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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时间:2014-04-15 13:44:52    作者:王文兵 本刊记者 黄晓云    


2012年8月9日,因作品《网游战记》在未经自己同意情况下被刊登在《漫画先锋》杂志上,漫画家高媛将该杂志告上北京二中院,索赔15万元


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正在爆炸式增长。《2012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披露,2012年,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

江苏、广东都是知识产权案件的高发区。资料显示,自1994年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广州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约占同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十分之一。2005年时,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山东、上海6省市占全国案件总数的65.38%。截至2010年,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4个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几乎占了全国一半以上。

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新型案件和疑难问题不断涌现,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案件增多,裁判结果涉及企业生存的重大案件增多,知识产权审判如何明确具体法律界限、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找到新思路、新办法?

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来自广东的陈丹等6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在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联主席陈丹说,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多是在法院内部设置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历经20年的实践,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树立了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不高,审理程序复杂,审理周期过长,易导致循环诉讼,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明确和及时保护。二是法院审判标准不统一。根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案件是由不同的机构审理的,当事人会在侵权和确权的不同程序中对专利权利要求提出不同的主张,从而影响法院审判标准的统一。三是容易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相分离。知识产权案件在很多情况下会同时涉及行政确权、民事侵权乃至刑事犯罪问题,如果在审理程序及审理机构上各自为政,把原本具有高度统一性的案件进行割裂,其最终效果可想而知。尽管近年来我国法院试点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于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但单靠这样的试点很多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陈丹认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不仅能解决上述问题,也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供有效助力。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后,能够更加高效准确地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这必将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更优的审理方式和更少的审理环节也能有效节省诉讼成本。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事务中,我国也能有更多的发言权,对一些规则的制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在“两会”上也肯定了专门法院的体制性优势。他说,在我国以往的司法改革中,往往忽视了专门法院的功能和价值。我们应当充分总结和发挥专门法院的体制优势,将重要的案件类型交由专门法院管辖。

目前我国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汤维建说,专门法院的体制优势主要有两点:一是它的专业性强。在解决各类民事案件上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有的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司法的权威性很高。二是它的独立性强。专门法院一般相当于中级法院,其产生和设立并不是由与中级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而是由省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它受地方利益的掣肘和影响相对较小,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很难对其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涉。在这方面,海事法院的司法体制具有典型意义。我国目前有十个海事法院,均是因需而设,其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完全分离,财政权和人事权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与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切割了实际的联系。这就使海事法院的司法体制获得了明显的体制性优势,其审判的独立性和抵御干扰的能力客观上有所增强。调研表明,海事审判出现了“三高四低”的特征,即:调解率高、服判率高、执行率高;上诉率低、申诉率低、涉法上访率低以及法官出事率低。此外,建立一定规模的专门法院,还有助于同普通法院进行审判业务和司法公正性上的竞争,为普通法院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经验和素材。


办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专门法院建设。在人民法院“三五”改革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专门法院的职能和具体情况,着力破解制约专门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为专门法院充分发挥职能创造了条件。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部分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进行了调整,并积极开展海事法院受理陆源污染水域案件和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试点以及受理海事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拓宽了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领域。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明确将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即对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研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比较分析了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体制设置的优劣,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是人民法院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不仅涉及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还涉及相应的立法修改,需要全国人大从立法的层面予以明确和肯定。

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报告》。在分组讨论中,常委们就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常委们认为,在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的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应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创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问题应提到议事日程。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和客观规律,也符合社会发展和司法保护的需要,应该给予大力支持。

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纳入《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报告》并呈报中央有关部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模式、组织架构、编制选址、人员组成、职能分工等问题进行研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拟根据地方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进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试点,以探索专门法院运行机制,不断积累经验,为未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正式设立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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