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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30 184 出版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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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快判”机制提质效

以2017年上半年承德法院“轻刑快判”案件审理情况为依据

文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莉

近年来,为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提升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轻刑快判”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17年以来,承德法院创新思路观念,积极探索推行了以“领导重视、多方联动、快速办理、规范范围、简化程序、创新模式”为主要内容的“轻刑快判”案件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据河北全省法院“轻刑快判”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显示,承德法院“轻刑快判”与同期刑事结案比例为44.57%,居全省第1位,承德法院为轻微刑事案件快判提供了有益经验。

推行“轻刑快判”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轻刑快判”机制概念

“轻刑快判”机制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工作压力下,该机制为提升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质效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轻刑快判”机制的现实意义

“轻刑快判”机制是公正司法的要求。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被告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这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及时处理,比时过境迁再予以处理,会有更好的效果。

“轻刑快判”机制是效率的呼唤。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诉讼效率显著提高。审理期限的缩短,有效地减少了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现象,反过来又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成本。

“轻刑快判”机制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轻刑快判”机制正是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环境中,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简化、从轻处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同时也能使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及时作出反应,预防潜在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德法院“轻刑快判”案件审理主要成效

通过对2017年上半年承德法院“轻刑快判”案件进行的调查统计(见表一),表中数字反映出承德法院“轻刑快判”案件审理的基本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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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快判”结案比例高。2017年上半年,承德法院各类刑事案件结案总数为967件,其中轻刑快判结案数为431件,“轻刑快判”结案数占同期刑事结案总数比例为44.57%,居于全省第1位,远高于河北高院要求的“轻刑快判”程序适用率不低于同期刑事审结案件的30%

平均审理天数少。2017年上半年,承德法院“轻刑快判”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2.58天,《工作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审理案件,原则上在立案后14日内一审审结,最多不超过20日。”由于适用“轻刑快判”程序,庭审时间大幅度缩减,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高。2017年上半年,承德法院“轻刑快判”案件结案总数为431件,其中当庭宣判174件,当庭宣判率为40.37%;“轻刑快判”案件结案后上诉数为32件,上诉率为7.42%;检察院抗诉数为0件。

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背后是法官的不懈努力,“轻刑快判”案件大部分属于社会危害性小但不及时处理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为了真正将矛盾化解,法官会进行多方调解,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民间。

承德法院“轻刑快判”案件的实践探索

领导重视,多方联动。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承德中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以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的“轻刑快判”工作领导小组,积极与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沟通协调,保证在适用“轻刑快判”工作机制上达成共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对简单的刑事案件做到集中移送卷宗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由专人负责集中简化审批和集中起诉,司法局在5日内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大大提高了结案速度。为避免片面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办案效果,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既提高了结案效率,又促进了裁判标准的统一。

规范范围,快速办理。准确掌握“快速办理”案件的标准,做到案件繁简分流是启动“轻刑快判”程序的前提。“轻刑快判”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侵财案件,轻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妨害公务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案件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单一;(2)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反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4)涉及民事赔偿的,赔偿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或已达成刑事和解。

为快速解决民生诉求,构建轻微刑事案件“轻刑快审”工作“绿色通道”,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件、被害人及被告人情况,针对家庭、邻里、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社会危害性小但不及时处理容易激化矛盾的现实,积极与乡村干部、双方亲属及辩护人、代理人联系,多方调解,有效化解矛盾。大力构建巡回审判机制,针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尽可能解决民生诉求,实施巡回审判,把法庭开到百姓家。

简化程序,创新模式。在案件移送法院后,经阅卷,属于“轻刑快判”四类案件范围,在立案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启动“轻刑快判”程序。视个案情况通过口头、电话通知等简便方式,简化诉讼程序;在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诉讼权益前提下,有效缩短审判环节,提升审判质效。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对适用“轻刑快判”程序的案件不定期地随机进行评查,发现问题限期跟踪整改,确保每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轻刑快判”程序的优势和作用,在审判工作模式上,选任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专门审理,同时为其配备相应的司法辅助人员,共同组建以员额法官为核心,以司法辅助人员为基础的新型审判团队。新型审判团队实施庭审集中工作模式,即庭审前“集中审核立案、集中应诉送达、集中告知权利义务”;庭审中“集中开庭、集中宣判、集中送达判决”;庭审后“集中执行、集中法制教育、集中公开审判信息”。庭审集中模式的实施,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审判技能,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轻刑快判”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应增加适用“轻刑快判”机制的案件类型

《工作意见》并未穷尽一切类型案件及情节,公、检、法三家掌握的适用“轻刑快判”程序的案件罪名及情节并不统一,这就导致部分案件没有从源头上开启“轻刑快判”绿色通道,处于后续环节的法院难以适用“轻刑快判”程序。因此应适当增加适用“轻刑快判”机制的案件类型,统一公、检、法适用“轻刑快判”程序的案件罪名及情节,从而提高“轻刑快判”程序的适用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调查评估机构的合作与联系

“轻刑快判”程序适用以来,与司法调查评估机构沟通联动不够紧密,因此造成审时拖延的问题。司法调查评估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完成,偏远地区由于委托评估等文件在途时间较长,评估工作需要更长的时间完成。由于司法调查评估时间较长,案件无法在法定审限内审结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因此应加强与司法调查评估机构的深入合作,可以探索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由检察机关提前委托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在保证评估质量的同时,更兼顾效率。

(三)探索多元化庭审模式,统一收监适用标准

针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适用“轻刑快判”程序案件,被告人犯罪的同时也对自己的人身造成了损害,由于适用“轻刑快判”程序,法定审限较短,被告人身体状况并未恢复,这就导致被告人出庭及收监困难的情况出现。对此可以探索多元化庭审模式,灵活选择审判地点。对在押被告人探索适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对没有安装视频系统或者视频宽带不足的监所,直接在监所进行开庭审判,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同时应统一收监适用标准,针对被告人患有常见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况,法院可以经党委政法委协调并与公安机关取得共识,形成统一的规范及适用标准,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再犯的可能及社会反响强烈的被告人,开辟单独羁押场所。

(四)加强被告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设

“轻刑快判”机制推行以来,省市政法委、公检法等机关高度重视,督导检查,列入考核,对落实力度不够的机构或单位督促整改。可能存在部分机构或单位为提高“轻刑快判”程序的适用率,对被告人权益保障不够完善的情况发生,这种潜在的危险应该防微杜渐。因此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适用“轻刑快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制作专门的“轻刑快判”案件程序告知书,将适用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告人,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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