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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优秀法律人才选拔机制
时间:2014-03-31 09:51:41    作者:刘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割裂与融合:法官选任的一元化改革取向

陈卫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的选拔结果。虽然选拔程序接近尾声,作为一项改革,其对整个司法制度所带来的冲击以及对司法改革的示范意义却不会伴随着选拔程序的结束而终止。

传统上,我国法官的选任属于职历制模式,法官与其他法律职业者之间属于分业模式,不能够从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者中直接选任法官。与之相反,一元化模式则允许从其他法律职业者中特别是律师中直接选任法官。高法向社会公开选拔审判人才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开启了我国法官选任模式由职历制模式向一元化模式转变的大门。

面向社会选拔法官彰显了司法改革的时代精神。高法改革是新形势下司法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司法改革精神是一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法官等司法人事制度改革作了安排,指出要“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高法改革的积极意义恰恰在于有助于促进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有序交流。

面向社会选拔法官顺应了司法改革的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官选任的一元化模式受到青睐。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很早便注重从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中直接选任法官,形成了一元化的法官选任模式并广为传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也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近年来日本推动了法官选任制改革,实行了有限度的“法曹一元化”改革。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通常不行一元化模式,但是在法官的任用方面也都具有较强的一元化色彩。例如在德国,实行的是法律职业一体化,律师与法官接受相同的法律教育和培训,都需要参加相同的司法考试,取得统一的资格。更为重要的是,德国要求见习法官从事5个领域的工作以积累不同的工作经验。因此,尽管德国与英美国家法官任用的一元化模式有别,但其法官任用方式与一元化模式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法官选拔机制的改革也因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就我们国家特殊的司法状况而言,进行一元化的法官选任模式改革尝试或许将成为打破我国司法现状的一个突破口,对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一元化改革首要的功用就在于有助于缓解我国司法体制的过度科层化以及行政化倾向。我国现行法官选任及培养模式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体制的科层化与行政化色彩强烈,形成了一个以高法为顶点的金子塔形结构,法官之间的科层等级明显,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了不利影响。进行一元化改革,就是要通过吸收其他法律职业者进入司法机关从而打破司法系统的封闭性,从源头上切断行政官僚化法官的生成机制,减少法官的官僚性以及依附性特征。因此,一元化改革更加有助于塑造平等自由的司法氛围,也更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这一改革对于提升司法质量也具有促进作用。我国传统的法官任用模式使得生活阅历、社会经验以及司法实务经验等方面欠缺的法科毕业生直接走向法官岗位,法官群体呈现出低龄化特征。这不仅容易导致行政官僚化法官的生成,也使得法官由于缺乏社会生活常识,与社会公众脱节而导致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不高。而单一与匮乏的司法实务工作经验也容易激起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质量的质疑。一元化改革强调从生活阅历丰富,法律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中选拔法官,打破了传统法官选任的封闭性与僵化特征,通过吸收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素养者进入法官队伍,有助于提高法官群体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并进而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提升司法认同度。笔者作为参与此项改革的学者,对此深有体会,此次公开选拔的审判人才都是相关职业中的佼佼者,法律素养和能力非常突出,这对于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无疑具有促进意义。

此外,高法改革在我国的另一项不能忽略的重要功用就在于推动和谐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当前,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交流机制有限,而由于社会地位、职业利益等各方面地原因导致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特别是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隔阂不断扩大,职业群体之间的隐性与显性对立广泛存在,使得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之间呈现为非理性的对抗与割裂状态。法官任用的一元化改革提供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交流机制,有助于打破不同职业群体的封闭性,消弭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隔阂,实现不同职业群体的融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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