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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31 185 出版日期: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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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让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权威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

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崔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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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热门的科技名词非“人工智能”莫属,这个已经存在了60年的技术领域因为谷歌的AlphaGo人机大战而声名鹊起。从过去的高不可及到今天的人人皆知,人工智能已经无处不在。AppleSiri、蚂蚁金服的刷脸支付、Google的无人驾驶车等都有人工智能技术的身影。可以说,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人工智能的未来可能像工业革命、互联网一样再次给人类社会带来颠覆性的改变。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已成为趋势。目前,上海法院积极推进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应用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推动大数据、“互联网+”到“人工智能+”的新跨越,促进上海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实践的同时,形成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理论与实践的认识与思考。

一、人工智能引入司法领域的理论认识与分析

(一)法律形式主义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法律形式主义肇始于古罗马,是一种凸显逻辑作用的法律思想,其核心主张就是坚信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的逻辑自足的概念体系,遵循三段论的推理逻辑模式,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而推导出裁判结果。根据这一理论,机器只要遵守法律推理的逻辑,就可以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尽管这一理论受到诸如“自动售货机”现象的批判,(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批判是指整个法律运作如同一台“加工机床”,只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就一定会产生确定的产品。)但从人工智能就是为思维提供机械论解释的意义上来说,法律形式主义对法律推理所作的机械论解释,恰恰为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提供了可能的理论前提。

(二)法律现实主义为推动人工智能模拟法官思维提供了理论支撑

法律现实主义是美国20世纪上半叶兴起的一场法律变革的运动,从反面对传统法律方法提出质疑,倡导法律方法必须把社会利益的衡量引入规范的法律论证当中。霍姆斯法官著名的格言“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正是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官主观能动性和法律推理灵活性的强调,促使人工智能研究从模拟法律推理的外在逻辑形式进一步转向总结裁判经验中的规律性和普适性问题,探求法官的内在思维结构。

(三)“开放结构”理论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提供了理论创新

法律形式主义过于机械,而法律现实主义又过于自由,会殃及法治要求实现规则治理的根本原则,并动摇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存在的基础。因此,折中的“开放结构”理论,既承认逻辑的局限性又强调其重要性;既否认法官完全按自己的直觉经验来随意判案的见解,又承认心证的存在。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可以进行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应用,一方面是将简易问题从疑难问题中筛选出来,运用基于规则的技术来解决;另一方面是将疑难问题先用非案例知识,如规则、控辩双方的陈述、社会常识来获得初步答案,再运用案例来比对,检查案件的正确性。“开放结构”理论既肯定了法律的形式理性,又维护了司法实践不断发展的旺盛生命力,使人工智能对优化法官裁判科学性、准确性成为可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研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的任务正是对这一理论最好的实践和诠释。

二、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应用的现状与实践价值

201779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人工智能新时代,我们不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且站在人类的“智慧之巅”。可以说,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了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助力司法体制改革,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其价值与意义十分重大。上海法院的实践充分体现了其价值与意义。

(一)辅助司法办案,提升司法质效

不论是在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浩如烟海的判例案卷以及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需要耗费司法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检索整理、分析筛选,而人的大脑认知和记忆能力是有局限性的。人工智能可以以其强大的存储、检索和分析功能,弥补人类智能和精力的有限性,极大地解放司法人员的重复脑力劳动,使其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时间从事更加复杂的法律推理、侦查判断、自由裁量等,大大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如上海法院建立了由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智能终端办案App、智能庭审系统、智能管理系统等35个子系统组成的“上海法院大数据审判辅助体系”,为法官办案提供了多元化、全覆盖、便捷式的智能化服务,日均最大访问量达1.8万余人次,已成为法官办案离不开的助手。

(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由于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差异,在统一执法标准时必然会产生一些差异,进而产生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利用人工智能,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对统一的推理和评价标准,使法官能得到类似案件的全部案例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程序规则作出裁判,减少司法的任意性,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促进司法公正。同时,由于人工智能没有物质欲望和感情羁绊,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和侵蚀,所以它能较好地排除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某些徇私舞弊、不公正的司法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如上海法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具有类案推送、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指引、量刑参考、法条推送等功能,根据在办案件的特征,为办案人员自动推送同类案例,自动匹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规范,对确保案件办案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三)服务群众诉讼,提升服务质量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而高科技是实现这一根本宗旨的重要手段。上海法院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将“人工智能+”植入12368诉讼服务平台,运用语音识别、自然语言理解、语音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与诉讼服务深度融合,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全方位、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的诉讼服务,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查询难、诉讼咨询难、联系法官难等诉讼难题。又如上海法院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建立了“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向全国律师开放,为律师提供网上查询、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等诉讼服务,律师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事务,极大地方便了律师执业,保障了律师权益。

(四)助力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科技让公正在便捷中实现。上海高院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充分运用自然语言理解、机器学习、图文识别等人工智能新技术,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庭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司法监督平台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二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互动式、智能化的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可评价。目前,上海法院已向社会公开了112个方面830个信息项,累计发布信息2.35亿余条,平台日均访问量4.05万余人次。

(五)构建大数据分析平台,提升决策水平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是科学决策的驱动力。上海高院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法院“新型司法智库”,依托司法大数据库,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集案件审判态势,民事、商事、金融、刑事、执行工作等多种审判大数据专项分析的智能分析平台,从海量的审判数据中分析发现审判规律,大大提升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知识发现能力和辅助决策能力,促进法院科学决策,提升管理水平,助力社会治理,推动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

三、人工智能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应用与实效

(一)上海高院敢为人先,承担研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的任务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开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是中央政法委交给上海高院的一项重要任务。201726日,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时任上海市委书记韩正等在上海高院调研时,明确由上海高院承担研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的任务(以下简称“206工程”)。这是把司法改革和现代科技融为一体,把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入刑事办案中的一项全新科技创新,在国内乃至全世界均没有案例可循,可见难度之大。

上海高院与上海市公安局、检察院密切配合,与科大讯飞公司合作,日以继夜、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研发任务。经过数月的努力(53日上线试运行),2017710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上海高院作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汇报演示,得到了与会者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讲话中指出,上海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启示意义”,“已显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在荆棘丛生的改革路上找到了突破口,应为他们的创新鼓掌喝彩”。

(二)“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技术原理

1.海量司法大数据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奠定数据源基础。在推进“206工程”过程中,通过建立刑事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包括证据标准库、电子卷宗库、案例库、裁判文书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库、办案业务文件库等子库,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信息资源(办案)共享网络平台,能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强大的信息数据资源支撑和保障。

2.深度学习算法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核心引擎。机器学习尤其是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的完善和迭代促成了人工智能与各个领域的结合。在推进“206工程”过程中,关键要建立起完善刑事案件证据统一适用标准,通过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使软件具有逻辑思维和经验判断功能。运用图文识别(OCR)、自然语言理解(NLP)、智能语音识别、司法实体识别、实体关系分析、司法要素自动抽取等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对公检法已积累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司法信息资源、办案经验的深度挖掘、剖析提炼、机器学习,以确定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和证据模型为基本遵循,实现对各种证据的智能识别、信息提取和逻辑关系校验等,以及时发现、及时提示进入系统的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标准不统一、办案程序不统一、证据中存在的瑕疵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等问题,实现防止冤假错案、减少司法任意性的目标。

3.强大的计算能力使“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更加多元。伴随云计算技术和芯片处理能力的迅速发展,可以利用成千上万台机器进行并行计算,尤其是图形处理器(GPU)、可编程专用集成电路(FPGA)以及人工智能专用芯片(比如GoogleTPU)的发展为人工智能落地奠定了基础计算能力,使得使用类似于人类的深层神经网络算法模型的人工智能应用成为现实。在推进“206工程”过程中,通过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系统可以具备证据标准指引、单一证据审查、逮捕条件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办案程序合法性审查监督、庭审示证、类案推送、量刑参考、文书生成、电子卷宗移送、全程录音录像、知识索引等多种功能,普遍提高办案人员水平。

(三)“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取得的初步成效

1.建立了大数据资源库。截至20176月底,上海刑事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已汇集1695万条数据。其中,案例库中的案例9012个,裁判文书库中的文书1600万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库中的条文948384条,办案业务文件库各类规范性文件(公检法)638件。证据标准库、电子卷宗库将随证据标准的制定及开发的案由同步更新。这些都为机器深度学习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

2.制定了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指引。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结合司法实践,上海高院聚焦常见多发、重大、新类型等案件,特别是当前社会的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先行选择了718个具体罪名开展证据标准指引制定工作,为办案人员提供了统一适用、简便易行、数据化、清单式的办案指引。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流程的不同要求,坚持完整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立案、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办案阶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证据标准指引,为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阶段提供了办案指引。

3.搭建了办案统一网络平台。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建立了统一的刑事办案平台,形成新的办案流程,消除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信息壁垒”,初步实现了刑事办案网上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4.试运行见成效。201753日,“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法院6家、检察院6家、公安机关13家,共计25家试点单位上线)。试点单位于51日起立案的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4个罪名案件,均进入该系统试运行。截至10月底,系统录入案件共计65件;录入证据20192份;提供证据指引3361次;发现证据瑕疵点48个;提供知识索引查询406次;总点击量达6.3万余次。

(四)“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发应用的价值体现

1.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切入点。通过建立统一的证据标准、规则指引,发挥软件系统的校验、提示、把关、监督作用,可以更好地落实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职责,更好地体现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2.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是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的重大突破。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诉讼活动中,把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数据化的办案程序,是一项全新的科技创新任务,开启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的先河,是01的突破。

3.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发挥了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指引、证据校验、审查判断等功能作用,确保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人权意识,倒逼办案人员从案件一接手,就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收集、固定证据,促进了办案质效的提升。

4.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克服了办案人员个人判断的差异性、局限性、主观性,提高了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科学性、精准性、全面性,防止了“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防止了司法的任意性,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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