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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伤残赔偿执行案(重庆)
时间:2017-02-08 11:04:14        来源:中国审判网

1、执行法官宣读案情及迁出房屋方案.jpg

图1.执行法官宣读案情及迁出房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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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清点拟迁出房屋物品并打包

摘要:法院采取“以好换次”的方式将被执行人从商品房成功迁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有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内容介绍: 关于谭某申请执行羊某、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荣法民执字第00907号。2012年7月,羊某租用房东雷某的房屋经营瓷砖生意,由于承租人羊某靠墙堆放瓷砖使围墙垮塌造成过路行人谭某颈髓损伤并四肢瘫痪,伤残等级为六级。后谭某起诉要求羊某、陈某(系羊某配偶)及房东雷某赔偿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78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雷某赔偿原告谭某伤残损失计341668元,判决被告羊某、陈某赔偿原告谭某伤残损失计341668元。判决生效后,雷某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羊某、陈某拒不履行。谭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4年8月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羊某、陈某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羊某、陈某始终认为自己作为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拒不履行且态度十分恶劣,为保护申请人谭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以被执行人羊某、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羊某、陈某分别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拘留期满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院又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实施了拘留,但被执行人始终固执己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认为法院不过就是拘留几天罢了,奈何不了他们。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羊某、陈某有商品房一套和安置房一套(未办证),法院依法对其房屋进行了查封,并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但均未达成执行和解。而本案申请人谭某作为家中独女,来自农村,有年迈父母需要扶养,因身体受伤致残无劳动能力,丈夫因要照顾谭某也无法外出工作,在家以务农为主,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谭某因伤残迟迟得不到赔偿,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司法处置,本案被执行人有两处房产,一处为在城区的商品房,另一处为城郊的安置房,商品房价值较大,但有被执行人夫妇、两个子女和八十余岁的母亲居住,处置难度大,安置房无人居住,但其价值较小,拍卖后不一定能满足应赔偿的金额,经研究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从价值较大的商品房内强行迁出。该房内居住着被执行人患有哮喘病且年逾八十的母亲,其子也仅有11岁,要将他们强制迁出困难重重,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承办法官多次走访社区、物业公司,并组织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区信访办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强制迁出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不稳定因素,精心制定了强制迁出房屋执行预案。   

2016年9月28日,经过与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区信访办的执行联动,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羊某、陈某及其家属先期控制,由街道信访办配合法院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做好解释及安抚工作,公安部门在房屋迁出现场做好安保工作,防止案外人滋事阻碍、对抗执行,最后将被执行人从城区商品房内顺利迁出,将其商品房内的物品搬运至其郊区的安置房内,整个执行活动全程录音录像。房屋清空后,法院及时委托评估拍卖,最终案件得以全部执行。通过采取“以好换次”的方式,既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必要生活居住权,使判决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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