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7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案件报道 >> 正文
还原广州历德雅舍邮包爆炸案: 为报复“情敌” 凶手发出——
致命快递
时间:2014-03-25 16:45:30    作者:文/马远斌 于飞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往事如风:3个追梦人
百度百科上如此介绍阿珂:《潜力苏醒—无极限团队特训营》创始人、《领导力素质突破训练》首席导师、NLP国际执行师、职业生涯培训师、萨提亚家族治疗师、ICF国际认证教练等,经营3家传统行业公司,曾做到行业第一名,系广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其以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与深厚理论底蕴,成为咨询培训界的导师级人物。其著作有《我的人生我做主》、《命运交响曲》、《带团队》、《责任力》、《运赢智慧》等。
作为知名培训导师,阿珂经常要到全国各地授课。身高1.8米,帅气、自信、富有朝气的阿珂拥有众多粉丝,其中就有某品牌汽车4S店的前台接车员阿月。
1996年,15岁的阿月离开县城到郑州边打工边学习。5年后,阿月以优异成绩完成了某汽车维修学校的中专教育,后进入到学校老师郑铭东兼职开办的汽车维修厂实习、工作。
此后,郑铭东对阿月展开了疯狂追求。在郑铭东眼里,“阿月人长得漂亮,无论长相还是身材都一流,全班就她一个女生,最努力的也是她。”
阿月经过深思熟虑后答应“可以处一下”,但郑铭东的父母认为阿月配不上他们的儿子,但这并没有影响两人的关系进一步向前发展。
2003年,由于一个高速公路项目,郑铭东的修理厂被迫拆迁。29岁的郑铭东带着阿月来到广州开始打拼。期间,郑铭东放弃了在广州某汽车集团的繁忙工作,转而应聘到广州某交通学校任教。在简单的授课之余,郑铭东几乎将所有时间都投入到车轮电机的研发中。郑铭东告诉笔者,“我把差不多所有的积蓄和时间都用到了这个事情上。如果能把电机搞出来,我可以给阿月举办一场豪华婚礼,甚至还可以给她买10套别墅。研发期间,阿月还陪我到位于黄埔科学城的中国电器院去测试。2010年8月,经电器院测试,我开发的这款电机已经达到了92%的电功高效转换率,并在富康车上作了几百公里的实车路试,眼看着就快要成功了。”
对于郑铭东的梦想,阿月并不认可,“他从我这里还拿了一两万元去搞发明,但我不太看好他。我们的感情也不是很好,他也没有跟我提过结婚的事。”
2011年,郑铭东来到广州一家汽车集团,仍旧从事汽车维修工作。郑铭东说,“从事这个行业20年,我既是技师,又是老师,一年收入也有十几万元,能让阿月过上悠闲的生活。”也就是在这一时期,阿月在培训课上认识了阿珂。阿月不时将阿珂写的书推荐给郑铭东看,但郑铭东并不感兴趣。
2011年6月,阿月向郑铭东提出了分手。可毕竟是相处了10年的恋人,此后两人仍然藕断丝连,郑铭东还出资为阿月租了一套房子。
悲惨血案:包裹单上的丝丝血迹
原本并无交往的阿珂与郑铭东因为一个意外发生了正面冲突。
“2011年11月11日光棍节这天,阿月凌晨1时许才满身酒气地回到住处,我们为此发生了激烈的口角,第二天我就搬出了阿月的出租屋。”郑铭东说,11月19日上午,他再次来到阿月的出租屋,用留存的钥匙开门时却发现门已被反锁。20分钟后,当门从里面打开的时候,身高1.66米的郑铭东第一次见到了高大魁梧的阿珂。两人发生了争执。
虽然剑拔弩张,可郑铭东没敢动手,“他威胁我说,阿月已经是他的女朋友,并打电话要找人来修理我。我当时很生气,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拿起茶几上一瓶青梅酒喝了起来,大概喝了8两。”
阿珂的人随后赶到。
“阿珂在电话里让他的人在下面呆着。”郑铭东说,斟酌再三后,阿珂并未动手,最终选择报警。
在派出所里,郑铭东与阿月协议分手。两人在一纸协议书上写道:“双方在感情上没有任何瓜葛,以后双方互不骚扰对方正常生活。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让阿珂未曾想到的是,郑铭东默默记下了他的名字及宝马车的车牌号。
当晚回到家里,郑铭东就上网对阿珂的信息进行搜索浏览,结果让他大吃一惊:“他有老婆、女儿,他不过是在欺骗、玩弄阿月。”
为了更多了解阿珂的情况,次日下午,郑铭东来到一个汽车年审机构。拿着一个A4纸公文袋的郑铭东一到门前就有“黄牛”迎了上来,询问其是否要代办年审。“有个宝马车刮了我的车跑了,帮我查一下车主的资料。”经常与车行打交道的郑铭东胸有成竹,并最终以200元的价钱成交。
随后,郑铭东发短信给阿珂,劝诫其不要欺骗阿月。“阿珂不但不收手,没过多久,还威胁说要揪掉我的脑袋,并要我在3个月内滚出广州。”郑铭东说,“我又告诉阿月,阿珂有老婆,她根本不相信。迫不得已,我买了飞机票让阿月的弟弟阿飞来广州劝她,也没有成功。”
在春节烦乱、嘈杂、时断时续的鞭炮声中,郑铭东没有一丝过节的愉悦。他说,自己脑子里翻来覆去都是撞破“奸情”那天早上,阿珂想动手打人的画面,还有阿珂给出的恶狠狠的“3个月期限”。
“想到3个月时间很快就要到了,我有些紧张。他的块头比我大,肉搏我不是他对手。”郑铭东说,“但我从事汽车维修长达20年,对电路知识非常熟悉,造个炸弹对我来说是小儿科。”
2012年1月底,大年初六前后,郑铭东准备了电线、启动装置、钢珠、电解液、鞭炮等物品,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苏路一出租屋内制作出爆炸物,设置成一拆封就爆炸的引爆模式,随后将自制炸弹装进一个粉红色盒子,扎上漂亮的红丝带。“邮包不打开,就不会炸。”郑铭东对笔者说。
元宵节那天早上9时许,郑铭东从番禺区打的来到白云区广园中路、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一个收件点。“我到得比较早,他们还没上班。后来我看到一个快递员骑助力车过来,就拦下了他。”
郑铭东拿出事先填写好的快递单,署上“王展鹏”的假名,以邮寄“法国香水”的名义交寄该爆炸物,并留下离阿珂家最近的一家宝马4S店的单位名称、地址和电话。因为郑铭东知道,就在案发前一天,阿珂还在那里做过保养。
快递员摇了摇包裹,听到液体晃动的声音,便收了件。当天下午5时许,在电话征得阿珂同意后,快递员将宝马4S店的“礼物”放在了阿珂的出租屋门口。
当晚8时许,当阿丽回到小区,发现“老公”在停车场等她。备感温馨的阿丽与阿珂一起回家,殊不知“老公”刚刚从阿月的家里吃完晚餐回来,阿珂要陪她吃的只不过是其第二顿元宵节晚餐。
比阿珂大6岁的阿丽是广州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总经理,阿珂和她二人共占公司一半股份,阿珂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公司里,阿珂被人称作“大哥”,而阿丽则被称为“大嫂”。其实,阿丽也不是阿珂的正牌妻子。早在之前,阿珂就与大其7岁的阿花登记结婚,并育有两个女儿。
当阿丽在厨房准备晚饭时,阿珂在客厅拆封邮包。“砰”的一声巨响,阿丽冲出厨房,阿珂已经倒在血泊中,面部、双手、胸腹部、右大腿等多处被炸伤。
寄出“法国香水”的第二天,郑铭东照常上班,在网上看到阿珂收到炸弹被炸致重伤的消息后,郑铭东显得很淡定。
双输结局:一个重伤一个无期
2012年2月8日凌晨2时许,专案组民警在番禺区化龙镇一间出租屋内将正在睡觉的犯罪嫌疑人郑铭东抓获,此时离该宗邮包爆炸案案发还不到30个小时。随后的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证明,郑铭东就是填写快递单及封包裹的人。
2013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铭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郑铭东的故意伤害行为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过失行为给阿珂造成伤害,应赔偿被害人114.6万元,郑铭东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约80万元,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未能尽到检视义务,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约34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铭东、被害人阿珂、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分别提起上诉。被告人郑铭东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一审量刑过重;被害人阿珂认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赔偿数额少,应承担全额114.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则认为,其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铭东为报复而制造并邮寄爆炸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阿珂是否破坏郑铭东与其女朋友的关系,在本案中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郑铭东上诉要求改判其有期徒刑6年的理由不能成立;赔偿方面,郑铭东的故意伤害行为和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员工未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疏于验视的过失行为给阿珂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广东高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如今,案发已两年,在看守所里的郑铭东思绪依然矛盾,“现在想来,阿珂当时也许只是想吓退我,并没有真正要动手的意思。如果我要出事,警察第一个找的就会是他。他应该不会那么傻。我现在很后悔,我的发明创造完了,父母岁数也大了,身体又不好,等我出来,父母可能都不在了,而我还没有孩子,但世界上有后悔药卖吗?可是,他玩弄女性的感情,也是罪有应得。”
爆炸发生后,阿珂的头、面部、双手、胸腹部、右大腿等部位被炸伤。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医生共从阿珂的左眼中取出100多粒细小的玻璃碎片。后虽经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等至少6家医院数次诊治、多次手术,阿珂的视力和听力依然严重受损:视网膜脱离、视神经挫伤、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面部疤痕总长约达17.2厘米。
案发后,妻子阿花默默地守护着阿珂。既要照顾阿珂的饮食起居,还要抚养两个女儿,身心俱疲的阿花时不时仰天长叹,“以前,他充满自信;可现在,他眼睛看不见、耳朵听不见,大小便都需要人帮助,与外界基本不交往,精神陷入了重度抑郁,经常有‘要走’的想法。”


案后余思
混乱的快递
2012年3月7日,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对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并处罚款3万元,对收件的快递员罚款5000元。
近两年来,快递行业屡屡“犯事”。仿真枪、违禁品依托快递被销往全国,就连大麻等毒品也能通过快递配送。前不久,山东一市民收到圆通快递的包裹后中毒身亡。死亡事件的发生,让快递业是否需要安检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笔者查阅资料后发现,其实早有法律明确要求对邮件进行收寄验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25条、第59条、第75条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些知名速运公司内部亦有专门规定。比如,规定假若托寄物为带电或装有电池的物品,应将电池与托寄物主体分开后方可投寄;上门寄件的,需逐票检查。
但是在现实中,这些法律和制度似乎都成了摆设。邮包爆炸案发生后,曾引发坊间对快递包裹安全的大讨论。在腾讯网组织的一次网络调查中,参与投票的14034人中,只有1678人认为寄包裹时快递公司会仔细检查,仅占投票总数的12%。
为什么众多法律和规定管不住混乱的快递?
“这都是过度竞争以及管理松散、处罚软弱惹的祸。”有业内人士称,“2013年,全国快递业务量达到92亿件,大家都想多分点蛋糕。虽然出现问题会赔偿,但对于如此大的市场,这些赔偿只是小数。再说,如果只有你一家严格执行验视规定,顾客嫌麻烦就不找你寄了,谁也不愿冒业务量下降的风险。所以,即使是行业领导品牌也不敢轻易全面推行。”现实中,消费者的不理解及快递业的人手压力也增加了执行的阻力。部分消费者对于快递员验视包裹感到反感;而业务高峰期时,每天的快递件数以千万计,开箱验视也很影响时效,快递公司也没有热情。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如鱼得水,有时甚至不需要真实姓名,只需一个电话号码,快递公司就可以将没有验视的违禁品运送出去。据统计,2006年以来,广东省共发现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案件和线索2000余起,缴获各类毒品9吨多。“犯罪分子甚至还寄送被害人尸体、枪支、炸弹、假币等各类违禁品。”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局长王均科表示,“以广州为例,已经发生过3起疑犯在杀害受害人以后,把尸体通过物流公司寄到全国各地的案件。”
物流及寄递渠道“不实名”、“不验视”的漏洞,已经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恐怖和个人极端活动的快车道,亟须改革监管模式。
2013年1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收寄验视专项检查。作为快递业务接近全国份额四分之一的广东省高度重视,在实名邮寄方面走得更快。2013年12月25日,由广东省禁毒委员会、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广东省物流业禁毒誓师大会举行,全省500多名物流寄递企业代表联名签署《广东省物流业禁毒倡议书》。从12月26日起,广东省物流寄递验视实名制度试运行启动,惠州、珠海、中山3市成为首批试点城市,物流企业收发货物及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将全面收寄验视、核查真实身份、实名登记。
实名制之后,收寄快件将通过“物流寄递实名认证移动智能采集终端”进行,就像扫描条形码一样,一扫身份证,便能录入身份信息。这种终端有两个功能,一个是辨别身份证的真伪,另一个是将收件、寄件人的信息上传到省公安厅的监管中心,基本上可以做到实时验证。终端只能显示信息是否通过审核,快递员手中的终端设备不会留存个人信息。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戴燕军]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