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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谋事要实
时间:2015-10-09 14:57:13    作者: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刘振厚    来源:中国审判网刊

有些职业是可以务虚的,法官则不可。

法官是法律届的实务工作者。笼统而言,“公检法司”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但毕竟职责分工不同,性质亦有极大不同。狭义而言,法院是唯一的司法机关,法官是唯一的“司法工作者”。 法官的谋事要实,主要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

个人认为,法官“定纷止争”的职业职责,天然注定了法官必然谋事要实。否则,履行法官职责只能成为一句空谈。因为,当事人的诉求是实实在在的--是与非、对于错的结果。

法官当谋何事,实在简单至极:办案。实实在在办好每一起案件就是法官当谋的最大实事。但法官们知道,办理案件的过程并不简单,在这一并不简单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实实在在。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稍有不实,就可能影响到裁判的公正性,就可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而言,法官谋事的“不实”,所言最多之处,莫过于法官们非常熟悉的、法院在检讨自身不足的时候常提及的:个别法官开庭走过场,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另外还有,审委会的具体负责实际是谁也不负责。或许正是鉴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应当说,这是纠正法官办案“不实”的极其重要的举措,尽管目前《意见》仅适用于试点法院,却代表了法院司法改革的大局和方向。现即以法官们熟知的自身的“不实”项目,谈谈自己的浅见。

法学界也好,法官们也好,对领导签发文书颇有腹诽,其最重要缘由是因其缺乏审理案件的亲历性。作为法官,如果我们在腹诽领导的同时,却视自己必须亲历的庭审为儿戏,或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置当事人诉辩、提交的证据等等于不顾,虚化庭审,妄下结论,庭审岂不成了法官做给当事人观看的滑稽表演?亲历的意义何在?此话或许有些言重,法官同行们难以认同,甚至认为不过是某些人“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我们的法官,但联系到不久前发生在广西的法官给公诉人递纸条事件,你便不会怀疑只是某些人恶意的推测。走过场的开庭,时不时会在个别法院、个别法官身上呈现出来,是办案不实的非常直接、明显,且能够被他人尤其参与庭审者切身感受到重要表现。这些表现固然只是“时不时”出现,可对法院权威、法官形象的损害不严自明。

至于合议流于形式,不同于其他现象,恐作为当局者的法官最清楚;旁观者的指点,难免总有“隔靴捞痒”之嫌。但无论如何总结、评价,流于形式的合议终归是法官办案不实的体现。最高法院的《意见》的第三部分,专门以“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为题作出规定,其中规定了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对承办法官、审判长职责规定的颇为详细,而合议庭其他法官职责仅有一条。不知道凡办理过案件的法官们是否有相同感受:合议之所以会流于形式,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除承办法官外,其他法官的参与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尽管有很多文件和规定意在加强合议的“形、实”一体,但处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们非常清楚,司法责任制,落实到现实中,就是承办法官负责制。有法官曾对此自嘲:基层法庭是办案游击队,承办法官是办案个体户。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自分到承办法官手中,只要与案件有关的工作,无论巨细,绝大部分的工作量是凭承办法官一己之力来完成。个个法官皆如此,又赶上“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黄金”时代,法官即便有心,却也无力。当然,此现象仍只是表象,显然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而言,恐依然是责任的问题。《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了“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对合议庭成员应当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常说,有权必有责。到此则想说的是,有责须有权。如果在实际的操作中,合议庭成员真正享有了其应有的权力,由其负责自然顺理成章;如果还是连承办法官时常感叹难免要做提线木偶,流于形式的合议同样时常不可避免。不过,《意见》的出台,恰恰意在避免流于形式现象的出现。“不实”的合议,原因多多,仅讨论至此。关于审委会,情况一样复杂,本文不再深入。但想指出的是,其如继续肩负讨论决定个案的职能,就与办案的亲历性要求、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设计相矛盾,就培育了法官办案“不实”的土壤和环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问题决非一朝一夕。法官办案“不实”,与谋事要实的要求是相违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意见,有助于解决办案“不实”,需要法官们研读并遵从,但长久之计,更需法官们主动从内心深处树立起谋事要实的自我行动、自主约束意识。唯有如此,方能真正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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