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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33 187 出版日期: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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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破产审判稳妥推进

文 | 叶炳坤

2015年以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为契机,紧密围绕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立足破产审判实际,以“223”即“建设两支队伍、构建两个平台、着力三项工作”为抓手,积极就审判机制建设、破产审判质效提升等方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共受理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111件,审结94件。先后审结了全省首起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首起危险品运输企业破产重整案、首起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案,受理了全省首起执转破案、首起台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案、首起跨地区集团企业重整案等大要案件。

两支队伍:夯实破产审判能力基础

—建立专业破产清算审判团队。2016531日,厦门中院成立民六庭,专门从事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指导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专门合议庭或法官负责破产审判工作,初步建立一支专业的破产审判队伍。民六庭先后培树、涌现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模范法官”“全省民商事审判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成立半年即被评选为全市“青年文明号”。

—强化管理人队伍建设。2015年初厦门中院率先在全省制定市级破产清算管理人名册。20165月制定出台《企业破产案件有关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实现对管理人名册的入册、动态管理、更新等工作的全程监管。推动成立全省首家、全国第四家市级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并指导管理人协会编制全国首份《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对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各项具体操作作出明确、详尽、规范的规定。

两个平台:营造破产审判良好外部环境

—推动、建立和完善破产审判府院协作机制。厦门中院积极与市政府及金融办、经信局、国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等行政职能部门沟通,利用府院对接平台建立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府院之间就破产审判工作及时通报、统一协调。

为解决“无产可破”“无产可清”的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判中的费用和职工安置补偿问题,厦门中院与市政府协商,由市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拨付300万元专款,设立市级企业破产及清算援助资金。

在市政府的支持下,破产审判人力资源“短板”也得到有效化解。厦门中院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为两级法院增添20名破产审判辅助人员,扭转了破产审判事务性工作繁杂、破产审判法官精力有限、人手不足的被动局面。

市金融办、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则与厦门中院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制定金融信贷领域重点企业名录和台账,对名录、台账内企业进行破产风险预判,提前建立预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金融债务重组工作,指导进行预重整。

—加强破产业务的研习、交流,推动破产法治宣传。2016年、2017年厦门中院先后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主办两届“厦门破产法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的破产法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进行研讨、交流,搭建了破产理论学习、经验交流和问题研讨的务实平台。同时,厦门中院通过在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刊登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发布典型案例,到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律师协会、银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商会开设破产法专题讲座等方式,推广破产法治宣传,改善各界对企业破产制度的认知。

三项工作:创新拓展破产审判方法和路径

—积极稳妥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厦门中院在全省率先开展执行转破产工作。民六庭与执行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执行转破产案件材料移送须知等规范性要求,建立执转破案件的甄别预审、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定人定期对接等工作机制,实现执行转破产案件审查、受理的常态化和规范化。2016年、2017年先后将涉及11家企业的580件、总标的超过15亿元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对仍具有重整价值的3家企业,厦门中院在转入破产程序后转入重整程序,维护困境企业生存机会。

—创新审判方法,提升破产重整审判质效。在福建高院支持下,厦门中院突破《企业破产法》管辖制度,以“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受理跨3个地市、涉及12家企业的集团企业重整案;在重整中试行“预重整”审理方法,在受理前指导债务人向债权人完整披露公司的经营和负债情况,草拟重整计划草案并由债权人进行初步表决后转入重整程序,仅用3个月审结1件涉及100余笔、近2亿元民间借贷的危险品运输企业重整案,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即实现经营盈利;尝试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将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保证债务责任纳入企业重整计划,在企业重整案件中解决企业股东、控制人的担保责任问题。

—加快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厦门中院在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时对案件进行繁简识别和分流,对“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和资产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破产清算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进行分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中,60%通过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运用简易程序仅用4个月审结1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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