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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30 184 出版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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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深圳特色破产审判模式

文 | 本刊记者 袁定波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同时享有“设计之都”“钢琴之城”“创客之城”等美誉。深圳的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较早,市场化程度较高,非公经济因素活跃。

多年来,深圳法院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司法规律的破产审判体制机制,逐步形成了市场化导向、专业化处置、规范化退出的深圳特色破产审判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

破产案件总数占全国的1/15

“深圳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起步比较早,经历了比较长的探索历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1993年深圳市人大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后,深圳中院即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三庭。2002年,因最高人民法院大民事审判改革,经济审判第三庭被撤销,破产审判职能并入民二庭。2006年,为满足工作需要,再次恢复设立破产审判庭,负责审理深圳市内的企业破产案件、重大强制清算案件和与破产相关的衍生诉讼案件。

据了解,20149月法官员额制改革时,破产庭设置3个合议庭,配备法官11名,法官助理8名。在审破产案件326件、破产申请案件200件,法官在办年度破产案件人均60余件。2016年度,深圳法院破产案件总数约占全国的1/15

龙光伟指出,从近些年我们审理的破产案件看,深圳法院的破产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破产企业以民营为主。2007年以来至今年6月,共受理破产案件749件,国企破产仅有20件,占比3.2%。二是启动破产程序的主体以债权人为主。在749件破产案件中,有548件系由债权人申请而产生,企业自己申请较少。三是破产主体和案件类型多样。涉及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以及中小企业和民办学校等非企业法人多种市场主体,覆盖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所有破产程序,其中破产清算最多,达703件,重整次之,为43件,和解较少,仅3件。四是小额破产案件和普通破产案件数量上升较快。2014年新收破产清算案件64件,2015年新收破产清算案件131件,2016年新收破产清算案件225件,201716月新收破产清算案件243件,其中90%以上均为普通破产和小额破产案件。

注重破产重整优化资源配置

龙光伟介绍说,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深圳中院重点抓了三方面工作。

注重受理,努力化解破产案件立案难。严格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畅通破产司法渠道。经审查达到破产界限的,均予以立案进入破产程序,防止有案不立和选择性立案;确实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切实发挥破产退出机制的职能作用。近年来审理的破产案件呈不断增长趋势。2014年审查破产申请133件,2015年审查破产申请175件,2016年审查破产申请142件,20171-6月审查破产申请272件。

注重创新,以破产重整为重点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重整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提供重整平台,恢复经营能力。近年来,成功重整深中华等6家上市公司,以及金田实业等4家从主板退市的公众公司,形成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审理标准体系;积极探索预重整审理模式,福昌电子案在正式受理前,通过指定管理人提前介入,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打好基础;积极推动再建型重整,挽救了国基房产等一批房地产企业,以及迅宝系等一批生产型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5年,重整企业12家,涉及资产65.33亿元,保留就业岗位1600多个。2016年,重整企业8家,涉及资产85亿元。

注重效率,及时实现破产企业依法清算退出。围绕“三去一降一补”,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保证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成功清算了南方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三大证券公司,广国投等金融企业,以及唯冠科技、翡翠航空、建华职业学院等大型企业和民办学校。2014年破产清算企业218家;2015年破产清算企业283家,涉及财产30多亿元;2016年破产清算企业395家,涉及资产88亿元;20171-6月受理破产清算案件96件。破产清算企业数量居全国同级法院前列。

多措并举创新破产审判机制

“近年来,深圳法院针对破产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破产程序、操作指引、措施和办法,形成了具有深圳特色的破产审判机制。”龙光伟说。

其中,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对破产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和专项管理首当其冲。建立“一登记两审查”制度,对当事人的破产申请,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并作形式审查后,移送破产审判庭运用听证程序进行实质审查,达到破产界限的,裁定正式受理、启动破产程序。通过“一登记两审查”,确保了破产立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实行“两集中一回避”制度,深圳辖区内的破产案件由市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涉及破产企业的衍生诉讼由破产审判庭集中审理,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与审理衍生诉讼案件合议庭相互回避,形成内部监督机制,保障裁判公正。

“深圳法院对破产审判流程、审判方式进行了创新。”龙光伟告诉记者,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若干意见》,深圳中院借鉴香港地区破产简易程序做法,探索建立简易破产清算程序,确保繁案精审、简案快办。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为“僵尸企业”提供快速退市通道。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小微企业,在案件受理、公告、管理人尽职调查、审计、终结、注销等环节予以简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对没有财务账册或者财务账册不齐,无法审计的,通过执行查控网调查企业财产,按照现有财产状况直接宣告破产清算;无财产的,同时终结破产程序。2014年至2016年,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157件,审结84件,平均结案周期215天。

尝试预重整,在审理福昌公司重整案中通过预重整来搭平台、摸底数、促谈判、清障碍,为重组方和企业提供重整机会,提高了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

建立“优势互补”审理模式。利用集中管辖的信息优势,对企业进行联合重整,在审理深中浩及迅宝系企业的重整案件中,识别各自企业优势,将迅宝系资产作为重组标的注入深中浩,以深中浩的股票清偿迅宝系债务,重整后两个企业共计四家关联公司均走出困境。尝试母子公司合并重整。对深信泰丰采用集团公司与四家子公司整体重整的方式,由母公司统一偿还子公司债务,子公司股东将全部股权转移给母公司持有,一次性解决了“母子公司”债务问题。探索实质合并清算。对南方证券、汉唐证券,通过与其“壳公司”进行合并清算,解决关联公司人格、财产混同问题。创新实物分配模式。在南方证券破产案中对不宜处置变现的双哈股票(哈飞、哈药,分别占流通股的88.8%90.46%),以法院确定分配方案后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计算依据,分配给债权人,避免集中处理影响金融市场,得到证监会的肯定。

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围绕管理人的监督管理,着力完善准入、管理、考核、激励、保障五方面制度,形成了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分级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和管理人工作规范等六项管理人监管制度体系。将管理人分为三级,每一级管理人可以承办的破产案件不同,重大破产案件只能由一级管理人承办;对管理人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考核结果予以晋级、降级和末位淘汰。20142016年,深圳中院对管理人进行了三次年度考核,8家中介机构晋升管理人等级,8家中介机构被降低管理人等级,4家中介结构被淘汰出管理人队伍。这些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被纳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改革试点项目。

完善破产保障机制。针对企业无资产或者资产数额不大,破产费用无保障的问题,在全国率先推出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援助资金由政府拨款和管理人报酬提留两部分组成,其中政府财政每年拨款200万元左右,专项支付无产可破案件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截至20176月,共拨付援助资金1237.69万元,初步解决了无产可破企业难以启动破产程序的世界性难题。

探索执行转破产机制。将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法人移送破产审判、一揽子解决相关矛盾纠纷,是统筹解决执行难和破产难的一项重要改革。早在20136月,深圳中院就制定了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始进行探索。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执转破”工作以来,深圳中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建设、人员保障、流程控制、程序简并等多方面作了进一步深化完善,推动执转破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别对深圳中院“执转破”工作作出批示,肯定执转破在助力解决执行难方面大有可为,要求“认真总结、推广”。

截至20179月,深圳法院共移送破产审查101件,中止执行案件10191件;受理破产案件65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60件,已经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25件,终结执行案件4491件,平均每件破产案件消化执行案件18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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