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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3 193 出版日期: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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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件的判决书更应成为典范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判决书评析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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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获得广泛的肯定,判决书被媒体誉为“法与情的完美结合”“有情感的判决”等,由此为热点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提供可资参考的范例。

一、牢固坚持证据裁判,全面认定案件事实

重大、热点案件在庭审中往往会呈现多方面的“事实”,其中既有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也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的“事实”,在有被害人出庭的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还会存在被害方陈述的“事实”等。这些“事实”既有客观属实的,也有与实际出入很大甚至完全虚构的;彼此之间既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大相径庭,等等。这就要求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牢固坚持证据裁判的立场,“始终靠证据说话”。

于欢案二审判决特别注重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一方面,立足于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五方面证据,客观地还原本案的案情。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明确予以认定,对无证据支持以及与在案证据不符、无关的事实主张则果断不予支持、不作事实认定。另一个方面,坚持对案件事实全面认定、表述。二审判决书指出,认定事实不全面是原审判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原判仅仅认定了案发当天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经过,但未能查清也未能明确认定之所以引起该案发生的“前因”及相关背景因素。事实上,案发前被害人杜某等人在吴某、赵某纠集下多次实施骚扰于欢之母苏某的正常生活、干扰源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苏某一方也曾拨打110、市长热线等求助,但吴某等人的行为未能受到有效制约并变本加厉,以致最终引发此案。该事实、情节不仅是认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事实基础,也是判断于欢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进而对其适当量刑的客观依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不够全面的问题,二审判决重点叙述了被害人杜某一方“辱母”的具体言行、于欢持刀捅刺四被害人的详细经过和杜某被救治的具体情况等社会关注的重要事实,并全面认定了双方高息借贷经过、案发前被害人杜某等在吴某、赵某纠集下多次实施的逼债行为等事实、情节等。全面认定和表述案件事实,不仅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为裁判论理和定罪量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充分反映各方意见,聚焦争点公正评判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用了相当的篇幅、详细地表述参加诉讼的各方主体,包括提出上诉的被害人杜某的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以及被害人郭某、严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而且,判决书对各方的意见均作了精准概括,虽然本案诉讼参与人数量多、各自所提意见涉及多方面,但由于判决书制作者精心归纳、提炼,表述上做到了层次清晰,布局合理,内容清楚,丝毫不显凌乱。

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书对各方的意见予以全面的评判。第一,归纳诉讼参与各方的争议焦点。将各方的意见概括为“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刑罚裁量”“诉讼程序”四个方面,将控辩对抗的庭审特质充分展示出来,文书评判和说理更有针对性,条理也更加清晰、层次感强。特别是,这几方面也是人民群众关注和热议的焦点。通过概括归纳争点、疑点,也有利于直面矛盾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第二,坚持中立裁判立场,强化回应性说理。在提出每个问题后,首先摆出各方的争执性意见,然后进行评判,指明各自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是否采纳的确定性的评判意见。第三,评判各方意见时,紧密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情理等充分说理,强调以理服人。第四,针对各方在量刑上的不同诉求,并考虑人民群众对量刑的高度关注,专门、详细阐述刑罚裁量的具体依据。判决书综合分析了于欢行为的危害后果、于欢当庭不认罪、无悔罪表示和杜某侮辱行为及其对于欢情绪的影响、被害方过错、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法定、酌定从重、从宽量刑情节,十分清晰地阐释了对于欢过当行为的显著减轻处罚、判处五年实刑的具体理由。第五,针对各方争议的焦点,敢于审查,勇于发声,表明立场,突出地表现在对诉讼程序的审查和判断上。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亲属在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任职,可能干扰案件查办,应当排除相关证据、移送或指定管辖等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并立足于事实证据进行评判,不予采纳,等等。这种聚焦案件疑点、争点与难点,注重回应性说理的做法对裁判文书制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控辩双方争议大的热点案件的文书制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裁判严格依据法律,充分考虑社情民意

裁判不说理,无异于妄断。而对于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来说,强化裁判说理还有助于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于欢二审判决书非常注重说理,强调以理服人。

一是重事理,注重从生活经验逻辑出发作出评判。例如,从案发时于欢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认定于欢“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从被害人郭某系被背后捅伤等方面,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本案发生于“冠县这个不大的县城”,系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民间纠纷,认定其“与陌生人之间实施的类似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显有不同”,等等。这种基于生活本身的逻辑和理性的推论,容易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信服。

二是重法理。对本案认定于欢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涉及的不法侵害、特殊防卫、防卫限度等相关法律问题详加阐释、论证。

三是重学理。在分析于欢行为性质时既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又充分吸收了学术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新研究成果,将学理融合于其中,并力求丰富发展正当防卫的学术理论。

四是重情理。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对于欢及杜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客观评定,既从法律上判断,也从常识常情及伦理道德上分析。

从于欢案舆情发展看,最初引起社会关注的是“辱母”情节。在本案中,被害方实施的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于欢以外的第三人,即他的母亲。母子之情是诸多人类情感中最神圣、最纯真的,“辱母”对一个人的伤害甚至超过对自己侮辱所带来的伤害。如果侮辱他人母亲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罚,维护自己母亲人格尊严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必将引起人神共愤。一审判决恰恰未对此情节充分顾及、恰当评判,因此导致了社会不良情绪的井喷。二审判决基于维护天理人伦、顺应民意的考虑,明确指出:被害人杜某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某等人时难免带有报复杜某辱母的情绪,此情节“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

我国是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的国家,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法院裁判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自觉维护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伦理,做到遵循法度、顺应天理、合乎人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在此方面,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是一个典范。

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打造大众化的判决

本案发生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一审宣判后社会公众通过媒体等渠道也传达了多方面的诉求,除了呼吁司法机关明确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法律边界、充分考虑被害人实施的侮辱行为外,也希冀司法机关对高利贷与非法催收行为说“不”,并查明警察执法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等。这些诉求有的属于承办法院管辖范畴,有的则不属于。对此,裁判文书如何作出恰当的回应需要认真对待,既要依法积极作为,又不能擅自盲目乱为,要全面客观分析情况、依法审慎判断,以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审判决书对上述方面均作了积极回应和妥当处理。从法律效果看,本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在基本事实出入不大的情况下,改判无罪或缓刑不仅有违刑法规定及精神,也可能对司法公信造成消极影响,且无助于类案的量刑平衡。而判处五年实刑的法律效果最好。从社会效果看,引发本案有深层次的社会因素,其中高利贷、非法逼催债是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审宣判后舆论的焦点之一,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此类行为的痛恨。但是在国家立法未作出正式回应之前,司法如何作为需要考量。二审判决把通过侮辱手段进行催债定性为“严重违法、手段恶劣”,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则鲜明表达了法院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从政治效果看,在法治社会中,应当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有合法救济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纵容当事人采取非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就是把私力救济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其结果很可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本案的裁判必须平衡国家管理与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引导公民走正常渠道救济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此外,让人民群众理解、认同判决,还要考虑判决书的形式表达。判决书既是法院对特定个案裁判活动的书面记载,也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其价值不在于高深的理论,而在于蕴含其中的能被人们感受到的裁判规则和基本道理。判决书要为人民群众所接受,首先必须让人读得懂、看得明白,能领会其中传达的道理。纵观二审判决书,从文书结构到文字表述,从逻辑顺序到理据分析,都精心打磨,力求用通俗易懂、平实准确的语言,用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表达方式,说清裁判的依据和思路,讲明裁判的道理和规则。在裁判说理上讲究充分、透彻,在语言表述上追求准确、妥贴。例如,在评判“辱母”情节时,使用了“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与谴责”的表述,语气强烈,用语鲜明;对被害人亲属所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害人杜某某的四名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困难,又提出“可依法救济”,爱憎分明,既较好地贯彻了平等保护理念,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善意和温情,“判决有情感、有温度”,容易引人共鸣,由此也极大地提升了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可以说,二审判决书的相关表述都是字斟句酌、反复推敲的结果,其出发点就是为了打造一份“让人们能理解、能接受、能认可的大众化判决书”。这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刑事案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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