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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无名氏 司机赔偿遇尴尬
时间:2014-04-12 16:48:23    作者:吴 云 陈长权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撞死无名氏 垫付11万元赔偿款

在南昌市某机关上班的章亮很早就拿到了驾照,但因囊中羞涩一直无法实现多年来想买车的心愿。2010年3月初,章亮一咬牙,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新车。为了省钱,他连商业保险也没买,办了交强险就上了路。在公路上飞驰的快感,着实让章亮兴奋了一阵子。然而好景不长,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使他陷入了深深的懊恼之中。

2010年5月4日下午6时许,下班后的章亮开着车沿南昌市迎宾大道由北向南往家赶。当车辆行驶至江铃汽车改装厂路段时,章亮突然发现前方一名女子端坐在机动车道上,顿时吓出一身冷汗,赶紧脚踩刹车,但为时已晚。由于是傍晚时分,光线不好,且距离太近,车速过快,章亮驾车直接撞上了那名女子。该女子当场死亡。

章亮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勘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司机章亮夜间驾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采取措施不当;无名氏女子坐在机动车道上,双方的行为均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据此认定章亮与无名氏女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死者身上无任何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多方调查走访,也未能查清死者的身份,只能通过发出《认尸启事》查找死者亲属。《认尸启事》刊出后,始终无人前来认领。为了防止肇事司机逃避赔偿责任,保障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公安交警部门决定暂扣事故轿车,要求章亮先行支付肇事赔偿款11万元,并表示该赔偿款暂由公安交警部门代收,待查找到死者亲属后再转交。

这边车贷还未还清,又要押上巨额赔偿款,对于工薪阶层的章亮来说简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为了能早日了结此事,章亮东拼西凑,将11万元赔偿款交到交警部门,并花费1840元将死者火化,将其骨灰予以寄存,这才领回了被暂扣的轿车。“我觉得交警部门是国家机关,把赔偿款交到交警部门我放心。反正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到时保险理赔款下来后,再把所借的钱还上。”章亮以为保险公司理赔只是迟早的事。

申请保险理赔遭拒

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代收赔偿款收据,章亮一次次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得到的答复始终是不符合理赔条件。章亮百思不得其解,“明明自己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而且自己已经垫付了死者的赔偿款,保险公司为何不同意理赔?难道就因为撞死的是无名氏,11万元赔偿款就要自己买单吗?花了那么多钱购买的交强险岂不白买了?”

对于章亮的质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只有在侵权人已经向被害人或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有关组织支付了赔偿款的情况下,才能向侵权人支付保险理赔款。交警部门不属于法律授权代收死亡赔偿金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其无权收取该赔偿款。章亮向交通事故无关人员支付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其无权就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一脸无奈地说:“你的情况我们爱莫能助。公司有规定,这种情况不能支付理赔款,最好的办法是向交警部门要回垫付的赔偿款。”

就这样,保险公司又把章亮踢回了交警大队。而对于交警大队来说,章亮垫付的赔偿款已经进入财政账户,不可能说退就退,如果可以退回,岂不证明交警部门要求章亮垫付赔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何况现在死者亲属还没有着落,如果此时把司机垫付的赔偿款退回,一旦死者亲属得不到赔偿,到时如何向他们交待?

为了赔偿款,章亮不得不在保险公司与交警大队之间来回奔波,身心俱疲。

眼看着11万元赔偿款就要打水漂儿,2012年12月12日,章亮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垫付的各项赔偿款111840元。原告章亮诉称,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在支付了肇事赔偿款后,保险公司理应依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交警部门能否代收赔偿成焦点

就交警部门是否有权代收赔偿款,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章亮理赔,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各执一词。

原告章亮的律师认为,交警部门是国家机关,原告向交警部门交纳的11万元赔偿款应为提存,不管无名氏的近亲属是否出现,原告已经支付了赔偿款,履行了赔偿义务,就应该获得保险理赔。其次,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2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代死者家属收取赔偿费用的。最后,根据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交强险理赔实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但交警部门是否将垫付的赔偿款转交救助机构,作为原告的章亮无法左右,被告应根据服务承诺进行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的律师则认为,交警代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提存,因为交警部门不是法定的提存机关,截至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具有提存物的权利;无法查找死者亲属也不属于法定提存的事由,交警部门无权代收赔偿款;至于原告引用的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保险理赔还得根据合同条款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章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原告以已向交警部门支付无名氏女性死亡赔偿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债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收取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金,法院对原告诉请被告理赔11万元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但原告章亮诉请赔偿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40元应予支持。

2013年6月1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章亮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40元,驳回原告章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肇事司机陷入两难境地

针对法院判决,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邓乐律师解释说,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主张和获得。由于交警大队既不是被害人无名氏女子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死亡赔偿金代收单位,故其代收11万元赔偿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经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理赔无名氏女性死亡赔偿金11万元的请求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据了解,案件宣判后,章亮没有上诉。目前,章亮垫付的11万元赔偿款至今仍没有着落。章亮表示,下一步将把轿车变卖,先把车贷和借的赔偿款还掉,以后再作打算。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公安交警部门既然已经代为收取该笔赔偿款,且该款已进入财政账户,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既然法院判决确定公安交警部门未经法律授权,其无权代为收取死亡无名氏的赔偿款,那么该行政行为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因此,对于章亮目前的困境,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交警部门代收无名氏死者赔偿款的行政行为,将该赔偿款返还。

后记

据统计,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自2010年7月成立以来,共提存保管20笔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金,金额332.2万元。这意味着近3年来,南昌市平均每年至少有6至7名无名氏死于车祸。对于由哪个机关代收无名氏死者赔偿款,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也曾出现过不同的做法,目前仅有江苏、浙江、重庆等地明确道路基金管理机构为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金提存代管机构,但这也仅是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其效力有待提高。

相关法律的欠缺,给此类事故赔偿带来困难。一方面,为了保障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需要提存相关赔偿款;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提存赔偿款的机关又未作规定,如果肇事司机垫付了相关费用,又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追偿权。如此两难境地,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及时加以规范。

(图片来自百度图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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