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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心:良、善、雅
时间:2014-10-09 11:56:11    作者:张必元 王庆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建设全国法院有效衔接、统一管理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络发布系统和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等信息载体或平台。
    人民法院开展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是要推进法院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信水平的再提升,但是从平民法官翟树全的工作经历来看,并没有体现出特别高端的信息化技术设备,但他用自己勤勤恳恳的司法审判行为和司法为民理念从另外一个侧面向全国法官诠释了推进法院信息化必须牢固树立起来的一个崇高理念——用公心司法。联系到法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法院信息化建设必须以司法为民理念的树立为前提,提升司法为民理念,无外乎修心,特别是修廉洁公正之公心,修心所至,无外有三:良、善、雅。
    良,良心与良知
    所谓良心,是为仁良之心,包含了作为一名普通人所应当具有的恻隐之心和仁爱之心。良心是司法的基础,也是法官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素质。中国儒家传统历来重视修心,并将修心有成者视为君子,所谓君子,从《论语》来看:仁者、贤者、成者、圣者皆为君子。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君子就是好人,在老百姓来看,好人就是乐于助人、品行端正、不为恶事的人。翟树全就是一名具备法官“良心”的好人,试想,是具备何种良善之心的人方能几十年如一日的奋斗在审判一线,忙碌于家长里短的繁杂琐事之中,忙碌于村村里里的大街小巷之中。其实,也正是在化解这些繁杂琐事的过程中,一种无形的对法官和法院的敬畏之心逐渐形成。
    所谓良知,是为知良丑善恶之智慧。良知也是作为一名普通人所应当具备的辨别善恶之智、区分黑白之慧。明朝思想家袁了凡在其著作《了凡四训》中说:人之行善,利人者公,公则为真,利己者私,私则为假;又根心者真,袭迹者假;又无为而为者真,有为而为者假。就是说,行善利人应当出自真心,凡非出自真心之善,即便有善的外表其实仅仅是伪善。所以,良知的最终评判标准在于真心,凡公心为司法公正服务,是为公心;凡出于私心假意为司法之举,是为死心。这辨别公心与私心的智慧,就是良知。曾经看到过翟树全的一个工作特点就是喜欢和当事人“磨”案子,一个案子“磨”上半天,矛盾化解不了,第二天继续来“磨”,试问,倘若没有一颗为民实心,如何才能把一个诉讼纠纷“磨”成精品,“磨”的当事人满意。我们常说“十年磨一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但这种能够忍得住寂寞、耐得平凡,一心一意扎根基层的服务精神是几代法官相互传承、流传下来的宝贵财富,更需要在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予以传承和发扬。
    善,善心与善举
    如果“良”是对一名普通人的最基本要求,是人的内在品格,那“善”就是对法官的特别要求,也是法官所应当具备的特性品格。
    所谓善心,是指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当具备的感恩之心和仁慈之心。心存善念方能心怀感恩,法官需要感谢老百姓愿意让我们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也只有在心中满怀感恩之情,才能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回馈社会,在感恩之中报答人民,在感恩之中服务人民。缺少了感恩之心,就在客观上脱离了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和鱼水情深,也就在客观上背离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执政基石。
    所谓善举,是指法官应当摆脱压力、贴近民情。当前法官的工作压力确实很大,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难免带着种种怨气,而善举就是要求法官忠诚、亲和、廉洁、公平,这特别体现在法官的待人接物方面,体现在法官的每一个细微的动作、每一句温馨的提示、每一声亲切的祝福,老百姓就是从这一个动作、一句提示、一声祝福之中感受到法官的亲切和善良,因此,贴近民心的善举不是高深莫测的制度变革,仅仅是法官体恤民情、推己及人的细微之举。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更需要法官善心与善举的挖掘。法官是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力量,也是精神支柱,是法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核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实行集约化立案送达,法院设立送达组专职完成全院的司法文书送达工作,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顺利参加诉讼,并保障法院后续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送达组必须每案上门进行送达,为了错开当事人的上下班时间,送达组同志经常起早贪黑的工作:当事人早上尚未出门,法院诉讼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就已经送到门前,当事人刚刚下班回家,法院相关诉讼文书就送上门来。送达组的同志们如此辛苦的工作才换了法庭审判效率和当事人出庭比率的大幅度提升,也用自己的行为诠释了法院的司法为民审判精髓。
    雅,高雅与优雅
    如果说“良”、“善”是对法官贴近民心的最基本要求,而“雅”则是对一线审判法官掌握庭审艺术的特殊要求,雅的内涵包括了高雅与优雅。
    所谓高雅,就是法官在工作过程中不落俗套。高雅是良好的外在气质与内在修养的综合表现,法官的高雅体现在良好的道德修养、丰富的知识储备、强健的身体素质、敏锐的思想素质……尽管法官也有私生活,也有小圈子,但是在普通老百姓的眼中,法官们就是社会的标杆,是社会的道德行为楷模,所以法官首先就应当是德行兼备之人,需要坚持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赢人,在行为处事上,要体现出在知识上有厚度、在视野上有广度、在政治上有高度、在处事上有法度。
    所谓优雅,就是良好修养的自然流露。优雅是团结的前提,法官的优雅充分体现在德育和教化上。优雅的法官团体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能够通过自己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在全社会范围内传递出廉洁自律的正能量,从而推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水平建设的提升。江北法院曾经有一件诉讼纠纷,就完美的体现出的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优雅。有一个名为黄淑的退休老职工,因为退休前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医药费不能报销,也不能按照当地标准领取养老金。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又比较僵化,除非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拒绝向黄淑支付所有报酬。于是,黄淑每到医院看一次病就要向单位起诉一次,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当地每调整一次养老金标准,黄淑也要向单位起诉一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养老金标准支付其养老待遇。从2007年到2013年,黄淑就该两个问题一共向用人单位提起诉讼11次,前后经历了五任法官,无一案调解。如今黄淑已经年逾半百,数年后,如果黄淑病情加剧导致不能自理,则他的相关权利由谁代为主张,对黄淑个人而言将是一个偌大的难题。处理黄淑案的新法官从黄淑本人的角度进行思考,前后六次到用人单位,专题就黄淑问题开展研究,最终用人单位特事特办,给黄淑打开了一个绿色通道。
    裁判的艺术有很多标准,良、善、雅也许只是对法官裁判心理素质的一个侧面要求。但星空浩瀚,在很多人看来,法院开展信息化建设重在技术水平的提升和高科技人才的引进,然而忽视了对司法为民良、善、雅心里素质的提升和进步,既是学习水平的落伍,也是工作能力的降低。仰望星空,深刻体会,良、善、雅当作为法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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