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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听从你的心
——电影《黑暗中的舞者》对司法的诘问
时间:2014-12-29 16:22:03    作者:王洪用    来源: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一)

《黑暗中的舞者》是丹麦电影大师拉斯·冯·提尔执导的一部歌舞型影片,由“冰岛歌后”比约克担任编曲和主演。该片上映后,先后获得三项奥斯卡奖提名和欧洲电影奖等多项大奖。在第53届戛纳国际电影节上,拉斯·冯·提尔因此片收获了金棕榈奖,比约克也被评为最佳女演员。

《黑暗中的舞者》,用最简单朴素的方式给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20世纪60年代的一个美国小镇,捷克移民耶莎蔓是一位单身母亲,她患有家族遗传病,正遭受着眼睛随时失明的苦痛。不幸的是,她的儿子也遗传了这个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双眼便会失明。为了尽早给儿子凑足医疗费用,她夜以继日地在一个乡村工厂劳作。耶莎蔓将每天积攒的钱都存放在租赁的家中,在即将要为儿子支付手术费用时,该笔钱款竟被她最信任的男房东警察比尔盗去。在索要未果且反遭比尔诬陷的情形下,为了夺回儿子的治病钱,被逼无奈的耶莎蔓将比尔杀死。法庭上,耶莎蔓出于维护比尔的尊严,拒绝说出钱被他偷的真相。在她得知自己想要减轻罪责必须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时,耶莎蔓毅然放弃了辩护申请,最终走向了绞刑架。

耶莎蔓因何而死?谁杀死了这位苦难的母亲?在观影者看来,“耶莎蔓杀人案”无疑属于冤假错案,至少该案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判决结果也严重违反了罪刑均衡的原则。站在刑法的立场上,耶莎蔓尽管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但其动机是为了拿回自己儿子的治病钱,在索要未果却被反诬抢劫时,无尽地争执和刺激让她茫然无措,从而上演了杀人的悲剧。正如影片中,通过耶莎蔓儿子的口,反复吟唱的歌词“你那样做只是迫不得已”。

(二)

纵观全案,其客观违法程度和主观有责程度均明显较轻。被害人比尔也存在严重过错,其也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较大的责任。

但问题在于,“耶莎蔓杀人案”的审理,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并没违反那套标榜着正义的诉讼机制。控辩双方的庭审表达、陪审团的民主合议、主审法官的最终裁决,在现有的司法场域中,该案不存在可以指责的违法之处。

恰恰相反,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却是如此确实充分。沾满死者比尔血液的钱包、比尔妻子的现场目击证言、否认耶莎蔓视力极差的专家证供,等等。

尤为重要的是,耶莎蔓并未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辩解。在法庭上,她说之所以杀人,是因为死者要求她杀害他的,但一个有着丰厚财产和美满家庭的警察,怎么可能会无缘由地让人杀死自己?她说涉案财物是自己日常所积攒,但拒绝说出钱款的真正用途,撒谎说自己攒钱是为了寄给在捷克生活的父亲洛奥荣,但出庭作证的洛奥荣并非她的父亲,与她素昧平生。

案件的证据链条系统完备,呈现于审判者面前的是这样一个事实:一个叫耶莎蔓的捷克移民,在美国得到了庇护、信任和友谊,她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并杀害了对她无私照顾的好邻居比尔。她没有一丝愧疚,庭审时,又编织可笑的理由来百般抵赖。无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怎样的归纳和演绎,也丝毫没有“疑罪从无”或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余地。诚如控方所说的那样:“被告人不但犯了最心狠手辣的谋杀,而且本质上是一个自私自利的人。”

毋庸置疑,我们不能苛责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认定能力的低下,也无理由认为主审法官量刑的不合理与有失周延。诚如上文所言,置身于故事之中,即使抱有最佳的办案态度和娴熟的办案能力,依据现有的证据,也只能认定耶莎蔓的行为构成一级谋杀。如果该案审理者罔顾证据而随意地对事实进行重构,抑或作出有利于耶莎蔓的自由裁量,则显然僭越了法律的限度。尽管崇尚法治的国度的人会感性的认为,法官的地位居于上帝和法律之间,但法官毕竟不是上帝,不具备远远超越世俗经验的认知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人看来,庭审时,耶莎蔓应该和盘托出比尔觊觎财物的无耻,同时应如实供述自己攒钱的真正用途。在被判处死刑之初,她不应因辩护费用高昂而拒绝聘用水平更高的律师。正是因为她自身可怜又可恨的愚昧,为自己最终踏上死亡的路途埋下了伏笔。这样的观点似乎颇有道理,但问题是,个人的善良和愚昧,绝非其承受刑罚责难的正当依据,即使被告人是全世界最为愚钝的可怜虫,也不能越过其法益侵害行为和主观罪过程度,以法律的名义加以处罚。如果将耶莎蔓的死亡归因于此,则必然会与法律自身规定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

(三)

在“辛普森杀人案”的世纪审判中,上帝看到了辛普森杀人,法律并没有看到。而在“耶莎蔓杀人案”的司法决策里,是上帝没有看到她恶意杀人,但法律却看到了。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出现了惊人的背离,不仅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面临着“鱼与熊掌”的难题,甚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审判,冤案仍旧难免。

无论对正义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耶莎蔓被处绞刑的结果都应归类于非正义的范畴,尽管这种非正义被司法漂白为“正义”。最可怕的是,司法自身对这种漂白也欢欣雀跃,因为在司法制度的逻辑中,随着耶莎蔓生命的戛然而止,死者家属内心的悲愤获得了有效平息,司法“兴功禁暴、定分止争”的作用愈加强化,其所标榜的惩恶扬善的目的也再次成功地显现于众。

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天才般地将康德的先验伦理体系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融合,以此探求“无知之幕”背后的正义。但他可曾想到,即使正义在立法上得到完美配置,但运送正义的司法却往往会发生偏离,最终让正义折戟沉沙。司法上的正义并非不容置喙的正义,尽管秉持“司法万能论”的人不愿意承认这一点。试想一下,如果由熟知耶莎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如观影者)充当陪审团或主审法官,该案的最终裁决结果极有可能(或必然)会发生惊人逆转,而这同样是以司法的名义。

司法是人类文明的界碑,但它也镌刻着无数冤魂的姓名。它在培护着文明理性的同时,自身也为脆弱的正义增添邪恶的注脚。“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与民心”的苍白表达,无法经受住真相之刀的剖析。这是正义的不幸,也是司法的原罪。

美国大法官波斯纳曾经论断:“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于其代价!”但我们需要深思的是,冤假错案是否应为人类追寻正义“买单”?这个问题攸关生死,而又难以求解。至少,耶莎蔓案件告诫我们,不应再沉湎于“司法是正义化身”的集体幻觉中,而忘记了对司法本身是“是否正义”进行拷问。至少,我们在以后面对每一个案件时,都应时时警醒和审视自己——案件裁决结果真的正义吗?

影片中,耶莎蔓从牢房慢慢走到绞刑架,站在绞刑架上,耶莎蔓演唱了生命中最后一首歌。这首歌如此震撼人心,它表达了贫穷母亲临死前对年幼儿子的牵挂,也倾诉着正义被司法无情吞噬的愤怒之情,它让司法惊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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