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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破解国家赔偿“立案难”
时间:2014-04-10 18:58:05    作者:苏戈    

(苏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审判长)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法律精神,完善国家赔偿立案工作,先后制定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国家赔偿“立审分离”的原则,理顺了赔偿诉权和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使赔偿请求权保障机制更加便捷完善,在实践中达到了立案规则公平、立案标准明确、立案过程透明、立案操作便利的积极效果。

但是,与民事、行政诉讼“起诉难”、“告状难”的顽疾一样,国家赔偿“立案难”问题依然存在,实践中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基于种种原因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申请不予立案:有的对自赔案件不予立案,漠视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有的把立案审查等同于实体裁判,自认为不构成赔偿责任的就不予立案;有的则担心“信访挂账”或考核、绩效受到影响,与赔偿请求人“私了”,使案件在法治轨道外循环。

国家赔偿“立案难”问题的存在,无疑削弱了这项工作纠错救济的法治功能,损害了人民群众对于宪法、国家赔偿法对法治秩序所作承诺的预期,侵蚀着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危害极大。因此,要针对上述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国家赔偿请求及纠纷,打破制约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

第一,真正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把国家赔偿立案提高到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诉权、加强国家赔偿程序正当性、维护国家赔偿工作公信力的高度上来,树立正确的立案审查工作理念。

第二,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的要求把握立案审查标准。禁止实体审查前移,以实体裁判要件替代立案审查条件;禁止出台各种土办法、土政策、土规矩,“法外有法”,不当提高立案门槛;排除以个人对案件的主观判断替代法律适用的客观逻辑;排除以个人对赔偿请求人身份和经历的偏见,干预诉权保护法律机制的运行,做到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

第三,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坚持对赔偿请求人诉权予以适当从宽保护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出现的新型国家赔偿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受理;在法定立案期限内,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难以审查清楚或者存在争议,但赔偿请求人提交各项材料齐备的,要先行受理后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实体审查。

第四,要科学看待国家赔偿工作对于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匡扶正义的积极效应和重要价值,改革现行司法绩效考核对国家赔偿立案的不当约束,改变将国家赔偿案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负向评价的模式。对依法受理、审查国家赔偿案件,并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应主动在考核中予以鼓励;反之,对于该立不立、该赔不赔、故意拖延赔偿的,应给予扣分。

第五,开展国家赔偿立案专项检查,检查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总结、归纳当前国家赔偿立案工作当中突出性、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总之,着力解决国家赔偿“立案难”问题,需要始终恪守坚持立案标准法定、坚持立案程序公开、坚持诉权保护平等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的赔偿请求能够得到积极回应,努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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