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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31 185 出版日期: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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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兴未艾

文 |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齐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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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以“接近正义”为目标的民事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三阶段,并迅速与ADR运动汇聚为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潮流。在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30余年的曲折发展之后,面对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挑战,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也在探寻自身的经验和道路,出现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契机。时至今日,人民法院已成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力量,其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和相关政策既是对我国社会治理现实的理性回应,又与世界司法改革和ADR运动的潮流殊途同归。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中央部署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这项改革任务,带动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此背景下,五年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亮点纷呈,前景广阔。

2015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20154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眉山召开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提出了“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保障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新“三步走”战略,强调要加快推进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进程,在全社会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同时要积极推动六大转变,即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从单向输出向双向互动转变;推动诉调衔接对象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启动转变;推动诉调对接操作规范从零散差异向系统整合转变;推动解纷人才的培养从经验型向职业型转变;推动法院内部调解机制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这既是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十年探索之路的总结,也为我国未来法院附设调解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部署牵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从试点中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从探索中寻找纠纷解决的一般规律,从实践中更新理念和方法,从理论上丰富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问题。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先行调解原则的明确,眉山会议“新三步”战略的提出,厦门市、山东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的制定……一步步改革措施的落实,一个个改革成果的展示,标志着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初创走向成熟,从单一走向复合,从后台走向前台,走出了一条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务实稳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之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进行的制度创新为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66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如下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工作思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截至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已实现了两个重要跨越:一是从部分法院与调解等非诉讼机制对接的探索,升级为全国范围内受到各界普遍认可的制度体系;二是从法院缓解办案压力的“权宜之计”,升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人民调解组织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行业协会、商事调解组织等ADR机构在全国各地茁壮成长,在整个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起到了助推的效果。实践证明,我国法院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政策和实践,既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同时也顺应了当代世界善治之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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