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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说理遇到的“明希豪森”困境与突围路径
时间:2014-09-16 15:16:57    作者:余孝安    来源:重庆市丰都县法院研究室

十八世纪德国有一乡绅,名明希豪森,青年时在俄罗斯等地参加过战争,退役后写了一部文学故事集《明希豪森男爵的奇遇》,其中一则故事说:明希豪森在一次旅行的过程中,不慎陷入泥潭,四处无救命稻草可寻。他急中生智抓住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泥潭中拔了出来。故事集出版后,名声大噪。这个玄想的故事,被德国当代批判理性主义哲学家汉斯·阿尔伯特读到后,引发了他的思考,并借用这个故事中的问题来批评两个传统哲学学派——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在他看来任何科学命题都可能遇到“为什么”无穷追问的挑战,到后来的结果:一是无穷递归或者无限倒退,无法确定论证的根基;二是在相互支持的论点之间循环论证;三是在某一个选择的点上断然终止论证过程,例如通过宗教、政治、其他教义来结束论证的过程。笔者对此在想,法官在裁判说理的过程中,会遇到“明希豪森”困境吗?如果可能遇到,又有什么办法可以突围呢?

从现实情况看,完全是有可能的,原因是法律存在漏洞。不妨举一例。重庆“空床费”案。案情是:2003年7月以来,刘A的丈夫熊B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刘A为了拘束熊B,与其约定:如果熊B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刘A。2004年3月,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并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二审法院。二审判决,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予以支持。本案出现了两种判决结果,原因何在?其实原因是法庭在裁判本案时遇到了“ 明希豪森”困境。

作为民事纠纷案件,法院的审判是围绕当事人诉讼请求展开的,从案件的性质上看属于离婚纠纷,原告请求有三项一是离婚;二是精神损害赔偿;三是违约损失。前两项的法律基础关系为婚姻关系,婚姻法上规定得很明确,法官从婚姻法里面可以迅速找到法律规定,不存在困难。可是第三项请求,婚姻法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此法官要把视野从特别法——婚姻法中拓展开来,从整个民法框架上去寻找有关法律规定,最可能进入法官视野的关于合同法,然而合同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从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来看,合同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秩序”,并不调整“身份关系的协议”的问题,为此问题又回到原点,从而产生“无穷递归或者无限倒退,无法确定论证的根基”,从民法通则上看也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由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就遇到了“‘ 明希豪森”困境’”的问题。

法官如何从“‘ 明希豪森’困境”中进行突围呢?裁判是一种法律论证,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在总结哈贝马斯、佩雷尔曼、图尔敏等学者的论证理论的基础上,给在困境中的法官提供了多种突围选择,这里笔者介绍一种重要的方法,就是法律漏洞填补方法。所谓“法律漏洞”梁慧星教授把它定义为:指现行法律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由于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以及社会发展的一些情况不可遇见性,产生法律漏洞,也属于常态和必然,因此法官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对于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漏洞,必须进行填补。从漏洞的类型上看可以分为明显漏洞和隐含漏洞。前者又分为授权型漏洞,立法者任由解释者进行价值判断,而不设任何规定的情形;另外还有消极漏洞(立法者已存在消极判断)、预想外型明显漏洞(由于事态不知而存在的漏洞)。后者分为“白地规定型漏洞”和“预想外型隐含漏洞”等。“白地规定型漏洞”在原则上已经存在,只是没有具体规定;“预想外型隐含漏洞”是指法律条文预设事件,由于语言含义的宽阔性,超出了立法者的预想。由于法律漏洞的存在,给裁判的法官造成了裁判的困境,因此法官得需要通过漏洞填补的方法进行突围。法官进行漏洞填补有些什么方法呢?


漏洞填补的裁判方法问题。由于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法官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就遇到困境,为了摆脱这个困境,法官可以选择解释的路径,也可以选择漏洞填补的方法,解释路径本身还是比较狭窄的,必须是法律条文可能隐含的内容,否则解释就没有基础,如果解释的基础条款没有依附,或者基础性质的条款不存在,是不能适用这种方法的。其次,大陆法系法官选择的路径,最广阔的应当是法律漏洞填补方法。法律漏洞填补这种方法,有三种途径来解决:一是依习惯补充;二是依法理补充;三是依案例补充。

习惯的适用方法。按照奥斯丁的定义习惯应当是实际存在的道德规则(a rule of positive morality).笔者认为,习惯是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形式,如顾客打的,用招手的形式,从民事法律上看就是要约。习惯可以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民族分为地方习惯和民族习惯等形式。习惯的本质就是一种规则形式,具有一定范围普适性和伦理性特点。法官在适用习惯时,要了解一个地方或者不同民族的习惯,把具有普适价值的习惯寻找出来,并进行验证,才能适用于法律漏洞的填补过程中。

法理补充方法。所谓法理补充方法,是指依照法律精神原则的方法进行补充。法理补充方法可以分为:一依立法者消极意思进行补充,即立法种已经在立法时预计有某种情况,没有明确写入法条内容,对此情况已经存在认可或者否定的意思;二目的限缩或者扩张,前者过宽时的处理,后者是过窄的处理;三是依总则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法律原则是一种法律的价值源泉,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价值取向,对某种具体行为进行评价;四是依照比较法进行补充。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法官在裁判时虽然有时陷入一种法律适用困境,但是由于法官被法律赋予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漏洞填补权等权力,因此只要法官认真研究法律精神,法律的体系关系,案例适用方法,很快就能够走出“明希豪森”困境的。

这里不妨回过头来,分析文中列举的“重庆空床费”案就此结束本文。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该案件存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寻,因此属于法律漏洞。这种漏洞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漏洞呢?从合同法上看,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作为立法者,不是没有考虑,而是在合同法立法上已经预计到这个问题,并明确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个漏洞应当属于隐含性质的漏洞,立法者对此进行了否定性质的评价,因为身份关系属于伦理性质而不是属于财产性质,不能用对价,诚实信用,意思自治这些简单民法精神去衡量其效力。而应当从婚姻法等亲属法里面寻找其法律规定,从《婚姻法》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可以看到人身关系的约定被排斥在外,因此对人身关系的约定也同样隐含不支持的立法者意图的意思。“空床费”表面上看指向的是金钱,其实其实质是涉及夫妻关系的人身关系性质,包含性生活内容等。对于夫妻关系的维持,不是通过协议惩罚的形式,而是通过平等对待,忠于对方,互相关心爱护的方法去维系,因此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因为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甚至暴力手段的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明确规定可以请求赔偿,这里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再从原告请求事项上看有三项,一审判决把三项减为两项,把赔偿与协议履行混为一体,属于漏判,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判决支持协议,属于对法律漏洞填补的理解错误。法律漏洞填补,是一个十分谨慎的问题,法官不能任意发挥,而应当根据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去认真研究,否则判决就可能存在瑕疵,甚至错误。表面看上去判决很美,实际是“有毒”的玫瑰。同时也没有真正走出“明希豪森”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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