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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30 184 出版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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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引导民间借贷 防范化解融资风险

贵州省黔西南州法院关于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调研报告

文 |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唐宏

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随着市场经济加速发展与宏观政策深度调整,内生型融资活动不断活跃,大量矛盾纠纷随之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

(一)案件高位运行,金额越来越大。2015年以来,黔西南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534件,审结9849件,结案金额26.3亿元。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14%22%23%。其中2015年、2016年以及20171-9月,分别受理案件2171件、4270件、5093件,年均增长34%。标的金额分别为5.9亿元、10.3亿元和10.1亿元。

(二)借贷主体多元,纠纷关系复杂。传统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社会。参与主体一般基于亲缘、业务关系而直接借贷融资。现在的民间借贷主体由单一的城乡居民、街坊邻居、亲戚朋友逐步转向多元,扩大到私营企业、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担保公司,甚至公务员、教师等主体之间。主体多元化以及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的盲目、自发、隐蔽等特点,造成纠纷往往与非法集资、虚假诉讼、高利贷、赌债等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交织。

(三)风险意识薄弱,债权保护困难。多数借款人法律知识与风险防范意识欠缺,借款时通常不要求提供担保,或对担保人代偿能力以及担保财产价值缺乏理性评估,纠纷发生后债权难以保障和实现。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调解职能,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坚持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分基层法院构建“法院+司法局+村、居委会”调解工作新机制。对参与调解的村干部给予财物补助,激发工作积极性,将大量简易借贷纠纷化解在基层。返聘退休法官组成调解团队,帮助化解矛盾。

(二)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一是着力培养专家型法官。指定庭室专门承办民间借贷案件,着重培养专业型法官,以便深刻掌握民间借贷纠纷规律与法律法规,促进依法公正裁判。二是强化交流学习。定期发布民间借贷审判指导意见与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三是推行繁简分流。将案情简单、标的额小的案件引入小额速裁程序,实现简案快审;对疑难复杂案件,明确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法官专门负责,做到繁案精审。

(三)加强协调联动,合力整治非法借贷。一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疏通案件化解渠道,及时将涉刑事犯罪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二是加强与兴义市处理民间非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民间非法融资企业及个人信息。对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借贷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三是审理中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借贷纠纷,立即向党委汇报。发现潜在金融风险或管理漏洞的,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规范监管。

(四)加强信用惩戒,打击恶意逃债行为。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将恶意躲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官方微博、电视台、报纸等曝光其失信信息。2015年以来,全州2万余名失信人员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加大风险防范宣传,引导群众理性投资。

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主要困难

(一)故意躲债造成送达难。借款人经常千方百计躲避债务,民间借贷案件送达难、周期长等情况普遍存在,直接制约审判效率。其中,大量案件因无法寻找借款人,而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多数也只有债权人单方出庭。该类案件无法组织当庭质证,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加大裁判风险。

(二)类型多样造成审理难。一是基于熟人关系产生的借贷,手续不完备,甚至连借条都没有。而一些因合伙、工程建设、买卖、租赁等非借贷交易产生的经济往来,也通过借条形式结算。纠纷产生后当事人经常各执一词,法院难以从实际证据中还原案件全貌。二是“砍头息”“利滚利”等现象普遍存在。该类案件资金往来复杂,法官很难从成千上万笔交易信息中甄别并准确认定借款本金及欠款数额。三是仅有借据的案件,被告常常抗辩未实际取得借款。实践中,小额借贷直接交付现金的可能性大,因而借条可认定具备借款与收款双重功能。而如何划分大、小额界限,又是难以把握的审判难题。四是基于赌博、贩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因举证困难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五是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或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新情况不断发生。六是制造虚假债务谋取非法利益。

(三)刻意规避造成执行难。民间借贷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前,许多债务人提前“逃跑”,难以查清财产归属。部分未“逃跑”者,因债务缠身,除基本住房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执行程序陷入无限拖延状态。

(四)刑民交叉造成处理难。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引发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放贷人在高额利息诱惑下作出的趋利性选择,容易引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而产生刑民交叉问题。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政策界限模糊,准确把握和审理的难度很大。此外,民间合会、标会等活动也与非法集资犯罪交织,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难以认定。

四、加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思路与建议

(一)创新送达举措,保障诉讼程序顺利。全面推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引导当事人准确、规范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及时准确送达。探索借助外部力量协助开展送达,合力解决送达难。

(二)强化司法手段,努力攻克“执行难”。加强与公安、工商、房产、国土和金融等部门沟通对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被执行人行踪、财产查控和社会信用联动惩戒系统,促进曝光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常态化。加大拘留、罚款及财产查控力度,对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统筹协调,凝聚矛盾化解合力。一是协调建立法院、公安、金融、“处非办”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治理机制,共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保障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二是建立以司法局、行业协会、基层组织为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力量,多层面调处矛盾纠纷。

(四)推进司法宣传,增强借贷风险意识。拓展审判职能,借助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介和官方“两微”、门户网站等新型媒体,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宣传。挑选典型案例编辑宣传手册发送给公众。深入机关、企业、村组,开展借贷风险预防法制讲座,增强群众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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