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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努力开创审判管理新局面
时间:2014-04-15 16:00:41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学文    

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第一次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部署。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建设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具体部署了包括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内的一系列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举措。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周强院长为班长的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作出了科学部署,以深化审判管理作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抓手,向管理要质效,向管理要形象,以管理保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立足新的历史起点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全面开启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事业的新篇章。

一、完成新的历史使命需要审判管理工作承前启后,创新发挥“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

自1999年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人民法院围绕深化审判管理,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根据2008年《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审判管理适应审判执行工作需要,通过深化改革、积极实践,从分散走向集中,从无序走向规范,逐步成为人民法院新的重要工作领域。2010年8月召开的“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标志着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基本理论框架初步形成。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201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标志着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有组织、有系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经过多年的不懈发展,尤其是在最高法院新一届党组领导下,2013年12月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召开之后,审判管理理念深入人心,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基本建成,职能逐步发挥,制度渐成体系,成效初步显现,科学、完备、高效的审判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一直以来审判管理始终坚持把基本职能定位于“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进入新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而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定位,基本应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任务要求。审判管理的工作目标,也就是要通过落实案件信息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质效评估等具体工作职能,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深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审判效率;强化科学、合理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确保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过程和司法行为,促进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对更加重大的责任和更为光荣的使命,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审判改革,进一步创新发挥“规范、保障、促进、服务”职能。

“规范”是前提。规范审判活动是审判管理创新和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构建专门的新型审判管理,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有效规范审判权的行使,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审执活动不科学、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司法作风不廉洁等不正常现象。深化审判管理改革就要在制度设计、实时监管、统计分析等各项审管基础工作中,有意识地针对司法权力运行中的漏弊,注重从裁判行为、流程环节、审判质效等方面加以规制,确保制度设计的目的得以实现。

“保障”是手段。新型审判管理对审判活动的规范不是靠单纯的、自上而下的提要求、下命令,而是靠制度、机制和信息化等诸多手段给以有力保障,确保一线法官能够根据科学合理的流程设计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能够按照符合审判规律的绩效指标积极主动地调整工作,能够凭借实时动态的质效状况查漏补缺地平衡工作,能够依托简便高效的信息手段优质高效地轻松工作,为执法办案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润滑剂与科技推动力。

“促进”是目的。创新和改革审判管理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提升队伍素质,促进提升案件质效,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所有审判管理制度的设计,一切审管管理手段的实施,都以这一目的为根本出发点,以能否实现这一目的为最终检验标准。

“服务”是根本。审判管理虽名为管理,而实为服务。服务审判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定位,针对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服务法官审判,在服务中规范法官审判,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审判管理,通过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法官依法审判排忧解难、减压减负,保障审判活动高效有序进行。

二、实现新的工作目标需要审判管理不断完善职能,努力构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目标。为此,人民法院必须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基于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无论是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还是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审判管理都大有可为,也责无旁贷。目前,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资源的整合尚不到位,管理职能体系尚不完备,审判管理效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之间还有一定差距。为使审判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承担起新时期赋予的职责,完成好新时期面对的目标,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新格局。

2012年5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全国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审判管理的七项基本职能:案件信息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然而,七项审判管理基本职能只是对当时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探索和实践进行的概括总结,事物是不断发展的,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七项基本职能的内涵与外延需要进一步升华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职能也有待进一步整合与拓展。

诉讼服务管理有助于把控节点和优化流程。除了上述七项基本职能,实践中,卷宗移送、评估拍卖、鉴定审计、公告送达、专家证人等诉讼服务的管理,也在逐步纳入到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之中。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化审判管理的过程中开始认识到,各项诉讼服务工作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工作节点,事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是审判管理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将诉讼服务的内容纳入审判管理,有助于集中管理和优化管理,促进诉讼服务工作的规范高效。

重大案(事)件督办处置有利于高效管控和协调应对。此外,对中央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审委会讨论案件、重大敏感案(事)件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案件开展督办工作,构建起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理应对机制,也越来越被认为是审判管理的应有职能。将这类案件纳入审判管理进行督办,可以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手段,实现质量和效率的有效管控;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大要案件的发现机制和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从案件进入法院起即对其实施有效管理,主动进行舆情应对,避免陷入被动应付的局面;可以通过公开信息积极应对各方关注,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避免不正当干预的影响。

司法数据统计有益于数据整合和服务决策。司法统计工作在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已得到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诸多地方法院已经认识到,要想用好用活统计数据,真正实现以统计促进审判的目的,就必须通过审判管理在司法统计和案件审判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将司法统计纳入审判管理,既能够有效整合从各个渠道获取的审判信息,有效防止“数出多门”,又能够通过审判质效评估、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职能的综合考量,提升司法统计数据的运用效果,使其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执法办案的功能落到实处。

新时期的新目标要求人民法院构建审判管理工作新格局,而新格局的构建必须从工作实际出发,在遵循审判管理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积极丰富和拓展审判管理职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审判活动不规范、职能划分不科学、办案任务不均衡、人员及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实际问题,实现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切实促进审判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不断提升。

三、应对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审判管理发挥综合效能,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

从人民法院工作全局来看,“三大管理”是整体,审判管理是局部,人民法院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离不开审判、人事、政务“三大管理”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人事管理以审判管理的需求为工作指引,政务管理以审判管理的需要为工作重点,而审判管理也必须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协调配合,要为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动人民法院管理工作水平的总体提高。

从承担审判管理工作职责的主体来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枢纽,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人员都参与其中、各负其责,形成全员管理、全面管理的层级管理体系。科学高效的审判管理既需要有专门机构积极落实各项基本职能,也要有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层面的宏观管理,还有各业务部门层面对本部门、本条线审判质效的中观管理,同时还要涵盖法官个人对其自身所承办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微观管理。

所以,无论是从人民法院全局的“三大管理”而言,还是从审判管理内部的层级管理体系来看,都需要注重审判管理综合效能的发挥,不能画地为牢,固步自封。

切实发挥审判管理综合效能,信息化是基础。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在厚实的信息化基础之上,实行科学精细而又简便易行的运行机制,才能避免管理方式僵化落后,使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审判管理理念制度,通过信息载体得以落实。信息化需要有必要的物质投入,需要司法政务管理部门按照“科技强院”方针的要求,牢固树立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积极推进“天平工程”建设,争取早日实现审判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信息化需要更加突出人的作用,一方面通过信息化减少人为因素的不当影响,另一方面又要有相应的管理人才将信息化手段用足、用好、用活、用出效果。这就需要司法人事部门强化人员管理,既要保证各个层级的审判管理主体各司其职,在信息录入、后台运行、系统维护等各个环节上到位不越位,又要选拔善于分析应用信息化成果的人员调剂到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通过强化对信息的分析研究,做好数据集成和有效应用,为审判决策服务。

切实发挥审判管理综合效能,制度化是保障。制度是管理的基础,坚持用制度管案、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是开展审判管理的首要前提,也是加强审判管理的根本方法。审判管理的制度体系不能是制度的简单排列组合或者重复叠加,而必须是一个具备内容完整性、关系逻辑性和层次系统性的有机整体。审判管理的制度内容应当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涉诉信访等各项审判工作,也应当涵盖立案、审理、庭审、合议、结案、送达等各个工作环节,因为开展任何审判管理工作都必须首先建立相应的制度作为具体工作的明确指引。审判管理的制度体系需要解决好审判权与审判管理的关系、审判工作与审判管理工作的关系、监督制约手段与服务法官宗旨的关系、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及政务管理协调配合的关系,等等。审判管理的制度规范应当是兼具指导性与约束性、激励性与鞭策性、规范性与程序性,成为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逻辑紧密的有机体系。

切实发挥审判管理综合效能,规范化是要求。审判管理是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的有效手段,同时,审判管理也必须尊重审判工作客观规律,努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审判权规范、高效运行的各种障碍,提高审判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审判管理必须尊重审判规律,坚持依法管理、全员管理、全程管理,努力构建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审判管理应当在管理中做好服务,在服务中进行管理,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使审判管理到位而不越位,使审判权独立而不恣意。审判管理应当明确管理只是他律,他律意在强化法官的自律,从而培育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尊荣感,最终达到自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审判管理要注意管理用权的边界,管理规范的对象是司法行为,既是管案也是管人,但又不能越俎代庖插手审判执行去管案、跳过政工纪检去管人。审判管理是要努力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行权责统一,既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遇到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在刚刚结束不久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得了近十年以来最高的赞成率,这是人民法院坚持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取得的成绩,也与审判管理深化改革和积极实践,切实履行“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职责密不可分。立足新起点,审判管理事业充满了机遇和挑战。如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目标,继续完善各项审判管理措施,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体系,确保审判权严格依法运行,仍然是摆在审判管理面前的一个大课题,需要我们继续扎实有效地推进审判管理的研究、改革与实践,脚踏实地地开创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事业的新局面,更加积极地发挥审判管理对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促进作用,为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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