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33 187 出版日期:2017-11-25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中院:开启“僵尸企业”出清快速通道

文 | 隋岳 范晓玲 摄影 | 罗伟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集中裁定受理104件“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其中,涉及广东省属企业15家、广州市属企业89家,注册资本金总额人民币3.48亿余元、美元1821万元、澳元560万元,首次以“竞争+打包+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选定管理人。这标志着目前为止全国最大规模“僵尸企业”集中进入司法清算程序。

广州中院通过集中裁定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选定审计机构、集中公告的方式统一推进,开启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快速通道,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简化程序  集中受理案件

目前广州市存有大量的国有“僵尸企业”。根据《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到2018年底,“僵尸企业”要基本实现市场出清、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企业退出机制更加规范完善的目标。广州中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优化配置资源、走出经营困境,帮助缺乏生机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是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广州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周焕然介绍,广州国有“僵尸企业”数量庞大,按照先容易后复杂、先集中后分散、先批量后个案的“三先三后”处理思路,推动“僵尸企业”分批有序进入司法清算程序,可有效避免收案激增冲击现有的破产审判力量。

同时,广州中院尽量简化审查流程,创新性地采取“少听证、减环节、作标识”的方式进行审查。“少听证”是指:对“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采取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为辅的方式。“减环节”是指:将该批“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审批时间尽可能压至最短,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外,合议庭作出决议后即可报批。“作标识”是指:对拟受理的“僵尸企业”清算案件加以特别标识,与普通案件区分开来,在报批时优先填报和审批。本批104件案件即是通过快速通道裁定受理的试水样本。

“‘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涵盖了立案审查、受理、终结等各个流程,从入口、通道、出口等不同环节进行把控,保障‘僵尸企业’平稳、快速、高效退出市场,盘活市场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广州中院院长王勇说。

创新方式集中选定管理人、审计机构

“僵尸企业”的司法清算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关键在于管理人。首批进入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的104家“僵尸企业”被打包成20个“管理包”,法院从入选的25家(5家备选)管理人中随机摇珠选定管理人。这是广州中院首创的“竞争+打包+摇珠”选定管理人方式。

针对“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特殊性,首先以竞争方式确定“僵尸企业”管理人的遴选范围,保障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有意愿、有能力参与“僵尸企业”的清算工作。再依照“僵尸企业”自身隶属特点以及案件承办人情况对案件进行打包捆绑,形成每个包含5个左右“僵尸企业”的整体“管理包”,以提高管理效率,形成良好的沟通、协调平台。

同时,广州中院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用了个人管理人名册,在竞争选拔时优先考虑执业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个人管理人,以个人参与、个人授薪、个人负责的方式充分发挥个人管理人的潜能,为培育专业、成熟的管理人队伍打下坚实基础。此外,广州中院还定期召开管理人工作座谈会,集中听取管理人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督察管理人工作状况。

为了提高管理人对“僵尸企业”的清算效率,广州中院集中选定审计机构,并创新采用“打包+摇珠”的选定方式。先对需审计的案件进行打包,再通过两次随机摇珠的方式选取审计机构,先摇中的为正选机构,后摇中的为备选机构。管理人须先与正选机构协商,未能协商一致的,可与备选机构协商,如管理人决定使用备选机构的,应提前报法院审批,并对放弃正选机构的理由加以说明。“这种方式可以让有参与热情、有工作思路、有成熟经验的管理人与经办法官高效对接,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更顺畅地开展工作,缩短‘僵尸企业’清算环节的弹性时间,提高清算效率。”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说。

分类处置集中出清“僵尸企业”“僵尸企业”

快速出清是快速通道的设立宗旨。广州中院设置了两条不同的“僵尸企业”出口通道。对于法律关系清楚、能够快速清算终结的企业,可以积极与税务、工商进行协调,帮助该类企业顺利办理注销手续。而对于存在大量衍生诉讼及其他严重影响清算进程事由的企业,经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僵尸企业”可退出快速通道,进入普通审理通道,以实现分类审理。

为保障“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取得实效,广州中院计划采取以下举措:一是成立办案指导小组。挑选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破产审判人员组成办案指导小组,破解审理难题。二是对接执行查控系统。推动破产审判系统对接执行查控系统,快速查询“僵尸企业”财产信息,提升工作效率。三是定期督导管理人。定期召开管理人工作座谈会,建立管理人工作档案,作为考评依据。四是加强府院协力配合。继续加强与国资、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处置“僵尸企业”的合力。五是设立表彰激励机制。组织评选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精品案例,予以表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裁定受理后随即就集中发布受理公告及清算公告。广州市国资委产权处处长罗子章看到法院将法律规定的弹性时间压缩至最短后表示,“广州中院设置‘僵尸企业’快速审理通道,能够快速释放‘僵尸企业’占有的生产资源,调整优化企业结构和社会资源配置,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