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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33 187 出版日期: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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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涅磐向生 处置落后产能

文 | 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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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关联企业程序合并重整,科学制定重整计划

煤化工集团五家企业呈四级产权结构,破产案件分属于昆明中院、曲靖中院及沾益法院三个法院管辖。在债权人对集团企业向各法院分别提出重整申请后,云南高院与相关法院研究分析了五家企业的内部关系和上市公司的保壳目标等情况,通过指定管辖将集团系列重整案件通过程序合并归集至昆明中院统一管辖,确保了企业集团重整工作的统一协调、系统处理和整体推进。在合并程序重整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单个重整主体与集团内其他重整主体、程序外集团企业的联动调整、有序衔接,遵循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各方利益平衡共赢的理念,制定出集团企业相互衔接、上下联动、具有创新性的重整计划草案,一体化解决了企业集团的挽救问题。

关联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合并有实质合并与程序合并之区别。实质合并是企业的合并,即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如实质合并重整或清算,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实质合并主要是以各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严重混同导致法人人格混同为适用条件。程序合并是案件的合并审理,体现为不同法院管辖的多个企业破产案件的并案审理、整体重整或破产,通过统一制定集团各企业相互协调衔接的重整计划乃至整个集团企业合一的整体重整计划,达到企业挽救目的。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适用较多,而对程序合并手段则不够重视,较少适用。由此形成了一些潜在不良影响,如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问题,对需要程序合并但尚不具备实质合并条件的企业强行实质合并,或放弃程序合并,从而影响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影响企业的重整挽救。

煤化工集团在程序合并基础上的整体重整,整合了集团所有资源,显著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同时保障了企业集团生产运营体系的完整与市场价值的保值。在统一重整程序的保障下,管理人科学制定了体现“自下而上”重整工作顺序的系列重整计划草案。系列重整方案考虑到煤化工集团和云维集团均为下属公司提供大量担保,而下属公司很少为集团提供担保的现实,首先使下属公司先完成重整,一方面在其部分清偿债权后,逐级减少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的担保债务(经过征询各担保债权人同意),未清偿的债权则通过担保关系由上级集团继续清偿;另一方面通过下级公司偿还上级公司的借款等债权,向上级企业输送现金、股票等偿债资源,解决了集团企业间债务和偿债资源不匹配、清偿时间错期等问题。实践证明,程序合并保障下的“自下而上”重整思路,奠定了煤化工集团系列重整案成功的基础。应当说,创新性地结合企业实际运用程序合并重整,是煤化工集团系列重整案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其经验值得借鉴。

二、地方政府鼎力支持,“府院联动”解决社会难题

煤化工集团企业的重整成功离不开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各方面的鼎力支持。云南省政府同法院之间建立起“府院联动”机制,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以不越位、不缺位的态度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积极落实政府的维稳属地责任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主动与法院协调解决重整程序中衍生的职工救济安置等社会问题,充分发挥破产法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省政府还积极协调解决了企业重整中的各种特殊难题,如清偿债务与经营资金的筹措、“债券平移”接盘人的引入、对省属国资企业债权人放弃现金清偿而以股份清偿的协调等,不计较一案之中的利益得失,以大局观从宏观上考虑并有担当地支持企业重整工作,维护了本省良好的金融与投资环境,这是煤化工集团企业能够重整成功的又一支柱。

法院在重整中组织专案领导小组,指派多名富有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确保重整程序顺利进行,作出有担当、有创新的重要贡献,包括在其批准的云维股份等企业的重整计划中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涉及股份划转和资产过户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重整企业或有关主体可向昆明中院申请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也是值得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反思与借鉴的。

三、上市公司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相衔

接云维股份是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和财务困境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面临暂停上市及退市风险。集团企业重整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是将上市公司的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序衔接,化解退市危机,并为集团企业清偿债务提供资源。为此,管理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重整计划草案。第一,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通过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案,由全体股东无偿让渡部分股票,用于清偿债权人,不仅增加云维股份的偿债能力,还向云维集团及煤化工集团输送了股票偿债资源。第二,根据偿债资源情况,针对金融普通债权与非金融普通债权制定不同的清偿方案。第三,在通过重整程序豁免债务,取得债务重组收益,化解退市危机的同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使两者密切衔接,保障企业挽救成功。

四、在地方政府协调下创新设计“债券平移”,化解债券危机

本案创新性地采用了以“债务转移”为理论基础的“债券平移”方案,在煤化工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前,通过省政府的协调,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平移至资信评级较高的另一家省属国资公司(该公司成为债券发行企业的债权人),使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解脱债券负担,避免发生债券违约,化解了债券刚兑的即期偿付压力和短期融资能力之间的矛盾,维护了云南省企业在债券市场的信用和声誉,赢得市场广泛好评。

此外,煤化工集团企业系列重整案在对部分企业采用债转股措施时,聘请财务顾问对股权价值出具评估分析报告,为合理确定股权抵债价格提供依据,并为制定煤化工集团经营发展方案披露充分信息,也具有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煤化工集团系列重整案件中,无论是法院、管理人还是地方政府都在法律范围内倾其“洪荒之力”以挽救企业,千方百计想把事情办成,而非百般逃避承担责任,不以法律无规定而束手不为,不以实践无先例而裹足不前,视野不限一事,努力不拘一格,正是有此之担当精神方能有诸多创新举措,方能有值得借鉴之经验问世。虽然每个重整企业的情况、背景与资源乃至政府支持力度均有不同,煤化工集团系列重整案中的某些方法未必能简单复制,但只要我们具备这种精神,秉承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以敬业之心努力求索,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普遍实施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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