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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33 187 出版日期: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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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工资机制改革的 维度分析与路径选择

文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希婧

工资福利待遇是法官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现行《法官法》关于法官工资的规定自成一章,共有3条,116个字,其他关于法官工资的规定则散见于《公务员法》和各类规定、通知、意见中,没有明确、统一、系统性的规定。此次《法官法》修改也对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了修改,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款,即:“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从优。”

现行《法官法》已颁行20多年,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仍未落实,至今执行的仍然是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在现有的法官工资机制下,法官的工资水平与司法权威、法官工作强度并不成正比。另外,由于法院在行政级别上低于同级政府,法官所享受的实际待遇尚不如同级政府的公务员。

研究与借鉴域外优秀经验,对推于进司法改革有着重要意义。为此,笔者对域外法官工资机制进行了资料搜集和调查。调查发现,英国、美国、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等国,在司法经费上实行统一负责制,通过立法明确司法经费由中央(联邦)或州政府负责,不受地方控制;英国、德国、巴西、秘鲁、巴拿马等国,司法经费在财政支出中占比较高,许多国家已将法院经费必须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规定在宪法中;英国、美国还建立了法官薪酬委员会制度,负责法院法官、行政管理人员、法院职员、法官助理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事务。其中,英国、美国、俄罗斯、日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实行法官高薪制,法官的薪俸津贴等通常高于行政公务员;法国、德国等则实行类公务员制,法官待遇比照文官予以确定,但一般也高于文官。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一国或地区的法官工资制度与其法治状况和司法背景息息相关。虽然我国不能完全照抄照搬,但不少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

我国法官工资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司法特性、司法地方化以及当前司法公信力、法官职业化水平不高的现状息息相关,这些因素既是形成我国法官工资机制的主要原因,又成为了阻碍我国法官工资机制功能发挥的现实困境。司法地方化和公务员体系的双重桎梏是制约法官工资机制功能发挥的体制藩篱,司法经费配置不足及非市场竞争性的特质是导致法官工资机制运行不佳的经济制约。虽然我国司法经费每年都有递增,但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另外,法官群体的弱博弈力也成为了法官工资机制改革的先天不足。一直以来,法官群体在法官工资确定中几乎没有话语权,也很少主动参与协商。

由此看出,无论是从司法维度、市场维度还是职业群体维度,建立有序增长的法官工资机制均有其必要性。

从市场维度来看,我们以谈判博弈理论中涉及到的合作价值为基数,对法官工资水平进行重新调查与定位。以现有法官工资为谈判基础。如果以工资作为衡量法官在法院工作中的价值,那么法官对于法院的价值是工资G1。如果将法官放到整个司法市场或者更广泛的市场来衡量,假设仍然以工资作为衡量标准,则法官在其他司法市场中的价值是V,而最终谈判成功的工资是G2G2V)。如果工资G1小于V,就会产生合作的机会,也就是说,法官具备了向其他司法市场进行流动的动机和价值。如果要使这种流动不成立,应使G2G1,也就是必须提高法官在法院工作中的价值即工资G1。由此可以看出,在谈判博弈理论的设想下,如果要保证法官职业群体的稳定和综合素质的非外力性降低,重新定位法官工资水平是必然趋势,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无法逃避的话题。

从司法维度来看,对整个社会而言,公平正义的价值高于其他。国家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管理的职能,而“法律是通过法官之手降临人世”,法官的审判权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认法官职业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特殊性对于我国建立法治社会而言十分重要和紧迫。要削弱现行司法体制严重的行政化弊病,在法官待遇方面就必须建立独立于行政人员之外的法官工资福利体系,并逐步缩小法官之间经济待遇的差别,从而实现法官之间的真正平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阵痛,各类矛盾纠纷逐渐进入诉讼领域,使得法院案件数量呈现激增的趋势,法官的工作量也随之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随着立案登记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终身追责制等改革的不断推进,对法官工作质量和效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提高法官工资薪酬待遇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从职业群体维度来看,法律职业不但要在国家的干预之下维护其自主性并与国家权力共生,而且要通过个体或集体的行动来改变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乃至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也就是说,政治生态变迁必然引发司法生态变化,法官职业群体应通过政治参与和集体行动率先推动这种变化和发展。从法官参与工资协商的角度来看,这种参与并不仅仅是基于法官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是密切关涉到法官职业群体在政治体制改革甚至国家政治走向中地位与作用的重要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完善法官工资机制呢?笔者拟从宏观向度和具体设计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宏观上,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对法官工资水平的重新定位要根据现有国情下经费保障情况予以确定,不能冒进也不能过于保守;二是法官工资制度脱离公务员工资体系应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具体设计上应遵循三条路径:一是市场规律弥补之路径,法官的工资薪酬无法像法律职业中的其他群体如律师、法务那样参加市场竞争,由市场决定,因此需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弥补和完善。如,将法院人员经费先行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现独立预算体制,以及适当提高法院人员经费在中央财政预算中的比例等。二是司法权威补位之路径,分步骤地实现与行政级别相脱离的工资制度,确定以司法产品数量与质量为基础的浮动审判津贴标准。三是职业群体监督之路径。建立法官工资薪酬委员会,以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第三方职业评测机构为成员,成立法官工资薪酬委员会。委员会对各地区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此外,当法官工资薪酬保障遭遇法律所禁止情形时,可由法官工资薪酬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汇报,由全国人大向作出该行为的部门发出质询。

法官工资制度改革,不仅仅涉及法官的物质生活保障问题,而且与法官的社会地位评价、法官职业稳定以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问题密切相关。虽任重道远,但剑已出鞘,希冀正中靶心,实现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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