则,使其具有可诉性。经哥伦比亚地区司法行为法授权,住房条件法庭的法官能够在处理案件时改变程序、向当事人主动发问以及使用非专业性的语言。住房条件法庭模式对“Turner案”和《司法行为示范法典》的突破还在于,它增加了一个中立的调查员帮助法官形成精确的事实判断,确保法律救济得到执行。通过这些措施,住房条件法庭既与现行行为规范相契合,又适当强化了现行规范,使其能更好地应对自我代理类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需求。 在确立新规则的过程中,住房条件法庭的很多举措被证实是行之有效的:首先,经独立调查员调查,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承租人的诉请具有正当性,这就澄清了一种假说,即为自我代理类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法庭可能会导致大量滥诉。其次,经独立调查员核实确属违反住宅法的,我们认为可能需要法院给予法律救济的案件,最终80%是自行解决的。最后,住房条件法庭显然在过程和结果上达成双赢,相较于无人代理的承租人,那些有代理人的承租人并未取得更优的诉讼结果。尽管住房条件法庭审理案件平均用时并不短,基本需要将近五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修缮,但与其他民事诉讼相较,这样的审理期限也并不出格,尤其该法庭还需要完成责任认定与强制执行两个诉讼阶段。 虽然地方试验模式早在2011年就已启动,并且在一个规范的程序框架下运行,法庭的成文规则也已被广泛采用,然而对地方试验模式的批判声音一直都存在。而且,在此模式下,当事人很容易消极面对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可能会对法庭程序正义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这种模式也会给当事人带来时效负担,他们可能需要一次又一次到庭主张权利或提出抗辩。最后,住房条件法庭还有一些限制条件,仅限于要求修缮的承租人,房屋已损毁的不在其列,且要求承租人尚未被起诉腾退房屋。尽管这个法庭存在各种缺陷,但它的出现还是为法院在应对令人恼火的非专业诉讼方面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范式。 那么,其他法庭应该如何复制住房条件法庭的先进经验,又应当通过怎样的调整使新规则能适合自己法庭的自我代理类当事人呢?毕竟有些法官可能会认为,住房条件法庭的模式并未经“Turner案”或《司法行为示范法典》法条明文确定,也未被任何关于出庭当事人行为指引的正式规定所认可。尽管在有些情况下,积极司法模式是符合道德和宪法的,但允许与禁止之间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 法院在构思和实施试验性改革蓝图时,一个思路是利用《司法行为示范法典》中关于“解决问题”的独立条款。法典规定,如果法官在主持一个“解决问题”法庭,当地方规则对某一司法行为系特别授权而非仅仅不禁止时,则该法官的行为可以免受《司法行为示范法典》的规制。法典将毒品案件法庭明确界定为可依据地方规定规范非传统司法行为的法庭,但并未将地方试验限制在刑事领域。事实上,无论对于民事法庭与自我代理类当事人重构司法契约而言,还是对可能行之有效的试验模式而言,上述“解决问题”独立条款均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对地方试验的评估能够得到这些法院的一致认可,就很可能有更多的机会推广和复制这种优秀的实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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