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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法官的境界
时间:2014-08-18 10:05:54    作者:郑春笋 齐兆全    来源: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官的孤独不是刻意表现脱俗给人做样子看,也不是回避正常往来自作清高。法官的孤独是司法过程中长期坚守法律贞操,尊守法律道德而自然抵达的内心境界。这种境界脱离了低级趣味,身处俗世而不为庸俗所浸染。正如卢梭所言:“假如真正挚爱法治,孤独之外自会有一份宁静的美好。”

作为一名法官,司法过程中如果不充分利用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及时公正地运用法律伸张正义,如果在司法过程中使当事人感受不到法律的公平,那么,无疑于失去锋芒的剑,而剑一旦失去锋芒,如同普通钢铁,因此顿失敬畏。而抵达孤独的法官,他们的潜意识里时刻脉动着法律的血液,法律的威严和神圣在他们的心底打下深深的烙印,他们的举手投足都会以有益于社会,有益于群众,有益于法律形象为准则,而人民群众会把他们看作法律的化身和公平与正义的代言人。因此,我们可以把上面几句话处理为,法官的孤独不是因为情感的寂寞,而是因为灵魂的清醒。

法官抵达孤独的过程应该是一个饱受痛苦和磨砺心灵的过程,他必须以坚强的意志和极大的勇气直面社会现实。众所周知,当今的中国社会仍然难以彻底割舍“人情”的遗迹。如,同学、亲戚、朋友、老乡、老领导、老部下等,这类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他们对司法个案的干预会直接影响法官的立场,影响法官的判断力,消弱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强度。从法官的劳动报酬而论,工资收入与其它行业公务员并没有明显的差别。当面对金钱诱惑时,法官必须在法律公正与自我需求之间做出选择,尽管选择的对与错十分明确,但出现惶惑与不安也是客观现实的存在。所以,抵达孤独的法官必须拥有不可动摇的信仰,毫不犹豫地听从法律的召唤,勇于排除干扰司法审判的法外因素,敢于蔑视法律之外的一切权威,直至还原法律的本来面貌。

抵达孤独的法官,在个体具象表达特征上,无论面对官员、土豪还是平民或衣衫褴褛者,都应一视同仁,在法庭上的语气、表情、举止、声调以及眼神和目光应始终如一的同等的给予,心如止水,波澜不惊。在抽象思维方面,抵达孤独的法官,面对证据多打几个“?”号,无论面对多么错综复杂的案件,都做到顺应法律的自然意愿,通过维护法律、辨析事实,最大可能的还原或接近案情的真相,不以己之好纵与法,不以己之恶过与法,不以其弱者法外宽之,不以其大恶者法外惩之,不以俗世之观为据,不为社会舆论所左右,始终保持在法律轨道上运行,如此心态作为,是对群众对社会最现实的,也是最好的回应。

法官的孤独是高境界,是尊贵。崇尚法律的人们从没有离开过他们的前身与后影,真、善、美始终围拢在他们周围。孤独者于孤独中获得崇敬,法律于孤独者心中修炼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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