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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办理体验
时间:2016-10-09 16:46:30    作者: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洪学农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编者按

办理再审案件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方法可以遵循?本文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了十条办案心得,或许会对法官们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监督生效裁判之程序。如果把法院比作一个判决生产厂,则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处理程序,是以特殊程序来辨错、纠错。

二、再审,就是处理遭投诉的“产品”,案件量肯定不大,但却是为保障全部审判产品质量而最应关注的那几件、“每一件”。办理再审案件,要动脑筋,攻坚、纠错,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信服、信任。

三、审理再审案件,要多请“老师傅”“老医生”。不要只局限于审监庭人员,可以由审委会委员办再审案件,或者由多名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理,成效可以说是立竿见影。

四、再审案件中,争点、难点绝大部分还是集中在事实认定上。普通一、二审,法官通常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对比当事各方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依据一定的认证规则,作出结论。这能够处理绝大多数案件,但并不能解决所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对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再审过程中,法院一定要尽责、到位。用这个方法,对再审案件的事实认定有特效。真相一出,结论基本也就有了。没有真相,就没有一切。

五、再审案件,当事人本人到庭非常有必要。证据类项中有“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诉讼法》中更是排列在最先。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当事人之代理人不可替代。《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现在,许多案件只有代理人到庭,法官们习惯了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等来定案;但是,再审案件,对争议的事实,十有七八是难以通过原已在卷的物证、书证来准确认定的;因此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是必要的。当事人是民事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对事实了解,其陈述特别是受质询,对法官把握事实真相一定会有作用。

六、再审案件,如是用法之争,一定不能就看一两个法条。办案,要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法律”即法律规则,是指“大法”“大规范”,包括制定法、判例、习惯、政策等。用法,先要有视野,看全景;再深入进去,辨析领会条规的实质,要与事融通;用法,要符合事理,符合常识,符合公序良俗,符合公众普遍感受。

七、判决书要在说理上下功夫,把理据说得透彻明了,让人明白、服气。认定的事实要说明理由,适用的法律也要说明理由。查证及认定事实,说理、用法,是一致的,结合起来就有力量。

八、再审案件,有调解可能的,还是要调解。对调解中近于达成或接近达成的合议,要十分珍惜——这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一个自判断,也是法官的办案成果。即便最后未成,对裁判仍有作用,甚至是基线、基点作用。法官要善于用判决去焊接或缝合。

九、法官要主导不讲假话,不信虚证,让诚信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对横顽恶闹的,法官也要有担当,镇守得住,不让其得到什么好处。长此以往,社会风气就会由混淆到澄清。要开放地执行好“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模式,接受检察监督,以案件质量获得认同与支持,直到案结事了。

十、对处理好的再审案件,可以与原一、二审进行复盘,议一下各个轮次审理的得失。有的案件,办妥帖后,要动手写“案件评论”,记叙审理方法,讲出再审结论的道理,起总结、示范、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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