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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30 184 出版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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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的路径选择

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院长 张慎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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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消费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方式,以其便捷、成本低、开放性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网络消费不断增长的背后,是网络购物纠纷的不断增加。在网购纠纷中,相当数量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最后都是以消费者自认倒霉来结束的。网络购物纠纷大多涉及标的额较小,《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购物的小额利益维权提供了思路,但司法实践中该诉讼程序针对网络购物纠纷的适用却仍然不是理想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其价值的实现。

一、网络纠纷适用小额诉讼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起诉难依旧。传统诉讼遵循“物理属地原则”,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当地提起诉讼,小额诉讼虽然提供了表格化的起诉状样本,却没有突破固有的起诉方式—当事人必须实地到法院起诉,起诉难在异地诉讼中尤为明显。

2.“会面难”依旧。小额诉讼虽然灵活了开庭时间和地点、经申请可允许证人以视频的方式参与诉讼,却没有改变传统诉讼“坐堂庭审”的局限,仍旧要求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面对面参与庭审。由于地域的物理限制,不少小额诉讼的原告基于交通的繁琐性、时间和人力成本的考量或缺席庭审或聘请律师代理参与庭审。

3.诉讼成本过高、司法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网络购物的一个不可忽略的现状就是网购产品的标的额普遍较低,小到几元的情况也是普遍存在的。对购物者来说,先行支付相关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的相关开支是他们选择诉讼程序解决网购纠纷所无法避免的。如果单纯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考虑,通过采用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所要支付的费用会使他们得不偿失,很有可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无奈结局,这就让诉讼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对于法院来说,这样的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还增加了相关的诉讼成本,例如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更主要的是这种诉讼还违背了法院司法高效的原则。

二、网络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的路径选择

1.程序的启动。如何增强小额诉讼启动的便利性,是小额诉讼亲民、便民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目前为便利当事人提起小额诉讼,部分法院已将起诉状格式化,原告只需按要求和提示填写法院统一制定的表格,写明诉请的原因和事实。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实现起诉网络化。具体而言,可将格式化的诉讼文书放置法院网站,当事人通过注册账号、填写真实身份信息以获得授权,下载并填写诉讼文书及申请在线小额诉讼后,经网络平台提交法院完成起诉,并随时查询案件进度,实现起诉的网络化。起诉网络化,不仅减去了当事人舟车劳顿的起诉之苦、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让诉讼只有“一个鼠标的距离”,近在咫尺,更加平易近人,改善了“起诉难”,增强了其对电子商务纠纷化解的吸引力。

2.案件的受理。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的在线小额诉讼申请,符合小额诉讼立案条件的,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小额诉讼受理方面,除了对案件的标的额有限制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小额诉讼案件需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的标准。这一规定的模糊性变相强调了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上的能动性,当事人最终是否能够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维护小额权益还要看法院适用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现行法院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和法院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小额诉讼的宣传和学习,从而保障其便民、亲民本旨的实现。

3.案件的审判。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对小额诉讼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网络化改造。当事人和法官都可以不在法院,只要在适当的能够上网的场所,通过卫星传输方式实现虚拟的“面对面”庭审,结束所有庭审过程后,法官可当庭宣判,也可将判决以电子方式公开在网站上,公众也可以进入网站,查询案件相关情况,阅读法庭资料,“旁听”庭审过程,查看最后判决等等,进一步辐射司法公开。

4.管辖的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尽管协议管辖优先适用,但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某网购用户必须先注册才能下单购物,如果注册时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即使用户协议中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买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5.将调解作为小额诉讼的必经程序。小额诉讼的特殊性在于诉讼效益的微小和有限,当事人更注重诉讼成本和效益的比较,小额诉讼超短的审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因调解久拖不决的产生,当事人不必再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维权成本。因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设定立案后庭审前的调解前置程序,调解前置与小额诉讼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定分止争。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要强化承办法官的主导地位,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鼓励或引导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者根据案情直接提出调解方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只有发挥承办法官的主导作用才能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目标,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并促成实际履行的,记入调解笔录,可不再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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